发布时间:2024-04-24
【基本案情】
张某等22人在某传媒公司从事网络主播的岗位,工作内容系在公司租赁的某场地从事相应直播工作。
2022年7月初,因该传媒公司拖欠2022年5月及6月工资,张某等22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而,该传媒公司的股东彭某与李某在接受劳动监察调查后,于2022年7月29日注销该公司。张某等22人在监察未果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却以该公司已注销为由,撤销该案件。后张某等22人申请法律援助指派丘集青律师代理该案,丘集青律师通过查询该传媒公司两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并恶意注销公司,遂将两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支付拖欠工资。
【被告抗辩】
本案中,仅有4名劳动者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余18人与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公司认为直播平台显示的是案外人某电器公司的名称,因此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彭某、李某认为自己属于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为案外人黄某。因此,本案中,法庭归纳了争议焦点:一是22人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是两名股东彭某、李某是否需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22人均与上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22人共计155416元工资的请求;同时,该公司两名股东彭某、李某,因对原公司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在注销该公司之前未清偿公司债务,需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第一,该传媒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张某等22人亦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第二,该公司与四人签订书面劳动关系,而其他人与该四人的工作地点、管理人、工作群基本一致,都从事直播业务;第三,张某等22人工作的地点是以公司名义租赁的场地,该场地被该公司用作直播,而张某等22人从事直播工作,直播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第四,22人考勤的钉钉名称为公司,彭某负责招聘员工或授权招聘员工,负责直播运营、管理团队等,彭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可以证实22人接受该公司的考勤等管理;第五,22人中等李某与彭某的微信聊天显示,李某向彭某提出工资计算方式异议、询问考核标准等事宜。综上,该公司与张某等22人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22人接受该公司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认定该公司与22人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彭某、李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各自认缴出资90万元、10万元范围内对22人的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影响】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已连续第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此次评选出的10宗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具有受援群体广、办理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典型性指导性强等特点,良好展示了法律援助“接地气”“解民忧”“暖民心”的工作性质和价值追求,让每一位受援人在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都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让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律师价值】
直播电商是“互联网+”平台经济大背景下催生的一种新兴用工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上升。又因行业竞争激烈、人员流动性高等特点,劳动争议数量增加,群体性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新业态从业人员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不断增大。本案是一宗电商工作者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属于新业态用工关系中产生的纠纷,与传统的劳动争议不同的是,该类纠纷因用工形式及工作平台的灵活多样,在确认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承办律师在案件被劳动仲裁部门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迎难而上,积极细致梳理案情,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和案件的进度变化迅速制定办案策略,一步步化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最终帮助受援人争取到应得的权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倒逼新兴用工单位合规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