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0

债务人已在美国定居、国内只剩一个户籍地址,一份美国州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还能不能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进而取得执行的前提依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民事裁定,承认了美国纽约州萨福克县最高法院一宗共计250余万美元缺席判决在我国境内的效力。本文按法院的审查顺序拆解四个环节:管辖确定、形式要件、判决生效时点、送达审查与互惠证明。适合有境外应收账款、境外诉讼在办或已持有境外判决的企业决策层与法务阅读。
本所朱协堂律师团队代理的L先生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于2026年8月18日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萨福克县最高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一宗缺席判决在我国境内的法律效力,判决被告Y先生与美国H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250余万美元。 温州中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2025年9月9日组织当事人听证,2026年8月17日作出裁定,案件申请费500元。从美国判决作出到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历时二年九个月零四天。 缺席判决是外国判决承认程序中最难通过的一类。判决作出时被告没有到庭答辩,我国法院无从从判决书本身看出被告是否获得了应诉机会,审查压力全部落在申请人提交的送达材料上。本案裁定的价值,在于它把美国缺席判决承认申请的四个审查环节完整走了一遍,每个环节都留下了可复制的举证方案。 01 · Cross-border civil litigation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为当事人保留了不经外交渠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路径。该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中美之间既无相关双边条约,也无共同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由外国法院提出请求的路径在中美之间无从适用,当事人直接申请是唯一途径。 被申请人本人身在美国,不影响我国法院对承认申请案件的管辖,管辖依据是被申请人在国内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本案中,被申请人Y先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乐清市,现居住地为美国纽约州;被申请人美国H公司住所地在美国纽约州。温州中院以Y先生国内住所地在其辖区内为由确认管辖。乐清市属温州市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层级对应准确。 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主体、争议却由美国法院判决的组合,在跨境借贷纠纷中出现频率不低,承认程序是美国判决回到国内执行的必经步骤。本案申请人L先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申请人Y先生为内地公民,借款纠纷经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并判决。当事人的中国身份不构成美国法院管辖权的障碍,也不影响我国法院依第二百九十八条受理承认申请。我们在办理承认申请案件时先确认的一件事,是被申请人在境内是否还有可供执行的住所地或财产——两者都没有,承认裁定拿到手也无从执行,申请的意义要重新评估。 02 · Cross-border civil litigation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对我国生效后,美国法院判决进入我国承认程序只需附加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俗称“海牙认证”),不再需要我国驻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我国于2023年3月8日交存加入书,公约于同年11月7日对我国生效实施。自生效之日起,缔约国境内形成的公文书送往我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的附加证明书,不再需要该国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美国同为公约缔约国。 本案的形式要件由四份材料构成:美国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案涉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温州中院据此认定“符合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要件”,并进一步认定案涉判决书真实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证书解决文书出自何人之手的问题,附加证明书解决签发机关及其印章、签字属实的问题,中文译本解决法院可读的问题,三者缺一,形式审查即无法通过。 公约生效带来的实际变化是时间成本,不是审查标准。领事认证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州级或联邦级认证、我国使领馆认证三道程序,实践中普遍需要数周至数月。附加证明书是单一步骤,由文书出具地的主管机关签发。案涉判决作出于2023年11月13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于同年11月7日——本案恰好落在公约生效之后,材料准备阶段直接适用了新程序。2023年11月7日之前形成的美国文书,如果当时已办妥领事认证,效力不因公约生效而受影响;尚未办理的,按附加证明书办理即可。 03 · Cross-border civil litigation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求被承认的外国判决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生效要件在中美两国法下的满足时点相差一个上诉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须待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或者二审判决作出后,胜诉方才能申请执行。上诉期内,强制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启动。 纽约州法下,判决自书记官签署并归档之时起即告录入(entry),无须再经过一段等待期。《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PLR)第5016条(a)款规定,判决在经书记官签署并由其归档时即为录入。录入之后,胜诉方即可就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权启动执行。 上诉本身不当然停止金钱给付判决的执行,败诉方需要另行提供与判决金额相当的担保,停止执行的效力才发生。CPLR第5519条(a)款第2项规定,判决或命令指向一笔金钱的支付时,上诉方向对方送达上诉通知并提供该等金额的担保(undertaking),承诺判决被维持或上诉被驳回时如数支付的,执行程序方告停止;同条(a)款第1项对州及其下属政治分支机构的上诉给予当然停止的待遇,私人主体不在其列。在纽约州,败诉方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需要先拿出等额的资金或者等额的担保。 两种制度在债权人保护与败诉方救济之间取的平衡点不同,对跨境债权人的直接影响是时间表的错位。案涉判决2023年11月13日作出并于当日生效,温州中院2026年8月17日裁定承认,中间隔了二年九个月。这段时间里,判决在美国境内一直是可执行状态,在我国境内则要经过立案、组成合议庭审查、听证、作出裁定的完整程序。债权人容易产生的误判,是把美国判决的即时执行力带到中国的时间表里,按数月的预期安排资金和后续保全。我们在承办此类案件时给出的估算区间是一年以上,本案的实际周期落在该区间的高位。 04 · Cross-border civil litigation 缺席判决在承认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点,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承认事由: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第三百条第一款列举了五项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除外国法院无管辖权、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我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第二项直指送达与应诉机会。被告到庭答辩的判决,应诉机会写在判决书里;缺席判决不然,申请人必须自己把送达过程还原到法院面前。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送达记录覆盖了从起诉到判决录入的完整链条,且每一节点都有独立的形式载体。2023年7月31日,案件传票和经核证的申诉送达至两被申请人;2023年9月12日,两被申请人送达一份应诉通知,但未提交答辩;2023年9月5日,传票的另一份副本通过平邮邮寄至两被申请人最后已知的地址;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申请缺席判决的通知发送至两被申请人的备案律师;判决作出后,申请人的美国律师通过挂号信将判决书副本及判决录入通知邮寄至Y先生的美国登记地址。其中2023年9月12日的应诉通知尤其关键——被申请人一方已经就该案作出程序回应,随后选择不答辩,与从未收到传票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状态。 被申请人在另案中对美国判决存在的自认,是缺席判决承认程序中证明力最高的单项证据。2024年1月2日,Y先生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材料,其中明确表述“原告已于2023年7月31日向纽约法院起诉,该案已判决结案”,并一并提交75页相关材料。该份自认同时解决了两个问题:被申请人知悉美国诉讼的存在,且知悉其起诉日期与判决结果;材料出自被申请人本人,不存在申请人单方举证的证明力折扣。缺席判决的承认之所以困难,症结在于被申请人的沉默无法区分“未收到”与“收到后不应诉”,被申请人自己在国内另案中的书面陈述把该区分做完了。 我国法院对美国缺席判决的送达审查并非本案首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中,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作出承认裁定,该案同样对送达程序进行了专门审查。两案相隔九年,审查的问题相同:被申请人是否获得了应诉的机会,而判决作出时被告是否到庭本身并不决定审查结果。 从美国诉讼启动之日起就按我国法院的举证标准固定送达记录,是缺席判决承认申请中最有价值的一项前置安排。美国诉讼中的送达证明(affidavit of service)、邮寄凭证、对方律师的备案记录,在美国程序内的作用是推进案件,在我国承认程序内的作用是证明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不予承认事由不成立。两者的证据要求不同——美国程序接受的送达方式,未必自带我国法院所需的书面痕迹。诉讼结束后再回头补,多数补不上。 05 · Cross-border civil litigation 中美之间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承认美国判决必须经过互惠关系的审查。温州中院在裁定中确认了条约缺位的事实,并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互惠审查是承认美国判决区别于承认条约缔约国判决的额外环节,也是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难度最大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把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从“事实互惠”改为以法律互惠为首项,举证对象随之从既往判例转向该国的成文法。该纪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文号法〔2021〕49号。第44条第一款列举三种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形:其一,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二,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互惠谅解或者共识;其三,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条第二款要求人民法院逐案审查认定互惠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适用的是第44条第一款第一项,温州中院据以认定互惠关系存在的证据,是申请人提交的美国纽约州皇后县最高法院承认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判决。该项标准的落脚点是“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即纽约州法是否允许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纽约州就此有成文法:CPLR第53条(Article 53,《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在纽约州的立法形式)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作出地属终局、确定且可执行的,在纽约州获得承认和执行。既往判例的作用是证明该成文法在中国判决上被实际适用过,与成文法本身构成两层证据。 互惠关系在我国的认定以美国整体为单位,不按州逐一判断,也不区分作出判决的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1协外认16号案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分州判断主张未予采纳,理由是美国法院已多次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中认定互惠关系存在时所依据的,是我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产品责任案件的判决曾在美国联邦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三案分处不同年份、不同辖区、涉及不同层级的美国法院,认定口径一致。 互惠举证宜同时提交成文法依据与裁判依据两层材料,只提交个案判例存在风险。美国法院对我国判决的态度在个案中并不整齐,以我国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正当程序(due process)要求为由提出的抗辩在纽约州法院出现过,其中有的被法院采纳、有的未被采纳。仅以某一份承认我国判决的裁判作为互惠证据,一旦该裁判本身在上级法院被改变,互惠证明的基础即随之动摇。成文法层面的依据不受个案变动影响,是更稳定的一层。我们在准备互惠材料时的做法,是先固定该州承认外国判决的成文法条文与生效版本,再补充两份以上不同年份的裁判作为适用实例。 06 · Cross-border civil litigation 在美国递起诉状之前,先想清楚将来在哪里收钱。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在美国,判决拿到手就在美国执行,承认程序用不上;资产在国内,那么从起诉的第一天起,整个美国诉讼就要按中国法院将来会审什么来准备材料。两种打法的取证重点完全不同,事后再调整,成本高且多数补不回来。 送达材料从第一天起单独建档,一份都不要丢。送达证明(affidavit of service)、邮寄回执、对方律师的出庭备案(notice of appearance)、申请缺席判决的通知记录、判决录入通知的挂号信凭证,全部按时间顺序编号保存。缺席判决能不能在中国过关,就看这摞材料能不能把《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掉。对方哪怕只回过一份程序性文件,也要单独标出来——它证明对方知道案件存在,而不是没收到传票。 对方在国内任何一个程序里提到过美国那个案子,立刻固定证据。管辖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律师函、往来邮件都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国内另案的管辖异议材料里自己写下“该案已判决结案”,该句的证明力高于申请人单方提交的全部邮寄凭证。债务人在国内应诉时往往不设防,自认稍纵即逝,发现了就当场固定。 判决一生效就去办附加证明书和中文译本,不要等到决定申请承认时再动手。附加证明书由文书出具地主管机关签发,译本需经证明无误,两项都有处理周期。判决作出时间越久,调取判决书正本越麻烦,经办书记官换人、卷宗归档都会拖时间。 时间预算按一年半到三年做,不要按几个月做。本案从美国判决作出到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历时二年九个月,其中立案到裁定就用了一年七个月。这段时间里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状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财产线索的查明不要等到承认裁定下来再开始。承认裁定本身不产生查控效果,拿到裁定只是取得了执行的前提,能不能收到钱,仍取决于申请承认之前查到了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项下的申请路径与管辖法院的确定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外国判决的形式要件
判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中美生效与执行时点的差异
缺席判决的送达审查与《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互惠关系的证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跨境债权人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