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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承包人索赔赶工费的规范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6-20

作者|李晓蒙

责编|童   干

排版|许朗宁


前言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为赶上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由此产生了相应的赶工费。但由于赶工费常常内化到具体的施工组织和管理过程中,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索赔赶工费时,往往感到棘手而无所适从,待问题拖到结算时,更是无法组织完整的赶工费结算资料,致使自身权益受损。本文旨在从工程实践及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梳理赶工费索赔的条件和具体路径。


一、赶工费的承担主体


通常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风险承担原则,谁承担工期损失的风险,谁承担相关后果。对于发包人需承担的工期风险,工期损失的后果是发包人需承担抢工的赶工费用或顺延承包人施工工期;对于承包人需承担的工期风险,工期损失的后果是承包人需承担“修复”工期损失的赶工费用或按施工合同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看起来规则十分明确,但现实往往要复杂得多。实际情况通常是,因工期紧张的客观原因以及发承包双方的主观因素,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赶工要求后,双方并未在实施赶工措施前进一步签认赶工方案或确认赶工费用,致使承包人在后期索赔赶工费时,索赔资料在“是否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发的赶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实施的赶工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赶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赶工措施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施工效率(即是否均为‘有效赶工’)、是否应当扣减承包人因实际工期缩短的获益”等问题上缺乏说服力,并最终导致承包人在赶工费索赔之争上处于不利境地。


对于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承包人又当如何规范赶工费索赔的过程管理?


二、司法实务中关于赶工费的认定


以“赶工费”为关键词,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最高院及高院案例,笔者选取以下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支持赶工费诉请的案例

案 例 1: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2669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工期与国家定额推测工期相比较确实存在赶工,虽然承包人从提前完工中也获得一定利益,但主要是给发包人带来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判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赶工费用的80%公平合理,并无不当。


案 例 2: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23号

裁判要旨:本案赶工和缩短工期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省实验中学教学楼合同工期为500日历天,该工程于2003年10月1日开工,2004年8月20日竣工,2004年8月29日交工,实际施工334天,实际施工天数比合同工期提前了33.2%。该提前工期的利益已由省实验中学享有,其应对河南广厦公司为缩短工期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方面增加投入而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偿。第三、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赶工费的计算方法。河南广厦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约定“工期按招标文件执行,每赶工百分之十,增加赶工费1%”。省实验中学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在投标工期基础上,每提前10%,工程总额增加1%”。从两份合同内容对比情况判断,双方在支付赶工费问题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工期每提前10%,按工程总额增加1%的赶工费。因此,本案赶工措施费为126.87万元(4229.104681万元×1%×3)。


案 例 3:河南瑞弘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豫民终858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施工进度明显较快,确实采取了赶工措施并发生了赶工费用。在赶工费实际发生且瑞弘源公司接受并最终受益的情况下,赶工费用依法理应由瑞弘源公司承担。


(二)驳回赶工费诉请的案例

案 例 1: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要旨:关于赶工费损失。四建公司上诉称,其为配合汇丰祥公司抢工期增加赶工费用应当由汇丰祥公司承担,并提交《批发市场二期1#—3#楼停工、抢工、窝工解决意见》及《报告》用以证明该项主张。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系四建公司单方制作,四建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赶工费的实际支出,该费用亦未得到汇丰祥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赶工费用实际发生,故四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 例 2: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5237号

裁判要旨:对于机电公司所主张的赶工费、窝工费损失。机电公司就该部分损失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以答复程序确有不当之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具体到本案中,机电公司对其该部分主张仅提交了自己单方制作的损失汇总表,未提交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中现场施工劳务人员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等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赶工、窝工事实存在的其他初步证据材料,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该部分的认定,未启动鉴定程序并不缺乏依据。


案 例 3: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黔高民初字第68号

裁判要旨:关于电建二公司提出的赶工费问题……原告实际施工的工期超过了合同约定工期1年多,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是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了赶工的情况下,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第7.5条“如果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规定的进度是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赶工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还应承担赶工导致业主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使存在赶工费用,该费用也应由承包商即原告承担。


结合前述案例,可初步归纳如下关于赶工费的裁判观点: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无权主张由此产生的赶工费。

2.施工合同对赶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认定和计取赶工费。

3.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赶工费的,即便发包人未签认赶工方案,但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赶工要求,承包人确实实施了赶工措施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赶工费用。

4.承包人主张赶工费的,需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赶工费数额,仅依据定额或单方制作的费用报告主张赶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主张赶工费的规范路径


从法律层面,我国并不鼓励工程施工中抢工、赶工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但从现实层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叠加新冠疫情等各种不可控因素,在按期完工交付作为首要目标的前提下,赶工是各方向现实妥协而不得不面临的普遍现实。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部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赶工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可供参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二、赶工措施费

(一)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赶工的,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赶工工期超出定额工期20%的,应及时将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确认后,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赶工措施费应列入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二)若发承包双方对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协商无果,建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从行业惯例的角度,也可参照住建部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因此,对于发包人应给予工期顺延而不予顺延、明确要求承包人赶工或提前完工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变更程序,规范的完成各个环节应有的动作,主要流程如下:

1.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明确的赶工指令;

2.根据赶工目标要求,编制专项赶工方案或调整整体施工计划,并附实施赶工措施的具体费用明细;

3.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有)将专项赶工方案或调整后的施工计划报发包人批准,或发承包人双方协商签订赶工协议;

4.承包人执行赶工方案并按发包人的赶工目标完工。


四、赶工费的计取方式


一般而言,承包人实施的赶工措施是通过具体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活动内化到工程实体中,实务中常常将赶工费视为可竞争措施费用。由于赶工措施及其产生的影响具有整体性且难以量化(例如施工降效和管理成本),对于赶工费的计取,除可直接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情形外,对于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计价方式。


结合工程实践和司法实务,可供选择的主要计取方式有:

1.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赶工费的计取方法或商定整体的赶工费数额。

2.发承包双方根据签证单及承包人的费用凭证据实结算赶工费。

3.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赶工费用进行鉴定。

除上述常见方法,其他可以综合参考的方法还有:

1.根据工期定额及赶工天数计算赶工费用。

2.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计算赶工费用。

3.参考发包人因提前完工的获益,酌情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赶工费补偿。


五、关于赶工费索赔的实务建议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不只是一句标语口号,还是市场主体作出决策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也因此,施工期间的赶工行为可谓是一种常态。笔者建议,承包人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理解和实施赶工行为并争取赶工费用:


1.始终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必要时要求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实可能对施工安全或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拒绝发包人的不合理赶工要求。

例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5〕4号)第七条即明确规定:“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2.从工程变更的角度理解赶工行为,以工程变更的程序标准规范赶工方案及赶工费用的申请时限和申请流程,要求发包人明确赶工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固化赶工指令、赶工方案和赶工费用,同时自身也要注意妥善保存赶工措施投入的相关证据。


3.即便因种种原因发包人未严格按变更流程下达赶工指令,承包人也要从自身角度做好过程管理,至少应注意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上报赶工方案和赶工费用,并收集和妥善留存实际发生的赶工措施投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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