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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大结算”与“小结算” —暨结算协议是否能推定包括索赔等所有债权债务结清

发布时间:2022-08-16

作者|项昭亮

责编|童   干

排版|许朗宁


前言

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结算行为及协议是否可被确定是终局的,是否可以推定包含索赔款、违约金,以及索赔权、违约金请求权的放弃是否需要明示。


一、实践中的结算协议存在多样化


实践中发承包双方经协商后会达成一个关于价款的结算协议,但这一结算行为是否针对双方就工程项目所有债权债务,常见的争议为结算协议是仅包括工程价款,还是既包括工程价款,也包括索赔款、违约金等所有工程债权债务的一揽子协议。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14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我们注意到《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索赔事项;即除非结算协议中明确某个争议搁置,否则视为甲乙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结清。


三、《示范文本》(2017版)


19.5“承包人按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14.4款【最终结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四、各地地方意见


1、推定为“大结算”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推定为“小结算”
《广东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4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


五、试析


1、我们发现《暂行办法》一般是用于政府工程,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规站在政府这个“大业主”的角度,倾向于认为一经结算即为了结。

2、相当于行业惯例的《示范文本》也将结算设定为默认结清,以督促怪承包双方一揽子彻底解决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再生纠纷。

3、地处政权中心的北京高院持上述同样的观点;而私营经济更为活跃、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广东则持相反意见。


六、实践判断:


1、“大结算”:未经乙方报结算而经双方直接协商形成结算协议往往是双方的“一揽子协议”,即大结算;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较难查明双方结算行为针对的范围,则往往更倾向于认为发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系对双方之间所有工程债权债务的结清。

2、“小结算”:双方的结算行为系基于乙方所报结算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而乙方结算报告是可以确定申报结算款项、种类的,其中往往并不包含索赔项,则一般可以确定双方的结算是“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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