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9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件案件中,发包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总承包人,在前期的招标、投标、澄清过程以及相应的公开招标文件,承包合同中都明确了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施工内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功能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并相应增减合同总价。
总承包人又将其中某专业工程分包给与分承包人,由其在专业分包范围内进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此后,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内容,并向施工现场的分承包人签发增量签证,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造价汇总表》对相应内容签字确认,但总承包人现场代表并未在文件上签署,三方亦均未加盖公章。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后,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总承包人支付了增量部分在内的全部工程款项。后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的结算环节,分承包人提出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向总承包人主张调整结算价款并提出仲裁申请。
以上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关于的增加工程量的签证是否约束总承包人,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此增加工程部分是否成立的直接的事实发承包关系,分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得的在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增量签证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等。因涉及工程量变更,工程签证便作为常见事项进入我们视野,实务中按照具体载体划分,还有会议纪要、工程检验记录、来往电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通知资料等形式。虽然本案纠纷仍未有定论亦有其他争议因素,但笔者认为,签证内容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方面,无论是对工期、工程量、还是价款,最终都可能影响到工程造价和结算的事宜。故在此对工程签证的常见风险进行梳理,规范工程结算管理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供同仁及施工单位参考。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合同价款、工程内容、计量规则、工期、税费变更、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性质上看,工程签证应视为原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所谓签证,这是长久以来建筑惯例形成的行业术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而根据建筑惯例,施工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一般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是造价控制工作的“控制点”。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工程签证包括以下有效要件:
(一)签证主体适格,签证的主体必须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双方合法授权代表;
(二)内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变更,签证的内容涉及原合同具体内容变更;
(三)时间:签证发生于结算前,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四)形式:书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签证常见问题及风险 (一)签证主体不适格 如前案例所述,工程签证的主体必须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双方合法授权代表。案例中,作出签证的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不具备签证主体资格而存在瑕疵。因没有形成承包人(案例中为江苏某公司)签署的工程签证,只要分包人能够证明其同意施工或相关事项确实存在且提出过,而承包人未持否定意见,则承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或费用)。承包人不仅应对工程签证予以重视,对其他细节证据同样应予以重视。实践中,由未经授权的发包人现场人员(非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或监理人员进行签证的情况常见。关于发包人现场人员作为签证主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关于监理人员作为签证主体,可参考合同或有关规定,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内容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等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签证未及时、漏项 实践中,发包人基于各种原因变更工程建设要求,承包人为了工作便利,提报工程签证时常见将多个签证事项延后统一报批。该做法有可能导致发包人迟延审批或直接拒签,或者承包人提报签证存在漏项的情况,承包人在此情形下,因未及时提报签证超出合同约定时限丧失有关权利。 (三)工程签证不满足书面形式要求 工程签证应满足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承包人以口头方式提报签证,则可能导致签证无效。此外,实际情况也存在仅有项目人员签字但未盖章,或仅有盖章但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仅有项目人员签字但未盖章,难以确认项目签字人员是否适格;仅有盖章但没有相关人员签字,难以追认具体的经办人,或并非合同内指定项目人员无法追认。 (四)签证内容不明确 常见工程签证纠纷中,承包人与发包人都存在签证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承包人方面,承包人提报签证,为了避免麻烦扩大事态影响工期进度,仅仅罗列简要项目及费用,但未能体现具体的问题原因、导致签证产生的责任主体及可能导致的工期顺延情况。发包人层面,常见发包人审批人员仅有签名但没有载明具体处理的意见,或仅仅载明“是”、“情况属实”、“同意”,但未明确回复对承包人提交的整改方案的意见。以上均未能根据签证的内容去界定责任主体及作为相关索赔事项依据。工程签证以前述方式作出,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最终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中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关于整体优势地位的考虑而息事宁人。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中明确有权签证人员,除签证人员的规范外,对于公司公账、项目章、财务章等亦应该规范使用,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行补充协议约定公章私章的分别对应的效力、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排除性规范,约定无效签证的情形。 (二)基于以上第一条,有权签证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及授权权限,承包人/发包人应注意核实对方人员的真实性及并做好证件、档案、印章备份。 (三)对于工程签证事项出现应给与高度重视,并致函对方送达、签收,做好函件往来存档。 (四)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因工程管理人员或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证内容实际操作中更多依据行业习惯或商业规则,应纠正先入为主的观念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进行签证管理。 (五)虽不能形成发包人签署的有效工程签证,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其同意施工或相关事项确实存在且提出过,则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或费用。承包人不仅应对工程签证予以重视,对其他细节证据同样应予以重视。 五、结语 由此可见,工程签证对于包括工程结算在内相关事项的确定及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及关键价值,同时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规范的签证仍是普遍现象,因此不仅要尽力提高及时签证意识,还要具备规范签证的能力,才能将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键律师,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起在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