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1
前言
日前,一则“上海女子给跑腿打赏200元被网暴坠楼”的新闻引发热议,原本温馨感人的故事,却因网络暴力急转直下变成了一场悲剧。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就在今年年初,15岁的寻亲少年刘学洲,因无法忍受网络上肆意蔓延的恶意,留下一封遗书后自杀身亡。从2021年12月6日发布寻亲视频进入大众视野,到2022年1月24日告别人世间,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少年命运发生骤变,从怀抱希望到步入绝望,由生到死,实在令人喟叹。 一、网暴入刑,迫在眉睫? 所谓网络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和渗透,行为人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自由度高等特点,用语言文字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伤害、诋毁。 随着多起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酵,网暴入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似乎以严厉的刑事手段打击网暴行为,已经迫在眉睫。但我国刑法对于网暴行为的监管和惩罚真的缺位吗?其实并不然。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惩处网暴行为的案例,施害者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譬如,2018年发生的“德阳女医生遭网暴后自杀案”,三名施害者在网上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某自杀身亡。2021年8月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到底,网络暴力只不过是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媒介,该行为一旦满足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被追究寻衅滋事罪;“人肉搜索”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被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说,我国刑法针对网暴行为的规定并非空白。 二、网暴受害者刑事司法救济的困境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规定了相关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为何网暴行为仍然频发,受害者不奋起自救?实际上,网暴受害者在刑事司法救济中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难以突围。 大众熟知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诽谤罪和侮辱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而言网暴受害者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有可能让施害者受到处罚,但是刑事自诉立案标准往往拦住了受害者救济的脚步。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然而网暴行为正是基于网络空间虚拟性、主体隐蔽性等特点才肆意横行,具体施害者是谁,受害人根本无法知晓,故而难以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 其次,受害者难以取得和固定网暴行为的证据,即便知晓具体施害者,受害者的主张也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网络上的内容随时可能被篡改、被删除,受害者难以对网暴行为及时取证,直接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再次,网暴行为的危害程度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难以确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对于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明确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但网络暴力行为中的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况一般都比较难确定。 最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明确规定了被害人自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此条新规将大大提升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的信心。 三、多种机制并行,综合整治网络环境 虽然惩治网暴行为的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但因网暴导致的恶性事件却似乎层出不穷,这说明整治网暴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立法问题,整治网暴行为,还应当着力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水平。 令人欣慰的是,2022年1月25日,中央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针对人肉搜索、曝光隐私、欺辱谩骂等不良内容,专门成立了网络暴力专项治理团队,重点整治借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挑动网民对立,进行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 除了事后惩处机制,也有专家建议网络社交平台应设置日常监管举措,可提醒用户开启隐私保护和隔离,平台在接到用户举报后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提交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结语 网络暴力实际上就是网络环境里的“集体无意识”,是无数个体对隐藏在人性深处的负面情绪的集中呈现,其破坏力之惊人,远远超出单个行为人的预料。可以说网络暴力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人类自身的道德危机,要预防和禁绝网络暴力,将网络中的群体恶意拔除,这不仅需要建构一套完整的法律,更需要网络伦理秩序的编织和构建。 诚如安东•契诃夫所言:“我们要坦白地说,这个世界没有所谓的黑白分明。唯有愚者和吹嘘者才知晓一切。”因此,当我们看到所谓的“真相”时,不必急着下判,试着收起我们的无知、恐惧与傲慢,否则,我们将永远无法从悲剧中学到教训,只会让这个世界灭失一分温暖,再徒增一分荒凉。
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委员会委员,广和所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自执业以来已经办理一百多宗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轻判、改判等有效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