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1
提存制度被认可并在实践中普遍使用。《民法典》中有充分的体现,其中涉及的提存条款比之前的法律规定有了很大的增加,大概有19条相关规定。笔者对此进行小结,分两节进行导读,以供读者查阅和参考。本节涉及合同编中的提存制度,所涉条文为第520条、第529条、第557条、第570条-574条、第837条、第916条、第957条,共11个法条。
九、关于第五百二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是关于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的规定。本条第1款分号前涉及了提存问题。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满足,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十、关于第五百二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是关于债权人变更住所等致使债务履行困难时中止履行的规定。本条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2.债权人没有通知的行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 十一、关于第五百五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是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的规定。本条第1款第3项涉及到提存问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使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 十二、关于第五百七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是关于标的物提存条件的规定。本条两款均涉及提存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备本条第1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并且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才可以提存。本条第2款涉及提存所得的价款的问题。在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对所得的价款进行提存。 十三、关于第五百七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是关于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的规定。本条两款均涉及提存问题。提存的成立时间是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该规定与《民法典》第890条中“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规定保持一致。具体而言:1.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提存部门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成立的日期;2.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提存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成立的日期;3.提存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为提存成立的日期。(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第254条,黄薇主编,法律出版社)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提存物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才能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否则,不能构成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自然不能导致债权债务终止。 十四、关于第五百七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是关于提存通知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根据第571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但是,债权人此时尚未受领标的物,未获得其债权利益,债务人有义务将已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对已通知的事实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十五、关于第五百七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是关于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根据第571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债权人是否领取均不影响提存成立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04条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基本规则,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况之外,在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那么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属于已交付的状态,对提存物的收益权归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自然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不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因此,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就此费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十六、关于第五百七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是关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和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的规定。本条两款均涉及提存问题。 在本条第1款中,标的物提存后,根据第571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如果提存部门没有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在符合本条但书条款的情况下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并且造成债务人损失的,此时将涉及到提存部门负有对债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本条第2款第1句话中,债权人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其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在本条第2款第2句话中,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的情形有两种:1.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2.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十七、关于第八百三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中,是关于货物提存的规定。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的情形有两种:1. 收货人不明的;2. 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如果存在《民法典》第570条第2款情形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十八、关于第九百一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中,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分号之后涉及提存问题。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仍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但是,此处需要注意的,如果存在《民法典》第570条第2款情形的,仓储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保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十九、关于第九百五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导读:本条分布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中,是关于委托人受领、取回义务和行纪人提存的规定。本条两款均涉及提存问题。本条第1款第2句话规定,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本条第2款规定,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不能卖出或者不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如果存在《民法典》第570条第2款情形的,委托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