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0
前言
现今商业活动频繁,离婚诉讼增加,公司股权分割已成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要内容与环节。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以及公司股权所兼具的人身性与财产性。本文将在现行《民法典》与《公司法》背景之下,结合司法实务的裁判要旨,对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梳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通常情形下,认定公司股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但婚后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股权,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然而,现行《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实行认缴出资,且基于资本增值,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并非当然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在实务中还有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相应部分及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营行为所致的股权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21)苏09民终2218号,法院认为:徐某原持有的600万元股权系由两部分组成,其中40万元股权系在徐某婚前取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剩余560万元股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资,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论是作为徐某个人财产的40万元股权,还是徐某未实际出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560万元股权,由于徐某参与了国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故在徐某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所持有600万元股权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19)浙10民终2284号,法院认为:吕某在新乐公司的股权出资构成为婚前出资102万、婚姻存续期间受让238万和婚姻存续期间新增出资250万。增资扩股后新乐公司35%股权的对价为413万。经计算,吕某持有的新乐公司50%股权中属于其婚后所得占比为41.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婚前出资102万对应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应当认定为吕某和李某玲的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实务处理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一方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股权分割,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5条有关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理: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主张股权分割的,如一人公司股东不同意共同经营公司的,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按照股权的价值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如一人公司股东愿意共同经营公司的,法院通常对半分割股权,双方各获得50%的股权。与此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形式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若双方均主张不再经营该公司的,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再对剩余资产进行对半分割。 二、“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其中以股权总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由于该类公司的特殊性,在解决离婚纠纷时,关于持股比例的问题,通常不以工商注册登记的比例作为分配依据,若夫妻双方此前曾约定持股比例,则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故关于夫妻二人公司离婚股权分割的问题: 1、若双方均主张继续经营,可以按照双方此前约定的持股比例或者直接对半分割夫妻双方的股权; 2、若夫妻双方均不主张继续经营,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3、如一方主张继续经营,另一方不同意参与经营并要求折价补偿,通常可以将该方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此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并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三、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通常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式有规定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2、夫妻双方均主张分割股权,或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而非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价值,通常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双方各取得50%的股权,非持股方由此成为公司股东; (2)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分割股权转让款。 3、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价值,非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的情况下:持股方继续拥有股权,以所持股权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如果非持股方坚持分割股权,法院也可暂时不予处理; 4、双方均主张分割股权价值:可另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马丽娟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及企业家家族法律事务,致力于为企业及企业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家庭风险、婚姻风险、税务风险、代持风险、传承风险,为企业及企业家私人订制法律服务产品。现为佛山市顺德区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