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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人格权篇之一般规定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2-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人格权编之一般规定分布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中,本章共13条(第989条-第1001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95条-第1001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导读: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一般保护原则,以及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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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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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导读: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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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导读: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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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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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原文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导读: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中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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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导读:婚姻家庭关系中身份权利保护适用人格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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