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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视点 | 进城务工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认定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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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小辉

责编|覃佩兰

排版|小   广


前言

进城务工者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我国城镇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有不少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进城务工获取劳动报酬,改善自己的生活,这不仅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也为城市发展发挥了余热。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用工纠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者因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解答。


案例链接


梁阿姨是某保洁公司员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上班拖运垃圾途中滑倒,导致左腿骨折,社保局认定梁阿姨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梁阿姨所在的某保洁公司认为梁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社保局认定梁阿姨工伤属于错误认定,遂将社保局诉致法院,请求撤销社保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梁阿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社保局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驳回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工作时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做了明确回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对该问题做出了与[2010]行他字第10号意见一致的回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颁布实施)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见解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存,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者的工伤认定问题,广东省的规定已非常明确,符合条件者便可认定为工伤。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在保障员工利益的同时又能降低用工风险呢? 


广东省2021年4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规定,不论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均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保险待遇。企业可以为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单项缴纳工伤保险,当务工者发生工伤时,一方面可以保障务工者的基本生存,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降低企业风险,减少纠纷。


但有些企业又会担心,如果为已达退休年龄的务工者缴纳了工伤保险,是否在发生争议时会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对此,《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其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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