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执行错误的救济,相关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回转、执行异议之诉等救济途径。但当这些救济途径仍无法挽回损失时,法律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两年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申请,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在国家赔偿法中,请求时效届满,赔偿请求人将会丧失实体权利,只是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我国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只适用时效的中止,而不适用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因此,赔偿请求人需要特别注意这点,以免丧失胜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按照上文所述,从获得国家赔偿需要具备三个要件来看,一般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则应当就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规定,总体原则是能够返还的要返还,能恢复的要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灭失的要支付相应赔偿。该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何为直接损失,法律并无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一般意义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相对而言,直接损失就是损害行为发生后产生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失,是既得利益和现有财产的丧失或减少,对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不确定发生的利益,例如非必然可得利益的丧失与未来财产的减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例如(2020)黑75委赔1号案件中,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直接损失在本案中是指基于错误执行的事由造成徐晓杰的实际损失和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对于徐晓杰请求的银行利息损失,银行存款被冻结时,存款仍然计算利息,利息不受影响,所以不会导致徐晓杰存款利息受到损失;徐晓杰称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仍转定期,因存款被冻结而无法实现等情形,是不确定的,不属于直接损失,不能获得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关于律师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不属于直接损失的答复》中明确律师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予以赔偿。同样,复印费、邮寄费也不属于直接损失。所以,徐晓杰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律师费等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房屋延误出售损失、汽车延误出售损失、房屋耽误出租损失仍然是一种期待利益,并非必然可得利益,与强制措施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一)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2020) 冀委赔7号,李国宝、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本案中,唐山中院在接受临汾中院委托执行过程中,未采取积极的措施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对临汾中院已保全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执行。最终导致被执行人注销、已保全财产流失,造成李国宝的损失。唐山中院上述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予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错误情形。赔偿请求人李国宝的该项赔偿请求及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采纳。”(二)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拍卖进行以物抵债时,没有保留被执行人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2019)川11委赔6号,倪丹丹、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民事判决并未对该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而五通法院在涉案执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款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将涉案房屋全额抵偿给申请人王诫,未保留共有人倪丹丹的份额,属于错误执行行为。因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系针对审判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未经法定审判程序,五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针对涉案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直接作出认定。因此,本案中五通法院虽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拍卖、以物抵债等处置性执行措施,但应当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50%的份额。综上,五通法院在执行中将涉案房屋全额抵偿给执行申请人王诫,损害了倪丹丹的应有财产份额,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执行异议程序中,发现评估拍卖程序存在瑕疵、执行行为存在违法,该执行裁定被中院撤销(2017)湘1021法赔1号,袁兰芝王亮与桂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决定书“本案中,据以执行的(1997)桂城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并未撤销,但相关执行裁定文书被撤销。为此,本案不是执行回转,是执行违法导致错误,应当恢复执行标的物原状,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但(1997)桂城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请求人的债务清偿义务仍应履行。经法院拍卖后,因买受人已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建房,已善意取得桂阳县城郊乡火田村五里桥的厂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无法恢复原状,只能对请求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货币赔偿。”司法实践中,因执行错误申请国家赔偿被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从被支持的案例来看,在最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地方。《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就规定了立法宗旨,除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更应该关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重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