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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后主张违约责任的法理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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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昭亮

责编|童干

排版|小新


本文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后主张违约责任的法理及法律依据,笔者结合个人观点及相关案例进行了要点梳理,仅供读者参考。


一、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后主张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改建”:“改建”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方式,性质上它不属于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而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范畴。实践中应首先以修理、返工为优先选项,只有在修理、返工在技术上或者在经济上明显不可行时,才宜采取改建的补救措施。确定采用改建这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后,如改建的工程价值及工期明显超过原合同时,应就增加的工程价值对应的价款以及增加的工期重新约定,以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责权利重新进行分配。


二、合同被解除后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的法理


(一)主要争议


既然合同已被解除,何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即使合同被解除,发承包双方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关违约责任。


理由为:首先,合同解除,解除的只是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及约束,至于双方争议解决、责任分担等合同清理类条款并不在双方解除意思之中,仍应适用。其二,主张应予课以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被解除之前,当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时,实际审查的是合同被解除前的履行行为是否违约及责任处理,因此违约方对守约方责任的承担当然可以依据当时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进行处理。


三、合同被解除后的违约条款适用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未履行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可要求损失赔偿二方面,而违约金本质上是损害赔偿,只不过是预先约定了计算方式的损害赔偿方式,因此可以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主张。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合同被解除后的清理及结算有明确规定,其中在解除后应予支付的款项中也包括“应予支付的违约金”这一项,因此可以根据情况援引此条。


四、实务案例


(一)合同被解除后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1、案件:(2018)最高法民终300号,运城市国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国科公司违反与中建一局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及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中建一局在解除与国科公司的合同后,仍有权要求国科公司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被解除后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各方法律责任


1、案件:(2012)民提字第20号,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公报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


2、简要案情:海擎公司致函中兴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以及中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75万元等。并于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确认解除合同通知函有效并解除合同,以及责令中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


3、裁判要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较为特殊。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土质问题影响施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并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巨大的建设成本损失,对该损失的发生,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应由海擎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中兴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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