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7
作者|项昭亮
责编|童干
排版|小新
本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款逾期利息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笔者重点梳理了不同工程款计息基数项下的利息起算及利率的确定,仅供读者参考。 一、工程款逾期利息概述 1、不同情形 (1)有效约定(按约); 2、基本要素 (1)计息基数(本金):①预付款、②进度款、③结算款、④垫资款。 (2)起息日(计息期间):①按约定确定;②无约则按应付款之日(交付工程→结算之日→起诉之日) (3)利率:①有约定按约,但不应过高,具体标准可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标准以及有关适用LPR利率的规定;②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按照人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利率。 二、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 1、“预付款”的利息起算 合同一般约定工程预付款应于开工前七日支付,此即“预付款”的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的起息日。 2、“进度款”的利息起算 (1)“进度款”利息不应被忽视,因为建设单位一般都会存在拖延支付的情况,我们可以在结算纠纷中主张这部分权益,以增加收入或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 (2)“进度款”一般约定按月或形象进度计付,如合同往往约定“进度款应于…或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14天内予以支付…;”,此即“进度款”的起息日。 (3)“进度款”起息日的落脚点往往在于计量争议,以及“期中结算”的范围问题,即是否包括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原合同价范围外的款项。 3、“结算款”的利息起算 (1)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合同约定“结算款应于结算完成后28天内予以支付…” (2)无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应付工程款之日”区分三种情况进行认定,分别为: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诉之日。 ①工程交付之日:房屋交付后发包人已占有、使用、收益,已然受益,如此时仍欠付工程款,则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而对于交付,则应既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拟制交付,即缺乏明确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拟制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日为交付之日。 ②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如发包人为拖延付款而故意导致竣工验收无法完成,则根据附条件合同法原理,一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可认为已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③起诉之日:在上述二种日期均无从适用的情况,则只能以起诉之日这一当事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 4、与普通债权利息的不同 这里应特别注意工程款利息与普通债权利息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工程款自应付之日,就可以计算利息(孳息)。 三、工程款逾期利息利率的确定 1、法律规定 (1)工程款利息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②《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8月16日)》: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垫资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利率的过高及调整 (1)利率过高应予调整的法理 过高的利率将被认为性质上已属违约金,应适用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过高的认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法定利率 (1)按照原先法律规定,在发承包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率进行约定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加收30%-50%。司法实务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18号,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在国家废除原利率制度开始施行新的市场利率机制后,LPR系新的法定利率,对于这一点,在2020年8月16日山东高院民一庭解答中也已更新为这一做法。 4、合同无效情况下,仍可按LPR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2)无效约定(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