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7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S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Z公司
S公司认为Z公司侵犯了其名为“一种×××牙刷消毒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02060××××.×)。Z公司则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和“被诉侵权技术属于抵触申请”两个角度同时抗辩。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Z公司的抵触申请抗辩成立,因此驳回了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S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S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区别仅在于消毒、除水机构的安装位置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将消毒机构、配套电池包及其他机构安装在盖板上的技术方案。另外,S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多份全国其他法院的胜诉判决,试图证明其主张。
Z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争议技术特征的位置和作用并不相同,因此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同时,Z公司仍然坚持一审庭审中抵触申请的抗辩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Z公司提交的在先申请已经完整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Z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代理意见
在本案中,广和律师作为Z公司的代理人,针对S公司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重点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和“被诉侵权技术属于抵触申请”两点同时进行了抗辩:
(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1.技术特征具体对比分析: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描述了一个安装座,该安装座具备安装至少一深紫外线LED灯组和至少一烘干风扇的功能,且与下盖形成牙刷定位通道。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b中,上盖和底座之间设置的是卡板,而非安装座。该卡板的主要作用是隔水,将牙刷与消毒机构和除水机构相分离,与涉案专利的安装座在结构和功能上有本质区别。
2. 技术等同性深入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技术特征等同性的判定需综合考虑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的卡板结构与涉案专利的安装座在技术手段上不同,其功能限于隔水和分离,与安装座的安装和固定功能不同,效果上也未实现深紫外线LED灯组和烘干风扇的安装与固定。
(二)被诉侵权技术属于抵触申请
1.抵触申请的法律概念: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抵触申请抗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对专利新颖性的评价标准。抵触申请指的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抵触申请抗辩的理论基础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即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被抵触申请公开,则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不应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抵触申请抗辩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必须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2)抵触申请必须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之后公布;
(3)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必须已经单独、完整地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应与抵触申请的性质相适应,即采用新颖性标准而非创造性标准进行评价。这意味着,不能将抵触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公知常识结合进行抗辩,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各项技术特征均已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时,抵触申请抗辩才能成立。
本案中,广和律师通过大量检索,终于发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仅一周的时间内出现过在先申请文件的申请记录。该文件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符合抵触申请的法律构成要件。
2.抵触申请的技术特征比对:
(1)关于深紫外线消毒技术特征。在先申请具备消毒机构,更进一步,根据该专利说明书所述,所述紫外线消毒灯,其中不同频率指可以有杀灭病毒、细菌及害虫的 UVA、UVB、UVC 频率中的一种或几种,其中 UVC 即为深紫外线。也即,在先申请公开了深紫外线消毒技术特征。此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涉及可拆卸容纳仓技术特征,故无需审查在先申请是否公开了该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无关的技术特征。
(2)关于深紫外线 LED 灯组和烘干风扇技术特征。在先申请具备消毒机构和排水机构,更进一步,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例,消毒机构具体公开了LED灯组,排水机构具体公开了烘干风扇,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紫外线LED灯组和烘干风扇相同。
(3)关于牙刷定位通道技术特征。在先申请中底座与上盖之间相互扣合形成一个容纳牙刷头部的空腔,因上盖与底座之间设置有卡板,结合在先申请说明书附图1,在先申请公开了卡板与底座之间用于放置牙刷的空腔,与被诉侵权产品在安装座与下盖之间形成的牙刷定位通道相同。
(4)关于进风口和出风口技术特征。在先申请在上盖设置有通风散热孔,其作用为散热,底座上设置通风排水孔,所述通风散热孔、通风排水孔对应,形成对流通道,既可以散热亦可以风干。被诉侵权产品在上盖和下盖分别设置进风口与出风口,其作用也是形成风干对流通道,与在先申请相同。
3.抵触申请抗辩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裁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Z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被诉侵权技术特征已由抵触申请所公开,属于现有技术。S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广和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Z公司提交的在先申请已经完整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Z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成立,因此驳回S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
在侵害专利权民事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提交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公开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在先申请,主张所谓抵触申请抗辩称其不侵权,人民法院对该在先申请是否可破坏专利的新颖性不作审查,仅审查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同样的技术方案,即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在先申请完整公开,如已完整公开,则可认定不侵权抗辩成立,无需再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以得出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侵权的结论。
五、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专利纠纷缺乏专业知识,在涉诉之后的直观感受是缺乏胜诉的信心。但经广和律师大量检索文件,认真分析和耐心沟通后,当事人给予广和律师充分的信任。
广和律师在本案中抵触申请抗辩的成立,终结了S公司全国数十起类案的胜诉判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有力地协助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避免保护范围的扩大化,强化了市场合理竞争。
广和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未来可能的涉诉过程中,应当优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先入为主的非专业观念影响判断,最终承担于己不利却又毫无必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