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3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相比《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需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即新公司法施行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而不再实行认缴制。当然,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在过渡期内仍可以实行认缴制,但必须在过渡期届满前将注册资本缴足,否则股东和发起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过渡期预计为三年,三年期满,存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就需实缴到位。
为有效衔接股份公司实缴制度,新《公司法》首次正式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资本制,所谓的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规定了资本总额,且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全部实缴到位,只需发行并认足部分出资即可成立公司,其余部分出资则由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时间和次数予以募集到位的公司资本制度。结合新公司法股份公司资本制度变化,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制度演变、实施目的,重点分析授权资本制和实缴制的施行意义,并针对授权资本制下采用实缴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建议进行探讨,以期为公司、企业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一、股份公司实缴制与授权资本制之规定 (一)实缴制度规定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购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采用认缴制。《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明确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认缴制变更为实缴制。《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发起人必须实缴,但针对认股人是否必须实缴并未明确说明,删除了旧法第八十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所谓实缴制是指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才能成立。反之认缴制,即为股东认购一定数额股份后,只需承诺一定期限内缴纳股款即可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首次发行的场合下,股东认购股份后无需实际缴纳,公司即可成立。两者主要区分方式是股东认购股份后出资缴纳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即股东获得股权的方式,股东承诺出资后即可享有股东权利,还是需要实际缴纳出资后方能享有股权。 (二)授权资本制度规定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授权资本制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确立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它允许公司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剩余的股份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随时发行,因此授权资本制的核心是董事会拥有增发股本的决策权,所以说授权资本制也可称为是一种管理制度。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定资本制,该制度不仅要求章程规定公司资本总额,而且公司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发行,全部由股东认足后公司方能成立。此后,若需增发新股则须召开股东会,履行法定程序修改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司设立时发行并认购的资本占章程规定的资本比例以及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权限。 二、股份公司实缴制与授权资本制实施目的 (一)股份公司实缴制实施目的 与《公司法》(2018年修正)相比,《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由认缴制转变为实缴制,而且是严格的实缴制。即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发起人必须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该规定对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承担的资本充实义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对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起人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通过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适应民商事活动实践的需要,新公司法明确了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丰富了出资方式。对于出资要求,亦区别货币财产与非货币性财产,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结合上述规定,股份公司采取实缴制,其目的是有助于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充足,保障公司在设立阶段即拥有充足的资金基础以支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从而有效维护现有及潜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该制度需要配合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来理解,在“授权资本制”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灵活调整资本额,给予股份公司发起人5年的“期限利益”不再具有必要性。新公司在出资制度改革上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挤出公司资本中的水分,因此,该条款特别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在发起人实缴后成立。 (二)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实施目的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授权资本制后,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和已发行的股份数等事项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该条款系董事会资本发行权的实质体现。在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必然会发生变更,而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等事项属于应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上述事项的变更属于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行使职权的事项,因此,若无《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则很可能会因增发新股导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化最后仍需通过股东会决议而导致董事会的权利被架空而形同虚设,因此,立法机关设置该条款能有效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实施目的在于,董事会能够通过股东会事先授权或章程赋权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灵活地把控股权融资的时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主体通过发行新股融资的需求更高,但因其股东众多,召集较难,通过股东会形成发行新股融资的决定阻碍更多,因此,针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较为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将发行新股的权利配备给董事会显然更具有其必要性。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意味着该条系任意性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适用“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具有选择权,该模式为公司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当然,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八条及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采取一次发行的法定资本制还是分次发行的授权资本制,股东的出资均需实缴到位。 三、股份公司实缴制与授权资本制衔接的必要性 认缴制、实缴制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各有不同的背景和效果,而对于制度的选择应秉持实用主义精神。相比于法定资本制,股份公司采取授权资本制能够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减轻公司设立的资本负担,提供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而实缴制又能消除认缴制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对外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公司在实行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回归实缴制并不会提高公司设立门槛,发起人只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并实缴设立时发行的公司资本,既能够能保证公司及时地收到经营所需的资金,也能够使融资自主权回归公司,保证融资的便捷高效。 同时,采取实缴制也可以有效避免认缴制与授权资本制功能的重合,在维护股份公司资本充实的前提下,充分保证了公司在法律上的人格健全。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背景,授权资本制规制路径则是允许公司分次发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将公司的融资权授予董事会,理想状态下,何时发行、发行多少、何时缴纳等决定权在董事会。而认缴制下,股东完全掌握出资自主权,自主决定出资期限,使得公司融资自主权掌握在股东而非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者急需资金,此时股东甚至可能出于破产风险的考量逃避出资。 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将融资自主权交给公司而非股东,是增加公司在筹集和运用资金上的自主权而非增加股东出资自主权。认缴制彻底阻碍了该效果的达成,因为它赋予了股东出资自主权(自主决定分期缴纳),此种权利客观上具有对抗董事会融资自主权的效力。因此,对于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实缴制回归的确有其必要性。 四、股份公司实缴与授权资本制度下合规风险及防范 (一)股份公司实缴与授权资本制度下合规风险 虽然《公司法》(2023年修订)规定了股份公司采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制,但在授权资制度下仍给予股份公司设立时不必全额缴纳注册资本的空间。因此,在实务中若未能妥善处理实缴义务,则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首先,在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股东可能基于授权资本制,仅部分实缴资本就开展经营活动,此举措可能造成实际资本与账面资本不符,使债权人在不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前提下,可能高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面临投资或货款回收的风险增大;其次,是在董事会拥有较大的权力决定何时发行新股或追加资本的情形下,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可能会损害既有股东的利益,比如通过过度稀释股权降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或收益权,或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实施追加或不予追加资本的行为;最后,是未实缴纳资本的股东可能引发与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资本的股东之间的矛盾和诉讼,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股份公司实缴与授权资本制度下合规风险防范 在实缴与授权资本制度下,进行有效合规风险防范,首先,从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实缴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其次,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应清晰记载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具体的实缴期,明确出资承诺与期限,确保各方知悉并同意。逾期未缴纳的部分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描述。在股东之间签订详尽的股东协议,明确约定股东违约未实缴资强化股东协议与法律责任本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损失、补足资本、丧失部分股东权利等。再次,对于董事违背信义义务而做出不当发行新股行为,公司层面也应当以章程明确授权范围、董事会决议新股融资的情形,必要程序等,通过决议的效力之诉和相关的保全制度进行否决或采取责任之诉,涉及到董事及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董事会行为瑕疵。最后,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购买保险或设置担保等方式提前规避或转嫁责任风险。 五、发起设立的存量股份公司如何过渡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存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如何过渡”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在如何有效破局的方式上,可以参考有限责任公司应对策略。第一,在过渡期内缴足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方式上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增设了两种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了债权出资方式、承认了股权出资地位,促进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在出资形式多样化,即不局限于货币、实物等资产的前提下,股份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过渡期内协商变更出资方式,选择股权、债权方式缴足认缴注册资本金。 第二,股份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持有货币情况或公司经营需要,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以实现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的目的或少缴纳注册资本的目的。值得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适用上述减资的规定。同时,采取减资进行过度的股份公司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三,在股份公司股东面临最长过渡期规则带来的影响时,当然可以根据当前自有资金情况或公司经营情况,选择退出经济市场,并办理公司注销。但如何办理公司注销,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和正确操作的过程。遵循正确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注销手续的顺利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问题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