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6

作者 | 唐昊
2025年,当中欧建交50周年遇上《巴黎协定》签署10周年,全球清洁能源转型正迎来关键窗口期。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造成的全球气候领导力真空中,中欧作为全球两大清洁能源投资主体,正携手开辟气候治理的“第三条道路”。从电力脱碳到智能电网,从公共采购到产业投资,欧洲市场为中国风电、光伏、储能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理解合作动能、把握法律框架、做好合规规划,是中国企业乘上这趟“快车”的关键抓手。
2025年上半年,中国风电和光伏新增发电量首次超过全社会新增用电量,煤电发电量有望在2025年见顶,预示着电力行业有望在2025年率先实现排放达峰。与此同时,欧盟光伏发电占比已达11%,历史上首次超过煤电。作为全球两大可再生能源投资主体,中国和欧盟在电力脱碳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也都面临构建安全、稳定、绿色、智能电力系统的共同挑战。 2025年7月,中欧建交50周年之际,双方发布《中欧气候联合声明》,为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注入新动力。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国务院总理李强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会晤时强调要在应对气候变化、贸易投资和促进绿色转型方面深化合作。这些高层互动不仅彰显出双方作为全球气候引领者的责任担当,更为中国清洁能源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发展创造了历史性机遇。 特朗普2.0时代的到来,反而加速了中欧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进程。美国对欧盟加征15%关税,并要求欧盟每年购买2500亿美元美国化石能源,这不仅威胁欧盟的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也促使欧盟加速“战略自主”步伐。在此背景下,欧盟亟需与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技术和设备供应国深化合作。俄乌冲突引发的能源危机,更加印证了构建清洁电力系统对实现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对欧盟而言,加强与中国的气候和能源合作,是摆脱对化石燃料依赖、实现战略自主的必由之路。 (一)欧洲清洁能源市场的巨大需求 欧盟已将绿色转型作为未来发展的核心战略。根据欧盟《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欧盟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在203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削减55%。2025年7月,欧委会进一步提出修订《欧洲气候法》,新增2040年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减少90%的目标,并于2025年11月获欧洲议会通过的立场文件批准。这些雄心勃勃的气候目标,意味着欧盟需要在未来十年内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加快电力系统的清洁化转型。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欧盟到2030年需要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150吉瓦,光伏装机容量约300吉瓦。加上储能系统、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欧洲清洁能源市场规模预计将超过5000亿欧元。目前,欧盟本地的可再生能源制造能力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欧洲光伏制造商在成本、技术、产能方面都无法与中国企业竞争;风电领域虽然欧洲有维斯塔斯、西门子歌美飒等老牌企业,但在海上风电、大型化风机等新技术方面,中国企业已经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 这为中国清洁能源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从产品出口到本地化生产,从设备供应到项目投资,从技术合作到联合研发,中国企业可以在欧洲市场的各个环节找到发展机遇。更重要的是,欧盟将清洁能源列为"战略性产业",愿意通过公共采购、产业补贴、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清洁能源项目,这为中国企业参与欧洲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电力脱碳合作的技术互补 中欧在电力脱碳方面具有高度互补性。中国在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储能电池等硬件制造方面具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和产能优势。隆基绿能、晶科能源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不断刷新纪录;金风科技、远景能源的风电机组在可靠性和成本方面具有竞争力;宁德时代、比亚迪的储能电池技术在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这些技术和产品,正是欧洲实现电力脱碳所急需的。 欧洲则在电力系统规划、智能电网管理、需求侧响应、电力市场机制设计等软件和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欧洲电网已经实现了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并网运行,在应对间歇性电源、保障电网稳定性方面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与欧洲合作伙伴的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欧洲在电力系统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增强自身参与构建“适配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能力。 此外,双方在电力脱碳的共同挑战上可以开展深度合作。例如,在配电网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方面,中国企业的硬件优势与欧洲的软件优势可以形成完美组合;在跨区域调峰和智能化调度方面,双方可以共同开发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调度算法和管理系统;在电力市场机制设计方面,欧洲的碳定价、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机制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而中国在新能源消纳、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面的创新也可以为欧洲提供启示。 (三)公共采购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机会 欧盟成员国政府每年在清洁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采购规模达数百亿欧元,涵盖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系统、智能电网、电动交通等领域。这些公共采购项目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中国企业完全有机会参与。 以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南欧和东欧国家为例,这些国家光照资源丰富、土地成本较低,正在大力发展光伏和风电项目。这些国家的政府和电力公司欢迎中国企业参与项目投资和建设,因为中国企业可以提供高性价比的设备和高效的基建能力。德国、法国、荷兰等西欧国家则更关注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这些高附加值项目。 此外,欧盟正在推进“欧洲绿色协议产业计划”(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计划在2023-2027年间投资数千亿欧元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该计划包括对清洁能源制造业的补贴、对研发创新的资助、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支持等。中国企业如果在欧洲建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可以申请这些资金支持,降低投资成本,加速本地化进程。 (四)产业投资与本地化生产的战略布局 除了产品出口和项目参与,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在欧洲建立生产基地,实现本地化生产和供应。这不仅可以规避潜在的贸易壁垒,更可以深度融入欧洲产业链,建立长期竞争优势。 宁德时代在匈牙利、德国建设的电池工厂,隆基绿能在德国计划的光伏组件厂,都是本地化生产的成功案例。这些工厂不仅为欧洲市场提供产品,还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获得了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支持。通过本地化生产,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欧洲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缩短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和交付周期;可以利用欧洲本地的供应商网络,降低原材料成本;可以享受欧盟对本地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包括补贴、税收优惠、研发资助等。 本地化生产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认可度。欧洲消费者和企业客户更倾向于购买"欧洲制造"的产品,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产品在质量、环保、劳工标准方面更值得信赖。中国企业通过在欧洲建厂,可以获得"欧洲制造"的标签,提升品牌竞争力。同时,本地化生产也有助于企业规避潜在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降低贸易摩擦风险。 中国清洁能源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巨大机遇是真实存在的,但要将机遇转化为现实,企业需要深入理解欧盟的法律框架和合规要求。欧盟作为高度法治化的市场,对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数据保护、环境标准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并非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壁垒,而是欧盟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所有在欧盟运营的企业。理解这些规则、做好合规准备,是中国企业成功进入欧洲市场的关键。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于2023年1月正式生效,10月起实施强制申报制度。该条例的出台背景,是欧盟希望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所有企业(无论是欧盟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欧盟内部企业如果获得成员国政府的补贴,需要接受欧委会的国家援助(State Aid)审查;但外国企业获得本国政府的补贴,此前并不在欧盟监管范围内。FSR的出台,正是为了填补这一监管空白,确保外国企业与欧盟企业在获得政府支持方面受到同等监管。 从积极的角度看,FSR为所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更透明、更可预测的竞争环境。企业只要按照FSR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在必要时作出合理的承诺,就可以顺利参与欧盟市场。截至2024年底,欧委会收到的FSR申报中,绝大多数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就获得批准,只有少数案件进入深入调查。这说明FSR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是一个可以通过合规管理应对的法律框架。 (一)FSR的核心要求与申报门槛 FSR设立了三种审查机制:并购交易事先申报、公共采购项目事先申报和依职权主动调查。对于中国清洁能源企业而言,最相关的是公共采购项目申报。 根据FSR规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的企业,如果在过去三年内从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400万欧元,且采购合同估计价值至少为2.5亿欧元,必须向欧委会进行事先申报。这一门槛设计是合理的:400万欧元的补贴门槛排除了小额补贴,2.5亿欧元的合同门槛确保只有大型项目需要申报,避免给企业和欧委会造成过重的行政负担。 FSR对“外国补贴”的定义较为宽泛,包括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财政资助,只要该资助使企业获得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利益。具体而言,政府拨款、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国有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外国补贴。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重要的是准确识别和披露所有潜在的财政资助,而不是试图隐瞒或低估。透明披露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建立与欧委会信任关系的基础。 (二)如何成功通过FSR审查 虽然FSR对中国企业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无法在欧洲市场竞争。关键在于提前规划、充分准备和策略性应对。 事前评估与申报准备。在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或并购交易前,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过去三年内从中国政府及关联主体获得的财政资助。这一梳理工作需要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团队支持,因为某些财政资助可能并不明显(例如通过国有银行的贷款、政府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补贴登记制度,记录每一笔政府支持的金额、时间、目的等信息,以便在需要申报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材料。 申报材料的策略性准备。在向欧委会提交FSR申报时,企业不仅要披露所获补贴的事实,更要充分论述这些补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例如,可以论述政府支持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符合《巴黎协定》和全球气候目标;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和运营将为当地创造就业、技术转移和绿色转型贡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性价比,能够帮助欧盟更快实现气候目标。同时,企业可以主动提出承诺措施(Commitments),例如承诺不进行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承诺在欧洲进行本地化生产和研发投资等,以降低欧委会认定扭曲市场的风险。 联合体模式的合规优化。在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时,中国企业可以考虑与欧盟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一方面,本地合作方可以分担FSR申报的复杂性,提供本地化的合规支持;另一方面,联合体模式有助于展示企业对欧洲市场的长期承诺和本地化意愿,提升欧委会的信任度。在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FSR合规责任的分担、补贴信息的披露义务、以及如果受到调查时的应对策略,避免因中方获得的补贴导致整个联合体受到不利影响。 (三)成功案例与经验借鉴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中国企业的FSR案件都以失败告终。事实上,大多数中国企业的FSR申报都在初步审查阶段顺利通过。进入深入调查的案件,往往是因为企业在申报材料中信息披露不完整、未能及时回应欧委会的问询、或者所获补贴金额远超项目规模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总结出的经验是:第一,透明度是关键。企业应当主动、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财政资助,而不是等待欧委会发现后再补充说明。第二,沟通是桥梁。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应当与欧委会保持积极沟通,及时回应问询,提供补充材料。第三,专业支持不可或缺。FSR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竞争政策等问题,企业应当聘请熟悉欧盟竞争法和FSR的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等专业团队,提供全程支持。 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Critical Raw Materials Act, CRMA)于2024年3月正式通过,旨在确保欧盟在战略性原材料供应方面的安全和韧性。虽然该法案设定了供应链多元化目标,但这并非要"排除中国",而是希望降低对单一国家的过度依赖,建立更有韧性的供应链。事实上,CRMA为中欧在供应链领域的合作创造了新的机遇。 (一)CRMA的核心目标与中国企业的角色 CRMA列出了34种战略性原材料,包括锂、钴、镍、稀土等清洁能源转型所需的关键矿物。法案设定了到2030年的供应链多元化目标:至少10%来自欧盟本地开采,至少40%在欧盟境内加工,至少15%来自回收,且来自单一第三国的供应不得超过65%。 65%的上限意味着中国仍然可以在欧盟战略性原材料供应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国目前在全球稀土加工、锂电池材料、光伏硅片等领域的市场份额远超65%,CRMA实际上为中国企业设定了一个"安全区间":只要将市场份额控制在65%以下,就不会被视为"过度依赖"。同时,CRMA鼓励欧盟企业与第三国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原材料资源、建设加工设施、发展回收技术。中国企业完全可以成为欧盟在这些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 (二)在欧洲建设加工设施的战略机遇 CRMA要求到2030年至少40%的战略性原材料在欧盟境内加工,这为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建设加工设施创造了巨大机遇。宁德时代在匈牙利和德国建设的电池工厂,不仅组装电池,还在当地进行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的加工。这种"欧洲加工"的模式,既符合CRMA要求,又可以享受欧盟对本地制造业的政策支持。 中国企业在锂电池材料、光伏硅片、稀土永磁材料等加工环节具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和成本优势。通过在欧洲建立加工设施,企业可以将这些优势延伸到欧洲市场,同时满足CRMA的本地加工要求。欧盟多个成员国(如匈牙利、波兰、捷克、西班牙等)正在积极招商引资,欢迎外国企业在本地投资建设原材料加工设施,并提供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回收与循环经济的合作领域 CRMA强调原材料回收,要求到2030年至少15%的战略性原材料来自回收。中国企业在电池回收、光伏组件回收等循环经济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例如,格林美在动力电池回收方面具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可以从废旧电池中高效回收锂、钴、镍等有价金属。通过在欧洲投资回收设施或与欧洲回收企业合作,中国企业可以进入欧洲循环经济市场,既符合CRMA要求,又展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承诺。 此外,回收材料被视为“欧盟本地来源”,可以计入CRMA的本地供应目标。中国企业如果在欧洲回收废旧电池或光伏组件,并将回收材料供应给欧洲制造商,这些材料将被视为欧盟本地供应,有助于欧盟实现CRMA目标。这为中国企业创造了一个双赢的合作空间:企业获得商业机会,欧盟实现供应链安全目标。 (四)供应链透明度与合规管理 CRMA要求大型企业每年向欧委会报告其战略性原材料的供应链信息。对于中国清洁能源企业而言,这一要求既是合规义务,也是展示供应链管理能力的机会。通过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准确追溯每一批次原材料的来源和加工过程,不仅满足CRMA要求,更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客户信任度。 企业应当将CRMA的供应链透明度要求视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契机,而非额外负担。通过数字化供应链管理平台,企业可以实现原材料采购、加工、物流、使用的全流程追溯,及时发现和应对供应链风险。这种能力不仅适用于欧洲市场,也可以推广到全球其他市场,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于2023年10月进入过渡期,2026年1月起正式实施。CBAM的核心目的不是设置贸易壁垒,而是推动全球产业的低碳转型。通过对高碳排放产品征收碳价,CBAM确保进口产品与欧盟境内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成本,避免"碳泄漏"(即企业将生产转移到碳成本较低的国家)。 对于中国清洁能源企业而言,CBAM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制造方面的低碳优势,将在CBAM机制下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使用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生产的产品,其碳足迹远低于使用煤电生产的产品,在CBAM框架下将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为中国企业在全球低碳竞争中占据制高点创造了机会。 1.CBAM的运行机制与抵扣规则 CBAM要求进口到欧盟的高碳排放产品(首批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能)支付碳价,证书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碳价挂钩。虽然光伏组件、风电设备本身不在首批覆盖范围内,但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钢铁、铝等材料可能受到CBAM影响。 重要的是,CBAM允许抵扣:如果出口国对产品已征收碳税或碳价,可以在CBAM证书价格中抵扣,避免双重征税。中国正在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部分省份已试点碳税或碳配额制度。企业如果在中国已支付碳价,应当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在产品出口到欧盟时申请抵扣。中欧双方正在就碳定价机制对接进行讨论,一旦实现对接,中国企业支付的碳价将可以完全或部分抵扣CBAM成本,大幅降低合规负担。 2.低碳生产的竞争优势 CBAM为低碳生产企业创造了竞争优势。隆基绿能在云南、青海等地的生产基地大量使用水电,其光伏组件的碳足迹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这种低碳优势在CBAM框架下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本优势。企业应当将CBAM视为展示低碳竞争力的机会,而非额外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降低产品碳足迹:优先在低碳地区布局生产,利用当地丰富的可再生能源;通过购买绿证、签署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PPA)等方式增加绿电使用比例;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单位产品的能耗;与供应商合作,推动供应链低碳化,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商。 3.碳排放数据管理与第三方验证 CBAM要求企业准确核算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并经过独立第三方验证机构认证。企业应当将此视为提升碳管理能力的契机。通过建立精细化的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企业不仅可以满足CBAM要求,更可以在全球低碳供应链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企业可以引入碳管理软件,对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原材料使用、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核算;选择欧盟认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对碳排放数据进行验证,提升数据可信度;获得国际认可的碳足迹认证(如ISO 14067),向客户展示产品的低碳属性。 (一)GDPR与NIS2:欧洲数字经济的基础规则 欧盟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拥有全球最严格的法律体系,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2.0》(NIS2)。这些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发展,而是保护个人隐私、确保网络安全,建立一个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环境。对于清洁能源企业而言,遵守这些规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赢得欧洲客户信任的基础。 清洁能源企业在欧洲的业务往往涉及大量数据,包括客户信息、电力系统运行数据、设备监测数据等。智能电网、储能系统、充电桩网络等设施被视为关键基础设施,必须符合NIS2的网络安全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向欧洲客户展示其在数据安全和系统可靠性方面的能力,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二)数据保护合规策略 企业在欧洲开展业务前,应当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识别业务涉及的个人数据类型、处理目的、潜在风险等。在系统设计阶段,应当嵌入数据保护原则(Privacy by Design),例如采用数据匿名化、假名化技术,设置数据访问权限控制等。 如果企业需要将欧盟境内数据传输到中国(例如总部进行数据分析、技术支持等),应当采用标准合同条款(SCC)作为合规工具。SCC是欧委会批准的合同模板,规定了数据出口方和进口方的义务。企业应当在签署SCC的同时,进行传输影响评估(TIA),确保数据在中国能够获得与欧盟相当的保护水平。 (三)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NIS2要求能源、交通、数字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的企业采取严格的网络安全措施。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任命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渗透测试、建立供应链安全管理流程等。 网络安全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欧洲客户在选择清洁能源设备和系统供应商时,网络安全能力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获得欧盟网络安全认证、展示安全管理能力,中国企业可以提升客户信任度,赢得更多商业机会。 (一)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欧盟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为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统一专利法院(UPC)的设立,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一次诉讼在17个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大幅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保护效率。对于中国清洁能源企业而言,欧盟的知识产权体系既是保护自身技术的工具,也是展示技术实力的平台。 企业应当在进入欧洲市场前,在主要目标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申请专利保护,确保核心技术不被竞争对手仿制。隆基绿能在高效光伏电池技术方面拥有大量专利,通过在欧洲申请专利保护,不仅保护了自身技术,更向欧洲客户展示了其技术领先地位。 (二)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中国清洁能源企业在欧洲开展合资项目或技术合作时,应当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在合资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保密义务等。对于核心技术,建议保留所有权,仅授予欧方在特定项目或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同时,企业应当要求欧方签署保密协议(NDA),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对于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开发的新技术,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的共有方式和后续使用权限,避免争议。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管理 除专利外,许多清洁能源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例如电池配方、组件制造工艺、软件算法等。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 中欧在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转型方面拥有高度契合的共同愿景,电力脱碳正成为双方合作的优先领域。站在中欧建交50周年和《巴黎协定》签署10周年的历史节点,中国清洁能源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欧洲市场机遇。 欧洲市场的巨大需求、中欧技术的高度互补、公共采购项目的开放机会、本地化生产的政策支持,为中国风电、光伏、储能企业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全球气候领导力出现真空的背景下,中欧携手推动清洁能源转型,不仅符合双方的经济利益,更是对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贡献。 同时,欧盟的法律框架——从FSR的反补贴审查、CRMA的供应链管控、CBAM的碳排放核算,到GDPR的数据保护、NIS2的网络安全要求——为市场竞争设定了规则。这些规则并非要"排斥中国企业",而是确保所有企业在透明、公平的环境中竞争。理解这些规则、做好合规准备,是中国企业将机遇转化为现实的关键。 对于计划进入或已在欧洲市场的中国清洁能源企业,建议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将合规视为战略投资,而非成本负担。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更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二是加强与欧洲合作伙伴的协作,通过联合体模式、合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深度融入欧洲产业链,建立长期竞争优势;三是展示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承诺,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投资回收设施、获得碳足迹认证等方式,在全球低碳竞争中占据制高点;四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通过专利申请、商业秘密管理、技术研发投入等方式,持续提升技术竞争力。 在项目前期,企业应当引入熟悉欧盟法律的专业团队,开展全面的法律尽调、合规风险评估和投资架构设计。在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建立动态的合规监测机制,及时跟踪欧盟法规的变化和执法动态,确保企业始终处于合规状态。通过系统性的法律规划和持续的合规管理,中国清洁能源企业可以在欧洲这一全球最大、最成熟的清洁能源市场中行稳致远。 中欧气候能源合作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在全球气候危机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中欧双方超越传统地缘竞争思维,共同推动清洁能源转型,不仅是各自实现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气候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让我们携手前行,在中欧气候能源合作的历史机遇中,创造更加绿色、繁荣、可持续的未来。 本文作者 唐昊 律师 业务领域:能源与电力;民商事争议解决;合规业务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