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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从《Blurred Lines》案谈音乐编曲的版权

发布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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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森


2015年,一桩全球音乐界的重要判决尘埃落定。美国联邦法院裁定,热门单曲《Blurred Lines》的创作者罗宾·西克(Robin Thicke)和法瑞尔·威廉姆斯(Pharrell Williams)侵犯了已故“灵魂乐教父”马文·盖伊(Marvin Gaye)1977年经典之作《Got to Give It Up》的版权,判赔高达数百万美元。


这一判决之所以掀起轩然大波,是因为它挑战了音乐版权保护的传统基石。在法律界和音乐界的普遍认知中,一首歌曲的版权核心在于其“旋律”和“歌词”。然而,涉案的两首歌曲《Blurred Lines》与《Got to Give It Up》在多个核心音乐元素上都缺乏相似性。一、它们的旋律并不相像,甚至连一个共通的旋律乐句都没有;二、在和弦编排上,也找不到任何两个连续的和弦是以相同的顺序和时长来演奏的;三、两首歌的结构(即主歌、副歌等段落的安排方式)完全不同;四、歌词更是没有任何重合之处。即使在旋律、和弦乃至歌词上并任何无实质性相似之处。法院最终支持盖伊家族的诉求,认为两首歌曲在整体“感觉(feel)”或“律动(groove)”上的相似性——这恰恰是编曲的核心范畴。


此案如同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的涟漪至今未散。它不仅让创作者们陷入“致敬”与“抄袭”界限模糊的恐慌,更将一个长期处于“隐形”状态的角色推向了聚光灯下——编曲人。编曲究竟是技术性的劳务,还是创造性的劳动?编曲成果是否应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本文将结合中外经典案例,尝试拨开这团“版权迷雾”。


《Blurred Lines》案的判决,对于编曲家是巨大的胜利。它在法律上承认了“编曲”——无论是具体的器乐编写还是节奏“感觉”的创造——是歌曲构成的关键部分,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长久以来,编曲人如同“隐形的艺术家”,他们为无数金曲创作了深入人心的前奏、记忆点和整体织体,却往往只获得一次性的编曲费用,其创造性劳动在版权层面被完全忽视。例如,Motown唱片经典《Dancing in the Street》那段标志性的铜管乐前奏,出自编曲家保罗·莱瑟(Paul Riser)之手,但版权和版税却与他无关。而“Blurred Lines”案,用数百万美元的判决,向世界宣告:编曲是版权、有有价值的。


编曲的版权争议并非美国独有。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类似问题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其中“常来常往案”与“浏阳河案”最具代表性。


《常来常往》案: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编曲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因此,这一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将乐曲转化为录音制品,该编曲成果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保护的作品。该判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塑造了错误的“编曲无版权”的普遍观念,认为编曲的价值应归入录音制作者权(邻接权)等权利的保护范畴。其实该案隐含指出,如果编曲改变了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 就产生版权。


《浏阳河》案:与《常来常往案》不同的是,在《浏阳河》的版权纠纷中,法院查明,编曲者朱立奇将原曲《秋生送瓜》的慢四拍节奏改为快二拍,并加入了间奏过门,使得新作品的情感基调与原作(悲切悔恨)产生巨大反差,变得欢快跳跃。法院因此认定,编曲者因变动了旋律的节奏,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形成了新的“改编作品”,从而对编配后的《浏阳河》享有著作权。


这两个案例清晰地揭示了中国司法界的核心评判标准:编曲是否对原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产生了“新的独创性表达”。


评论:为何编曲是流行音乐的灵魂,并应受版权保护?


如果说旋律是一首歌的骨架,那么编曲就是为其披上血肉、赋予其灵魂的关键所在。一首仅有单薄主旋律的歌曲,往往是单调乏味的,就像一幅只有线条的素描。而卓越的编曲,则能将这幅素描渲染成一幅色彩斑斓、光影交错的油画,将一条线性的旋律,打造成一个立体的、丰富饱满的听觉体验。


编曲师的工作,远不止是简单的“配伴奏”。他们是音乐的建筑师和室内设计师。通过精巧的和声进行、丰富的节奏设计、多样的乐器搭配、以及画龙点睛的音色选择,编曲为音乐增添了层次感、动态和情感深度。一个平淡无奇的旋律,在优秀的编曲师手中,可以通过强有力的鼓点、蜿蜒的贝斯线、和谐的弦乐铺底和独特的合成器音色,被塑造成一首能够震撼人心、广为流传的热门金曲。可以说,编曲是连接“好听”与“流行”之间的核心桥梁。人人其实都能作曲,但是一般只有科班出身的专业音乐人才能编曲。既然编曲需要高度创造性劳动,拥有巨大的创造性价值和商业价值,它理应获得版权法的充分保护。


编曲并非机械的技术操作,而是一种独立的、高度复杂的二次创作。编曲师在旋律的基础上,注入了自己的音乐理解、审美判断和技术功底,其独创性劳动成果显而易见。从法律和行业的角度看,忽视编曲的版权,其实是对创作者智慧成果的漠视。承认并保护编曲的著作权,不仅是对编曲师劳动的尊重,也是维护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之举。当我们听到一首歌时,让我们记住,那份让我们心潮澎湃或者沉醉其中的“氛围感”和“高级感”,很大程度上都源于编曲的魔力。因此,这项“点石成金”的艺术创作,完全值得拥有独立的版权保护,以激励更多才华横溢的音乐人,继续为我们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音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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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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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律师拥有中国、美国(华盛顿州及联邦上诉法院)、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以及爱尔兰的律师资格。林律师同时也是中国专利代理师,且具备英国专利、商标的代理资格。林律师精通知识产权法,曾代理多家跨国公司处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多个案件被列为典型案例。林律师现任香港中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主席、清华大学香港研究生会的主席。同时担任多所知名机构和高校客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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