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美丑难辨,伤残难定,一宗超范围执业医美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5-12-11

头图1.gif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签协议付款

张某在DY美容诊所付款25000元,DY美容诊所为张某开具《项目单》,载明:腹部收脂,上、下腹部,腰两侧大腿环吸,上手臂收脂,自体脂肪丰臀+额头+太阳穴,溶解玻尿酸:额头+鼻部,修复鼻部隆鼻术:自肋+膨体,开后眼角+眼下置+开眼头上拉,注:包括手术当天针剂。实收50000,欠25000元。同日,张某与DY美容诊所签署《模特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以68500元的公司模特优惠价享受项目包括:腹部吸脂,上下腹部,腰部两侧,大腿环吸,上手臂吸脂;自体脂肪丰臀+额头+太阳穴+假体丰臀;溶解额头、鼻部玻尿酸;修复鼻部隆鼻术,自肋+膨体,开后眼角+眼下置+开眼头上拉;美肤疗程19次(注:2019.10.24号上手臂吸脂更换为:上手臂溶脂+上手臂埋线)。经张某、DY美容诊所一致确认,张某共向DY美容诊所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支付整形、美容费用共计85526元。



2022年12月25日

张某在DY美容诊所处进行“腹部上下两侧+大腿环吸抽脂手术+自体脂肪丰臀部两侧手术”,并签署《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中手术医师无医师签名



2019年8月15日,签同意书进行第二次手术

张某在DY美容诊所处进行“自体脂肪丰额头、太阳穴、右侧胸部手术”,并签署《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中手术医师无医师签名



2019年9月9日,签同意书进行第三次手术

张某在DY美容诊所处进行“修复隆鼻术、自肋+膨体+取出膨体术”,并签署《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手术医师“李某”在《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及《整形手术记录表》《医生手术记录单》上签字



2019年10月23日,检查发现问题

张某在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副鼻窦螺旋CT平扫+三维重建检查,检查结果示“左侧上颌窦、前组筛窦慢性炎症,双下鼻甲肥大,鼻中隔偏曲,左侧中鼻甲气化,鼻部皮下高密度影填充留置,请结合临床”。



2019年10月29日,明确感染

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张某“肋骨,膨体隆鼻术后合并感染”,医嘱建议“取出肋骨及膨体”。



2019年10月30日,诊断皮炎?

中西医结合医院结合张某主诉“1周前外敷玻尿酸面膜后出现面部色沉、红血丝,在美容院做面部各种美白美容治疗2月”,诊断张某“色斑,激素依赖性皮炎?”。



2019年11月11日,诊断溃烂并住院治疗

张某就诊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综合隆鼻术后并鼻中隔溃烂、软骨外露,鼻歪斜畸形,鼻过高畸形,鼻尖、鼻小柱血循环障碍”,医嘱“加强抗感染治疗,择期住院治疗”。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1日,张某在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行“鼻植入取出清创+鼻大翼软骨内收矫形+鼻粘膜修复+鼻背筋膜皮瓣修复术”,出院诊断“综合隆鼻术后畸形(膨体+自体肋骨),鼻中隔溃疡并软骨坏死外露,鼻偏斜畸形,鼻过高畸形,鼻中隔偏曲畸形,鼻孔、鼻前庭狭窄畸形……”。



2019年12月9日,建议重新整形

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综合隆鼻术后并软骨外露、感染”,医嘱建议“控制瘢痕增生治疗,半年至1年后据鼻畸形情况行鼻综合整形手术治疗”。


行政处罚


2020年4月3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珠海DY医疗美容诊所于2019年8-9月超范围经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对其处以叁仟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如下:


  1. DY美容诊所作为医疗美容诊所,无资质开展全麻手术

  2. 医方开展综合隆鼻、腰腹、大腿吸脂量>1500ml,均系超范围执业

  3. 医方在吸脂和自体脂肪充填额部、太阳穴、胸部的手术记录单上无主刀医师签名,所有手术记录单均无麻醉医师签名

  4. 门诊病历缺项较多,如主诉、现病史等,诊断不规范,如露鼻孔(应为短鼻畸形),病历书写违反基本规范要求;

  5. 2019年9月9日综合隆鼻手术记录为局麻,根据患方提供证据和手术类别与局麻方式不符

  6. 医方对患方的诊断及手术方式基本合理,但医方与患方在术前沟通不够


损害后果:鼻整形术后鼻畸形,局部溃烂软骨外露,行手术治疗;目前鼻翼偏斜,鼻背部弧度、平整度差,鼻小柱变形,双侧鼻孔形态异常。


因果关系及参与度:DY美容诊所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超范围执业、部分手术记录单无主刀医生签名、所有手术记录单无麻醉师签名、病历记载不规范、术前与患者沟通不足、手术麻醉方式记录与实际不符等过错,违反《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术后导致张某鼻中隔溃疡并软骨坏死外露需手术治疗,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全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91%~100%。


伤残等级评定:根据法医临床检查,张某目前鼻翼偏斜,鼻背部弧度、平整度差,鼻小柱变形,双侧鼻孔形态异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头面部损伤)相关条款,张某目前鼻部情况不构成伤残等级评定。


法院判决


退费:DY美容诊所于2020年4月3日被区卫生健康局处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已无资质为张某开展其他医疗美容项目,张某要求其退还相应的医疗美容费用,合理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署的《模特合作协议书》,确定DY美容诊所应向张某返还医疗美容费用68500元。


赔偿:DY美容诊所为张某行美容诊疗术后,张某因鼻部及皮肤出现异常情况而在市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就诊,统计张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病历、检查单,金额合计2091.76元,该费用系DY美容诊所美容诊疗行为所致,张某主张由DY美容诊所承担,合理有据,予以支持。另外主张20万元整容费用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诉讼策略存在不足之处


一、患方诉讼策略的缺陷


1.未主张惩罚性赔偿


尽管DY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隐瞒资质等欺诈行为(如以《模特合作协议书》掩盖非法手术),但患方仅主张退费及实际损失赔偿,未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三倍价款赔偿。类似案例(如袁某案)中,法院对机构资质造假行为支持了三倍赔偿。本案未主张此类赔偿,导致维权结果未达最优。


2.证据链完整性不足


术后修复行为的干扰:张某术后在市人民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多次治疗,但未提供完整病历证明后续治疗与DY诊所手术的直接关联性,可能削弱因果关系认定。另外,主张20万元整容费用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最终不予支持。


电子病历争议:若DY诊所使用电子病历但未提供原始数据,患方未申请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如篡改痕迹),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3.未充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司法鉴定认为未构成伤残,但术后鼻部畸形、心理创伤(如社交障碍)可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精神损害”标准。类似案例支持了精神抚慰金,但本案未提出相关主张。


4.诉讼请求的局限性


仅要求退费及医疗费,未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合理费用。


二、医方诉讼策略的疏漏


1.未以“诊疗规范”抗辩


DY诊所可主张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吸脂量≤1500ml”的规定,但司法鉴定明确其超范围执业,抗辩依据不足。需结合具体手术记录(如吸脂量数据)强化技术合规性论证。


2.未质疑司法鉴定意见


医方未对鉴定意见中“过错参与度91%-100%”提出异议,例如:

术前沟通不足的归责比例:若术前已告知风险,可主张患方未充分阅读告知书;术后感染是否与患方术后护理不当有关(如未遵医嘱清洁伤口)。类似案例中,患方术后行为可能减轻医方责任。


3.未利用“病历保管”规则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患方保管门诊病历资料,故本案的举证责任在患方。


给医患双方的风险提示


给患方的风险提示


1.资质核查缺失风险


风险点:轻信机构宣传,未通过卫健委官网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质。


建议:签约前查询机构资质(如案例中DY诊所被吊销许可证),拒绝接受超范围项目(如全麻手术需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资质)。


2.证据固定不及时风险


风险点:术后未及时保存病历、影像资料(如CT报告、手术同意书),导致维权时举证困难。


建议:术后立即复印病历(包括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对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进行公证。


3.维权路径选择风险


风险点:混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合同纠纷,未同时主张退费、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建议: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及第577条(合同违约)双重主张权利,扩大赔偿范围。


给医方的风险提示


1.超范围执业的刑事风险


风险点:开展四级手术(如肋骨膨体隆鼻)需三级医院资质,否则可能触犯《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


建议:严格对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避免承接超权限项目,必要时转诊。


2.病历瑕疵的败诉风险


风险点:手术记录无主刀医师签名、病历缺项(如现病史)可能被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直接推定过错。


建议:强化涉及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手术记录包含主刀医师、麻醉医师签名及详细操作步骤。


3.告知义务履行不足的风险


风险点:未书面告知手术风险(如感染、形态异常),或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可能被认定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


建议:采用“双签名”制度(患者及家属),对高风险项目单独制作风险告知书。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封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