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2

作者 | 林东玲
2025年12月11日,一起持续了两年多时间、历经九次延期审理的案件终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迎来了一审宣判。65岁的小区业主张某华在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氟乙酸钠,致使11只宠物狗中毒、9只死亡,另外还有2只流浪猫死亡,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是北京市首例以该罪名来追究毒杀宠物犬刑事责任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讨论。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毒死别人家的宠物,难道不应该按照损坏他人财产来开展处理吗?这个问题恰恰触及了本案极为关键的法律认定。在以往的类似案件当中,投毒者往往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责,大多判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犬只的市场价值就算了事。但这次法院的判决与以往不同,将案件的性质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我们深入理解。 关键在于投毒行为发生的场所以及使用物质的性质。张某华投放毒物的地点是小区的公共区域,这里是业主、老人、儿童以及宠物每天都会经过的地方,而他使用的氟乙酸钠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化学品,这种物质不仅对犬类致死剂量极低,对人类同样具有致命危险性,尤其是对可能在地面玩耍、接触残留毒物的儿童。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实质危险”,因为毒物一旦投放在公共场所,就不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这就像有人在公园里投放毒药,即使他声称只是想毒老鼠,但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危及了所有可能接触到毒物的人,法律应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评价。 根据《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项罪名的量刑,通常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毒物本身的高度危险性以及投放地点临近儿童活动区域,这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是造成的实际后果,如本案中包括9只宠物狗以及2只流浪猫死亡,在客观上反映了毒物扩散范围之广以及杀伤力之强。最后,被告人在案发后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否有主动赔偿的意愿,也会影响法院的量刑。虽然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但这个判决已经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公共场所投毒,哪怕你的目标是动物,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可能要承担重罪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也暴露了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宠物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现行法律将宠物定性为“财物”,这就导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受害人只能基于财产损失来主张赔偿,比如犬只的市场价、抢救费、丧葬费等,而他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对于很多养宠家庭来说,一只陪伴了十几年的狗早已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财产,而是真正的家庭成员,它的离去带来的精神痛苦远远超过经济损失。就像本案当中那只13岁的西高地白梗犬"Papi",它陪伴主人走过了人生中最重要的十几年,这种情感纽带的价值如何用法律语言来表达以及保护,是立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些国家以及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将宠物与一般财产进行区分对待,承认其特殊的情感价值。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还难以直接支持宠物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一些探索,比如将拥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情感价值的宠物认定为“特定物”,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支持适当的精神抚慰金。这次北京的判决虽然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突破,但在刑事定罪上的突破,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宠物生命价值以及主人情感的一种间接保护,因为它强化了对此类侵害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这起案件折射出的更深层次问题,是当前城市治理当中普遍存在的人犬矛盾。不可否认,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行为确实给其他居民带来了困扰——不牵绳的大型犬在小区里乱窜,随地的宠物粪便无人清理,深夜的犬吠扰民,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容易激化邻里矛盾。张某华选择投毒这种极端手段,很可能就是在多次投诉无果后,试图借助“私力救济”来解决问题。但问题在于,无论养犬人的行为多么令人不满,都不能成为投毒者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正当理由。 这背后暴露的是一个恶性循环:行政管理缺位导致不文明养犬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矛盾逐渐积累;当合法投诉渠道不畅或者执法不力时,部分人就可能选择私力报复;而这种报复行为又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酿成刑事案件。要打破这个循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文明养犬规范,及时清理粪便、牵绳出行、避免扰民,文明养犬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基本的社会公德。另一方面,社区管理部门以及执法机关要建立更加畅通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介入、依法处置,不能让矛盾累积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只有借助法治途径以及文明协商来化解纷争,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这起案件历经两年多才一审宣判,九次延期审理的背后是证据固定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要证明投毒行为与宠物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需要完整的证据链。这个过程虽然漫长,但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控。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明确了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毒杀动物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重罪,打破了“毒狗大不了赔钱”的错误认知。这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了强力震慑,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同时,案件也暴露了现行法律在宠物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基层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这些都是未来立法完善以及制度建设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法律是双向的保护,一方面,法律会严惩那些伤害宠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养宠人也必须依法文明养犬,因为如果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犬只伤人,饲养人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行政处罚。只有每个人都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对人友好、对动物友善的社会环境。 这起案件虽然已经一审宣判,但被告人已提起上诉,最终结果还需等待二审判决。让我们期待,未来会有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平衡各方权益,用法治的力量化解矛盾,守护每一个生命的尊严。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林东玲 林东玲律师,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四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及投融资法律事务、强制执行。 曾推动某AMC金融不良资产终本案件衍生诉讼,以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为核心策略推动二审调解回款,高效落地诉讼目标;参与股东知情权、公司证照返还、董事涤除登记等公司治理案件;深度参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风险防控、合规体系搭建等非诉领域积累系统性经验。善于将诉讼策略与非诉治理相结合,切实保障客户权益与商业目标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