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17

头图1.gif

作者 | 黄文华


列介绍:


公司法诉讼38讲系列第十五讲: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法诉讼38讲系列:按照公司法诉讼的案由来讲,与公司法相关的常见案由24个,加上并购重组、破产清算一共38个案由。


案由涵盖公司设立、治理、股权、债权债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公司设立与登记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股东表决权、股东利润分配、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与撤销、公司盈余分配、公司解散与清算、股权转让与回购、股权质押与继承、公司债券发行与兑付、公司债务纠纷、公司合并分立与收购重组、公司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公司证照返还、印章管理、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清算组成员责任等,总计约38个案由,全面覆盖公司法律事务中的各类争议与纠纷。


敬请持续关注....



01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是什么?

是公司版的“桃园结义”


简单说就是股东们组团签了个“投票盟约”,约定在股东会上必须按剧本走,谁也不能擅自改台词。


比如ABC三个人一起开公司,A占40%,B和C各30%。A怕B和C联手“篡位”,就拉着B签协议:“以后投票必须跟我一致,违者罚款100万!”——这就是典型的表决权拘束协议。


为什么要搞这种协议呢?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稳定公司的决策。比如,有些股东想对公司的发展方向、重大投资或者管理层的任命有个统一的意见,通过这种协议就能避免在股东会上乱成一锅粥。


02

表决权拘束协议生效,“门槛”有哪些?

表决权拘束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个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一个合同要想生效,得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小孩或者精神有问题的人;


二是意思表示得真实,不能是被威胁或者欺骗签的;


三是内容得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由于表决权拘束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它是运用到公司中的合同,所以我们需要再看看《公司法》。表决权拘束协议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生效的,它还得符合组织法的规则。


比如,不能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就好比是公司这艘船的“驾驶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有各的职责,不能乱来。


再比如,不能通过协议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大脑”,不能被股东随便“绑架”。


还有,不能违反董事的信义义务。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不能只给某个股东“开小灶”。比如,不能约定董事在董事会投票的时候只听某个股东的,这就好比是让船长只听某个乘客的指挥,那船肯定开不好。


最后,还得注意表决权排除的规定。比如,公司给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时候,这些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是没有表决权的。如果其他股东和他们签了表决权拘束协议,约定跟着他们投票,那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


总之,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得结合公司类型违反程度来综合判断。不同类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可能不一样,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3

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了,怎么办?

这就涉及违约救济的问题。核心问题就是:股东会上有人“叛变”,你是想让他赔钱,还是想逼他重新投票?这就有点像,你和朋友约好了去吃饭,结果他没去,你是让他赔你饭钱,还是让他必须去吃饭呢?


实际上就是违约救济的两种方式: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简单粗暴,但问题在于——损失怎么算?这个又分两种,一种是损害赔偿金,一种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听起来简单,但其实很难算。比如,股东违约了,公司控制权丢了,这损失该怎么算呢?而且,要是没约定违约金,那损失金额就更难确定了。违约金虽然好算点,但也可能被法院酌情调整。


再说说实际履行。这是法律界的“大招”,直接逼违约方按协议走!因为实际履行能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确保大家签协议的目的能实现。具体来说,有几种方式:


1. 事前:股东会召开前申请禁令或保全。这个禁令规则很重要。就好比是,你发现有人要违约,赶紧申请法院发个禁令,让他不能投票,这样就能避免决议被否定。禁令规则就好比是给投票箱上了一道“安全锁”,防止有人乱来。


2. 事中:公司计票阶段直接改票。但这有个前提,协议得有组织法效力。如果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的“小约定”,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层面,那就不能随便改票。只有全体股东都签了协议,这种协议才可能有组织法效力。


3. 事后:撤销在先决议,重新投票。要是决议已经形成了,那就得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让股东重新按照协议投票。这就是发现投票结果有问题,重新来过。


不过,实际履行也有难题。如果决议已生效,强行撤销可能引发公司“地震”。这时候法院就得当“和事佬”,权衡利弊后再拍板。


04

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的类型化分析

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协议不具有组织法效力的: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的“小约定”,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层面,没法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只能赔钱,别指望改票或撤销决议。

  2. 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的: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要是违约方还没投票,但预期要违约,那就用行为保全,提前阻止他;要是已经投票了,但决议还没形成,那就请求公司改票;要是决议已经形成了,那就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让违约方重新履约。

建议


05

给各位股东的法律建议:

  1.  审慎订立协议,确保合法有效  


在签订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前,务必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及新《公司法》的规定。避免协议内容与董事信义义务、表决权排除规则(如关联担保情形)相冲突,防止因违法而导致协议无效。  


2. 明确协议效力层级,强化组织法属性


要让协议具备组织法效力,需要由全体股东签署,并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明确体现协议内容,增强其对公司治理的约束力。 


3. 预先约定违约条款,降低救济成本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以减少未来争议时举证和计算的难度。对于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重大事项,可设置“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提高违约成本。  


4. 灵活选择救济路径,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事前防范:若预见到违约风险(如某股东可能违反投票承诺),可提前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令),阻止其不当投票。  


事中干预:在计票阶段,若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可要求公司直接按协议约定调整投票结果。  


事后补救:若决议已形成但违反协议,应及时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并主张重新投票或追偿损失。 


5. 定期审查协议,动态调整条款


随着公司股权结构、业务方向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定期评估协议适用性,必要时通过股东会修订条款,确保其始终服务于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本质,是用契约精神对抗人性弱点。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协议设计得再完美,也可能被“坏人”钻空子。所以,除了法律条款,股东之间更需要信任利益绑定。毕竟,最好的协议,往往是大家都不想违约的协议。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封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