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7

作者 | 吴冠辰 童静静 苏舒
【风险提示】本文涉及的政策文件编号、具体实施细节及时间节点,以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等官方正式发布为准。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仍在持续完善中,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建议向主管部门或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咨询。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
在系列总论中,我们提出了制造业企业在海南布局时面临的第三个核心法律问题:设备进口如何合规支付?一台价值2000万美元的生产线,属于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融资租赁与直接购买在法律路径上有何差异?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能否突破传统外汇管理限制?这些问题关系到企业大额跨境支付的可行性和合规性。本文将深入解析EF账户在设备进口中的应用,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系统的跨境资金流动合规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琼银发〔2024〕32号),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简称EF账户)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开立的本外币可兑换账户,具有自由汇兑、跨境流动、资金归集等功能。需要说明的是,EF账户政策于2024年4月3日正式发布,并于2024年5月6日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已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对于在海南设立制造业基地的企业而言,进口大型生产设备是投资建设的首要环节,涉及大额跨境支付和复杂的外汇管理合规问题。传统外汇管理模式下,企业进口设备需要区分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办理不同的外汇登记手续。EF账户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流动渠道,但其使用也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 制造业设备进口的合规支付涉及多个法律维度。从外汇管理角度看,企业需要判断设备进口属于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不同性质的交易适用不同的外汇管理规则。从海关监管角度看,设备进口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从税务合规角度看,设备进口涉及折旧计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问题。从合同法律角度看,设备进口合同的签订、付款方式的选择、所有权转移的时点、质保责任的约定等,都需要考虑法律风险。本文将系统梳理EF账户在设备进口中的应用场景、操作流程、合规要点和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琼银发〔2024〕32号文,EF账户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企业在海南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本外币账户,区别于境内居民的传统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EF账户项下分设人民币、外币子账户,资金可在子账户间自由兑换,无需外管前置审批。 EF账户采用"电子围栏"管理逻辑,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资金流动的合规监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EF账户虽然具有较高的资金流动自由度,但并非完全不受监管。银行需要对EF账户的资金往来进行"展业三原则"审核(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真实、符合反洗钱要求。 EF账户的核心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跨境资金自由流动。企业可以通过EF账户进行跨境收付,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内部资金归集等。这一功能对于需要进口大型设备的制造业企业特别重要,传统模式下企业进口设备需要区分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下的设备进口需要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手续繁琐。而通过EF账户,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完成跨境支付。第二,本外币资金自由兑换。企业可以在EF账户子账户之间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结售汇登记,但仍受银行真实性审核,兑换价格按照市场汇率确定。这一功能有利于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灵活调配本外币资金。第三,境内外资金归集。跨国公司可以通过EF账户实现境内外关联企业的资金归集,建立集团内部的资金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F账户与传统账户的主要区别在于外汇管理政策的适用。传统模式下,企业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境内交易,开立外汇账户用于跨境交易,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要办理外汇登记、提供真实性审核材料。EF账户则打通了本外币账户的界限,企业在一个账户体系内就可以完成本外币资金的收付、兑换、归集,简化了账户管理。但需要强调的是,EF账户的便利性是建立在合规使用基础上的。根据琼银发〔2024〕32号,EF账户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除外)、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集团内部借款除外)等行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EF账户的使用范围,避免因违规使用而受到处罚。 理解设备进口的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性质,是企业合规支付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资产和负债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设备进口究竟属于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需要根据设备的用途、支付方式、合同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设备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口,通常属于直接投资下的资本项目。例如,境外投资者作为股东向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设备作为实物出资,或者境内企业使用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进口设备,这些情形属于资本项目。资本项目下的设备进口,企业需要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汇登记由外汇局核准改为银行直接办理。),使用资本金账户或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账户支付设备款。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设备采购合同等材料,证明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设备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进口,通常属于货物贸易下的经常项目。例如,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口生产设备,设备款直接支付给境外供应商,这种情形属于经常项目。经常项目下的设备进口,企业可以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账户支付设备款,但需要向银行提供设备采购合同、海关电子报关单、发票等真实性审核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经常项目外汇支付无单笔金额限制,但对大额或异常支付,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以履行反洗钱和真实性审核义务。 融资租赁模式下的设备进口,法律性质较为特殊。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设备或续租。融资租赁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设备使用企业)、供应商(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从法律性质看,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租赁双重属性。从外汇管理角度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手册(BPM6)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融资租赁的本金部分通常被视作债务,属于资本项目下的其他投资(贷款),租金中的利息部分属于经常项目下的投资收益。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可能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等资本项目相关手续。融资租赁项下跨境支付租金,企业须事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无金额门槛。 但通过EF账户支付租金相对便利,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外债登记证明、租金支付计划等材料,说明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性质、租金计算方式(本金+利息)、设备所有权归属、租赁期满后的处置方式等要素,避免因合同不规范而引发支付争议。 EF账户在设备进口中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直接购买设备、融资租赁设备、跨国公司内部调拨设备三种模式。不同模式下的支付路径和合规要点存在差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 直接购买设备是最常见的进口模式。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设备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给企业。在直接购买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EF账户进行跨境支付。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设备名称、型号、HS税则号列、数量、单价FOB或CIF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如30%预付款、70%货到付款)、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第二,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跨境支付申请,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真实性审核材料。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第三,银行借记企业EF账户后,代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如果企业EF账户外币子账户内有外币资金,可以直接支付;如果只有人民币子账户资金,企业可以在EF账户内进行人民币兑换为外币,然后支付。第四,设备到港后,企业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企业提取设备。 需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式的选择。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电汇(T/T)、信用证(L/C)、托收(D/P或D/A)等。电汇是最直接的方式,企业直接将设备款汇付给供应商,操作简便但风险较高(企业先付款,供应商后发货,如果供应商违约企业可能遭受损失)。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付款保证,供应商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收款,企业在收到设备后向银行付款,风险相对较低。信用证费率通常按年化0.1%至1.5%收取,最低收费500美元/笔,具体与开证行协商。 信用证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等,能有效降低卖方违约风险,对于大额设备进口具有重要的风险对冲价值。托收是供应商通过银行向企业提示付款,企业在审核单据后付款,介于电汇和信用证之间。企业应当根据设备价值、供应商信誉、付款金额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对于大额设备进口(如2000万美元生产线),建议采用信用证方式,通过银行信用降低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设备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模式。企业如果缺乏足够的自有资金购买设备,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设备使用权,分期支付租金,减轻一次性资金压力。在融资租赁模式下,EF账户的应用路径如下:第一,企业选定所需设备并与供应商达成初步意向,然后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审核企业资信、设备价值、租赁期限等,决定是否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第二,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本金+利息)、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满后的处置方式(如企业可以合理价格购买设备、续租或返还)等。第三,企业通过EF账户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外债登记证明、租金支付通知等材料,银行审核后借记企业EF账户,代企业对外支付租金。第四,租赁期满后,如果企业选择购买设备,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留购价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及相关规定,留购价不得低于海关监管年限内已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否则海关有权按净值补征"零关税"税款。 企业应将留购价设定为合理价格如1000元或按账面净值确定,避免税务风险。设备所有权转移后,企业可正常使用。 融资租赁模式的法律优势在于可以优化企业资金安排。从资金安排看,企业无需一次性支付大额设备款,而是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租金,有利于保持现金流稳定。从税收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融资租赁资产按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租金中的利息部分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但租金中的本金偿还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的本金和利息构成,便于税务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的租金总额通常高于直接购买的设备价款(包含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企业应当综合比较两种模式的总成本。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承租人虽在资产负债表上统一确认使用权资产,但在税务扣除与外汇性质界定上,仍需根据租赁实质判断其是否具有融资属性,以准确分拆利息与本金。 跨国公司内部调拨设备是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常见方式。例如,境外母公司将设备调拨给中国境内子公司使用,或者境内子公司之间调拨设备。在跨国公司内部调拨模式下,EF账户的应用路径如下:第一,境外母公司与境内子公司签订设备调拨协议,约定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通常按照设备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确定)、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设备调拨价格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通过低价或高价调拨转移利润。第二,境内子公司通过EF账户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设备款。如果设备调拨属于直接投资下的实物出资(如境外母公司以设备作价增加对境内子公司的投资),企业需要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果设备调拨属于货物贸易(如境外母公司将设备销售给境内子公司),企业可以通过EF账户支付。第三,设备到港后,企业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关联企业之间的设备调拨,海关会重点审查调拨价格是否公允,避免通过低价调拨逃避关税。企业应当提供设备的公允价值证明,如第三方评估报告、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等。 EF账户虽然提供了便利的跨境资金流动渠道,但其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企业在使用EF账户进行设备进口支付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合规要点。 第一,真实性审核要求。 根据琼银发〔2024〕32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等规定,银行在办理EF账户跨境收付时,应当遵循"展业三原则",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法性。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海关电子报关单等单证,证明设备进口交易真实发生。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如设备用途说明、资金来源证明等。如果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交易情况,银行可以拒绝办理支付,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可能因此受到外汇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逃汇罪。 第二,大额支付的强化审核。 虽然EF账户在跨境支付方面提供了便利,但对于大额支付,银行仍会进行重点审核。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对大额交易(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应当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对于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支付,银行通常进行强化尽职调查,了解资金来源、交易对手、资金用途等。企业应当主动向银行说明大额支付的商业背景,提供详细的设备采购合同、分期付款计划、供应商资信证明等材料。如果设备款分多次支付(如30%预付款、40%发货付款、30%验收付款),企业应当向银行说明分期支付的商业合理性。 第三,汇率风险管理。 EF账户项下分设的人民币、外币子账户内可以持有本外币资金,企业可以根据汇率变化在子账户间灵活兑换。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兑换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贸易或投资需求,而不是投机套利。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循环兑换等方式进行外汇投机。同时,企业应当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对设备进口成本的影响。例如,企业与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约定以美元计价,合同金额为2000万美元,预计3个月后支付设备款。如果企业担心人民币贬值导致支付成本上升,可以与银行签订远期购汇合同,锁定3个月后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避免汇率风险。 第四,反洗钱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应当对EF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措施。企业在开立EF账户时,应当如实填写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企业在使用EF账户进行设备进口支付时,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交易对手清白、资金用途真实。如果企业的交易涉及被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或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可疑交易对手(如空壳公司)、异常资金流动(如短期内大额资金快速划转),银行可能将其识别为可疑交易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企业应当主动配合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提供交易背景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衔接。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及《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对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在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并排除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通过EF账户支付设备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申请享受"零关税"政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EF账户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设备用于企业自用生产。海关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设备进口后,企业应当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根据财关税〔2020〕4号规定,享受"零关税"的自用生产设备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监管期自海关放行之日起算,而非设备到货或投产日。监管期内,企业需按年向海关报告设备使用情况;期满后,设备可自由处置,无需补税。但3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否则需补缴税款。 企业应确保设备确实用于企业生产而非转售或出租,避免被海关取消"零关税"优惠并追缴税款。 假设某电子制造企业计划在海南设立生产基地,需要从德国进口一条智能制造生产线,设备总价值2000万美元,包括自动化组装设备、测试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企业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进口支付合规方案,确保资金流动合法合规、税务成本最优、汇率风险可控。 首先,企业需要确定设备进口的支付模式。考虑到设备金额较大(2000万美元),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模式之一:模式一是直接购买,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设备款;模式二是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分期支付租金;模式三是境外母公司实物出资,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可以以设备作价作为实物出资增加注册资本。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资金状况、股权结构、税务筹划等因素综合选择。 如果企业选择直接购买模式,具体操作方案如下。 第一步,企业与德国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设备清单(包括每台设备的名称、型号、HS税则号列、数量、单价)、总价值2000万美元(FOB汉堡港或CIF海口港)、交货时间(如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交货)、付款方式(如30%预付款600万美元、发货后支付40%即800万美元、安装调试验收后支付30%即600万美元)、质保期限(如18个月)、技术支持(如供应商提供安装调试和培训服务)、违约责任等要素。合同应当约定适用德国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争议解决方式为国际商事仲裁(如ICC仲裁或海南国际仲裁院HIAC仲裁,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在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选择HIAC仲裁更符合当地政策导向)。 第二步,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鉴于设备金额巨大,建议采用信用证方式降低交易风险。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信用证开立申请,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企业资信证明、抵押担保(如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抵押给银行)等材料。企业可直接在EF账户内质押人民币或外币保证金开证,由于EF账户项下分设人民币、外币子账户,企业无需在不同币种账户间划转保证金,大幅提升了开证效率。 银行审核后开立以德国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金额2000万美元,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匹配,信用证条款应当明确供应商需要提交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供应商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通知行或偿付行提交单据,银行审单后付款给供应商。企业在银行付款后,向银行偿付信用证款项。 第三步,企业通过EF账户支付信用证款项。 企业在开立EF账户后,可以将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外币)存入相应子账户。假设企业EF账户人民币子账户内有人民币资金,企业需要进行以下操作:首先,企业在EF账户内将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兑换为美元子账户资金。企业可以一次性兑换2000万美元,也可以分批次兑换(如先兑换600万美元用于支付预付款,后续根据付款计划分批兑换)。企业应当基于真实的设备进口需求进行兑换,避免投机套利行为。其次,银行借记企业EF账户美元子账户后,通过国际银行网络将款项汇付给德国供应商或其指定的偿付行。 第四步,设备到港后企业办理海关报关手续。 德国供应商将设备发运至海口港,企业凭提单向船公司提取设备,同时向海关申报进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EF账户付款凭证等材料。根据财关税〔2020〕4号及《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如果设备属于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且企业所属行业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需符合鼓励类产业及实质性运营要求)并排除负面清单,可以申请享受"零关税"政策。企业应当向海关说明设备用途(如用于企业在海南的智能制造生产线),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海关审核通过后,对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放行设备后,企业提取设备并投入使用。 第五步,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由于设备享受了"零关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无需缴纳相关税费,也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供抵扣。企业应当将设备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按照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如10年)计提折旧。设备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如果企业享受了海南自由贸易港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符合鼓励类产业及实质性运营要求,否则仍适用25%税率),应当确保设备折旧的计提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折旧方法不当而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 如果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模式,操作方案有所不同。 第一步,企业选定德国供应商和设备后,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审核企业资信(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东背景等)、设备价值(通过评估机构评估或参考市场价格)、租赁期限(如5年)等,决定是否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通常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如股东担保、资产抵押等。 第二步,融资租赁公司与德国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2000万美元。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 第三步,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每年租金(如每年支付450万美元,5年共支付2250万美元,含融资成本和融资租赁公司利润,租金应明确本金和利息构成)、租金支付方式(如每季度支付)、租赁期满后企业有权按合理价格购买设备(留购价应不低于海关监管年限内已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 第四步,企业通过EF账户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由于融资租赁本金2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企业向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外债登记证明、租金支付通知等材料,银行审核后借记企业EF账户,代企业对外支付租金。 第五步,设备由融资租赁公司名义进口,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如果设备符合"零关税"政策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设备通关后交付给企业使用。 第六步,租赁期满后,企业支付留购价款(按账面净值或合理价格),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企业。 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在于企业无需一次性支付2000万美元设备款,可以分5年支付2250万美元租金,减轻现金流压力。从税收角度看,融资租赁资产按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租金中的利息部分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但劣势在于总成本较高(5年支付2250万美元,比直接购买多支付250万美元),且在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企业不能随意处置设备。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收优惠、资金流动性等因素,选择最优方案。 EF账户为海南制造业企业进口大型生产设备提供了便利的跨境资金流动渠道。企业可以通过EF账户进行本外币资金的自由兑换、跨境支付、资金归集,简化了传统外汇管理模式下的繁琐手续。但EF账户的使用必须建立在合规基础上,企业应当遵守真实性审核、反洗钱监管、大额支付管理等要求,确保资金流动合法合规。 设备进口涉及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区分、直接购买与融资租赁的选择、信用证与电汇的比较等多个法律维度。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用途、资金来源、合同性质等因素,准确判断交易性质,选择合适的支付模式和付款方式。对于大额设备进口(如2000万美元生产线),建议采用信用证方式降低交易风险,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安排。同时,企业应当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远期结售汇等金融工具锁定汇率,避免汇率波动对进口成本的影响。 设备进口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申请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根据财关税〔2020〕4号及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用生产设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应当建立设备台账,确保设备用于企业生产,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海关放行之日起算),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监管期满后设备可自由处置。设备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优化税务成本。 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广和律师事务所在外汇管理、海关合规、融资租赁、国际贸易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能够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从EF账户开立、设备采购合同谈判、信用证审核、融资租赁方案设计到海关报关、税务筹划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原材料采购的跨境支付合规,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经常性跨境支付管理体系。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本文作者 吴冠辰 律师 guanchen.wu@ghlawyer.net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中企出海(拉美)、争议解决 童静静 律师 tongjingjing@ghlawyer.net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和危机处理、建设工程 苏舒 广和出海总部 国别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