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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离谱!诉请医疗机构超范围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发布时间: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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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3月至2019年6月

原告张某某在某矿先后从事井下采煤、放炮工作。



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

原告张某某在某某矿从事井下瓦检工作。



2021年11月12日

原告张某某经被告某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2024年5月15日

原告张某某因发热自行到某总医院门诊检查,该院结核科门诊临床诊断结果为结核感染。后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5月28日自行到某市第四人民(结核病)医院治疗,2024年7月4日出院。该院于2024年6月4日出具诊断建议书,结论为:1、肺结核,经证实的。2、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3、煤矽肺。



2024年7月31日

原告张某某持其在某市第四人民(结核病)医院的病历资料到某总医院,要求出具相应诊断及办理慢性病,该院结核科门诊医师薛某某为其出具了结论为“肺结核、煤矽肺”的诊断证明书。



纠纷缘由


2024年9月11日,原告张某某前往被告处要求开具“肺结核、煤矽肺”的诊断证明,被告某防治院认为原告的胸片检查结果与2021年胸片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且某总医院的CT结论没有明确是结核,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仍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未诊断为结核。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备注: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某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某防治院该诊断证明书刻意遗漏“结核病”的结论,但未向卫健委申请鉴定,而是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022年7月14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张某某为工伤。


2023年3月8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张某某的伤情为伤残七级,无护理依赖,无医疗依赖。


自2024年5月起,原告张某某未再到单位上班。



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合法合规的诊断证明。



一审判决(按职业病方向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某防治院在2024年9月11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仅作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的诊断结论,刻意遗漏“结核病”的诊断,该主张属于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其应遵循职业病诊断两级鉴定制,逐次向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首次鉴定及最终鉴定。原告张某某未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结论,于法无据。


同时,职业病诊断并非必须由被告某防治院作出,也并非只有被告某防治院具备诊断资质,原告张某某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本院判令被告某防治院为其出具诊断证明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要求确认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一节,因原告张某某并未充分证明被告存在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原告张某某并未取得患有“结核病”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误诊或漏诊,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其被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确诊患有“结核病”后再行主张相关权利。



二审请求(按医疗损害方向上诉)



一、一审法院判决程序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以“职业病诊断争议需先行行政鉴定”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混淆了本案法律性质。上诉人主张的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核心在于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诊疗义务,导致漏诊侵害健康权及财产权,并非单纯对诊断结论的争议。一审法院未审查诊疗行为合法性,仅以程序问题驳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04]39号)规定,肺结核并不属于职业病的范围,所以不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原审法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诊断结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诊疗过错以及违规行为,证据确凿。


1.被上诉人违反法定关联疾病检查义务。2021年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虽备注“积极预防肺结核”,但未实际进行结核病筛查,(如PPD试验,痰涂片等),导致上诉人肺结核漏诊三年之久,直接延误治疗。2024年5月,上诉人因结核症状就诊于阳煤集团某某医院被建议回家观察而未收治,直接转诊至太原市某某医院才确诊“肺结核、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煤矽肺”。漏诊与病情恶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拒不出具完整诊断证明构成行政违法。人社局明确函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法出具包含关联疾病的标准化证明”,但被上诉人仍以“胸片无变化”为由拒绝补充诊断。而2024年7月,某医院已依据第三方报告出具“肺结核、煤矽肺”证明,足以印证病情发展。


3.被上诉人的诊断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断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活动”。被上诉人有选择性地遗漏,诊断上诉人无结核病,属于违规违法诊断。


四、漏诊导致上诉人遭受实质性损害。1、健康损害,肺结核延误治疗三年,合并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病情加重。2、经济损失:因无法取得包含结核病的职业病诊断,人社局拒绝认定停工留薪期,致上诉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精神损害:被上诉人差别对待及推诿态度,对上诉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二审判决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则其应就被上诉人诊疗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其职业性煤矽肺的关联疾病进行规范诊断及关联筛查,使其所患肺结核漏诊,且在第三方医院诊断出肺结核病的情况下仍拒绝向上诉人出具结核病诊断证明书,具有违法诊疗行为。上诉人依据的法律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举示的证据为太原市某某医院和阳某公司某某医院结核病诊断建议(证明)书等。本院认为,上诉人举示的证据或法律依据并不足以充分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上诉人未参考第三方医院的肺结核诊断结论,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就存在误诊或漏诊。因上诉人举证不能,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出具职业病诊断结论的上诉意见,其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逐次向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一)程序性败诉原因


1.未遵循职业病诊断争议前置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应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市级)和再鉴定(省级),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未申请职业病鉴定,直接起诉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此为由驳回诉求。


2.法律适用错误


原告主张被告遗漏“结核病”诊断构成医疗侵权,但法院认为职业病诊断争议需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的行政鉴定程序,而非《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法院强调,即使存在漏诊,也需通过职业病鉴定程序确认责任,而非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解决。


(二)实体性败诉原因


1.未能证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未进行结核病筛查(如PPD试验、痰涂片)导致漏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以下关键点:被告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行为(如未尽到结核病关联筛查义务);漏诊与肺结核病情恶化、经济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2. 职业病诊断与医疗损害的混淆


原告试图以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提出“医疗损害”为由主张权利,但职业病诊断具有独立性,需由法定机构作出;结核病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未列明),故不适用职业病赔偿路径;即使医院存在漏诊,原告仍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认责任,而非直接索赔。


二、正确维权路径建议


(一)优先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1.申请职业病鉴定(前提是该疾病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


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诊断结论的首次鉴定(市级);若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卫健委申请再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0条。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补充救济路径


1.收集医疗过错证据:重点证明被告未履行结核病筛查义务:调取2021年职业病诊断时的病历记录,核查是否包含结核病筛查项目(如PPD试验、影像学检查);对比2024年第三方医院(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被告漏诊事实。


2.举证“漏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提供肺结核病情恶化(如合并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的医疗记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量化漏诊对治疗时机、费用增加的影响。


3.主张具体赔偿项目: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需提供停工留薪期证明)、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若结核病被认定为职业病关联疾病,可要求补发停工留薪期待遇;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漏诊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如病历中记载的心理状态描述)。


三)行政投诉与司法救济结合


1.向卫健委投诉医院违规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举报被告选择性诊断、遗漏关联疾病的行为;要求卫健委责令医院整改并出具合规诊断证明。


2.分阶段诉讼策略


第一阶段: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职业病诊断结论并重新鉴定;


第二阶段:若行政程序确认漏诊成立,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三、关键法律要点提示


1.职业病诊断的特殊性


职业病诊断需结合职业史、现场调查、医学检查等多重因素,法院无权替代专业机构直接判定;即使第三方医院出具不同诊断,仍需通过法定鉴定程序推翻原结论。


2.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


患者需初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如未进行必要筛查);因果关系举证难度较高,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比例。


3.时效风险防范


医疗损害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需尽快启动程序;


职业病鉴定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建议尽早申请以避免证据灭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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