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8

央视“3·15晚会”点名哈啰租电动车,称其“存在其线下门店向用户提供超速电动车和牌照造假的问题”。2025年实施的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25km/h、电池≤48伏,报道指出“哈啰租电动车部分线下门店违反国家标准,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向用户提供超速电动车服务”。
这些超速的电动自行车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对外租赁业务,关键在于每辆车都悬挂了电动自行车牌照。据央视“3·15”报道,早在新国标实施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渠道商就凭借着大量尚未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书,先一步申请了电动自行车牌照,等客户需要这些车辆的时候,他们再让厂家以新国标之前的标准生产出对应的车辆。这类新生产出来的电动自行车,自然就成了新国标出台前的旧车,因此规避了新国标中“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的协同机制,这样就可以轻松解除车辆的限速限制。
一位哈啰租电动车省级招商负责人表示,对外租赁的多款电动自行车时速都远超国家标准,他们有办法为加盟客户解决上牌难题,并承诺每辆车都能挂上正规电动自行车牌照。他直言,“这个生意最大的门槛不是钱,是牌照。”
官网显示加盟商需告知是否具备“上牌能力”
多位不同电动车品牌门店负责人告诉记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后,需要消费者自行按照流程上牌。
《法人》记者查询哈啰租电动车官网发现,哈啰租电动车在全国招商版块,提供了“加盟入口”,要求有意愿合作的加盟商提交“哈啰车服合作申请表”,该表需要加盟商勾选多个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有电动车上牌及售后服务的能力?”在该选项中,加盟商可选择“完全没有”“现在没有,但是有朋友或资源能解决问题”或“现在已有非常成熟的能力系统”。
此外,该表还需加盟商确认过往生意经历积累下了哪些方面的生意资源,而勾选选项中包含了“交通、城管方面的政府资源”等。
哈啰平台为何要求加盟商告知其是否具备“上牌能力”?对此,记者联系到哈啰租电动车平台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车辆合规上牌是业务经营的重要条件,所以在合作申请函中会进行初步信息了解,目的是摸排商户经营能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保障用户的用车质量,是商户开展租电动车业务的基本要求。
记者进一步问道,经营能力和“上牌能力”之间有何必然联系?加盟商为何需要具备给车上牌的能力?该负责人表示,该表述易引起误解,熟悉上牌流程、能够合法合规完成上牌动作是平台比较看重的一项经营服务能力。“我们会进一步排查类似表述,感谢您的关注。”
那么,门店加盟哈啰平台有哪些要求?表格显示,加盟商需选择“合伙人等级”,包括“哈啰车服授权店(约10万)”“哈啰车服旗舰店(约30万)”“哈啰车服运营服务商(10人团队)”。该负责人对此表示:“我们以前做过电动车售卖业务,这些分级是针对售卖业务的。之后电动车生产和售卖业务暂停,转型租电动车业务,官网上的‘加盟入口’换成了哈啰租电动车,但内容方面未严谨地审核、修改。这属于业务转型过程中,相关材料没有严谨地完成切换。”他还表示,上述关于“上牌”等内容,也由同一原因造成,将及时下线官网相关功能进行修改。随后,记者发现官网中的“加盟入口”已被关闭。
记者咨询该负责人,现在门店入驻哈啰平台有哪些要求,平台会对门店提供哪些支持?截至发稿前,该负责人尚未回复。
哈啰“未直营”致歉声明可否免责?
3月15日晚,哈啰租电动车平台发布致歉声明称:哈啰电动车租赁业务采取平台模式,为用户、商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平台未直接经营过线下门店,平台门店的车辆均为入驻商家自行采购、运营,平台从未授权过任何门店在线下直接使用哈啰品牌从事相关租赁服务。

那么,哈啰作为平台方是否可以免责?哈啰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对《法人》记者表示,应当明确哈啰租电动车平台与门店之间为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关系,哈啰电动车租赁平台是否能免责,核心在于该平台是否完全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包括资质审核义务、安全监督义务、品牌管控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还有确认平台对门店的侵权行为、违规经营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
“若哈啰平台能证明其作为电动车租赁服务的线上撮合与组织方已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则其主张免责具有相应法律依据,但仍需依法配合消费者提供门店相关信息,协助消费者维权。”尹玉表示,若该平台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则其仅以“未直接经营门店”“商家自行运营”为由主张免责,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看哈啰平台作为运营商在此方面是否对消费者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如有则可能因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其次要看平台是否对门店进行过相关规范,当平台有可能或有能力知晓门店行为后,是否基于合规管理,要求门店限期整改及其他相关必要措施,如果并未要求其整改、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而是放任其自行运营,平台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还需关注哈啰平台是否向门店作出过同意门店改装车辆的意思表示或与门店达成过与之相关的协议,如果存在前述情况且因此导致相关后果,则平台可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还要重点关注消费者与门店之间涉事电动车交易时的付款去向,如果缴费时款项通过某种名义交给哈啰平台,且平台为款项的最终去向,那么平台就可能被认定为与消费者建立了消费服务联系,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缴费时款项最终支付给相应门店,或者门店在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则门店可能被认定为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
消费者主动要求解除限速谁担责?
部分电动自行车门店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常有消费者要求门店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解除限速,那么此情形下,消费者出现安全事故谁来负责?
尹玉表示,门店为电动车解除限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其作为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专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否存在消费者主动要求,明知解除限速违规仍实施改装,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和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要求,消费者主动要求门店给电动车解除限速,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通常需结合事故现场、车辆状况、专业鉴定等综合判断。
尹玉认为,门店不因消费者的主动要求而免责,消费者明知该行为违反强制性标准且会显著增加安全风险,仍骑行改装车辆,属于“明知风险而放任”的过错行为,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平台则应以是否尽到法定监督义务为依据,若平台未尽到法定监督义务,明知或应知门店存在解除限速等违规改装行为,却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尹 玉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与旅游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旅游酒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第一批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入库律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评议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委员,福田律工委时尚产业法律研究中心委员,深圳女律师志愿服务团队执行委员,海南省现代法律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副教授)、深圳市律师行业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2024、2025《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专家、福田区司法局推荐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深圳市福田区法治建设及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专家库专家。获得Chambers and Partners 2025 年度公司商事非诉讼领域(Corporate/Commercial: Guangdong: Non-contentious)领先律师、2024 年度中国区 LegalOne 客户信赖律师国资国企 15 强、钱伯斯大中华地区公司/商事领域潜质律师(2023年-2024年)、第五批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入库律师、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四届深圳律师业务创新大赛三等奖、深圳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