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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探析

发布时间: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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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几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CASE ONE


案情简介:2024年7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某道路行驶左转弯进入另一条道路的过程中,王某为避让张某机动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在此过程中,两车未发生接触,事发道路的路面因雨天潮湿。


法院判决:案涉事故中,张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在左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导致王某在较短距离内发现该车辆而避让不及摔倒受伤。虽然二人驾驶交通工具未发生“碰撞”,但王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由于王某存在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未佩戴安全头盔、未靠右行驶等不当行为,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和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王某、张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30%、70


CASE TWO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一天傍晚,王某、刘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与此同时,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小李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小赵为躲避逆行的王某,小李为躲避逆行的刘某,小赵、小李两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小李连人带车摔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小李和小赵无责任。事后,小李将王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万余元。


法院判决:虽然王某和刘某均未与小李发生直接碰撞,但本起事故系因两人的逆行所引起。两被告的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小李摔倒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小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进行合理避让也属于正常应对方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和刘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小李12.8万余元。


上述案例引发的思考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非“唯接触论”,不接触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当改变“不接触就不承担责任”的错误认识和抛弃类似的侥幸心理,做一名文明合格的交通参与者。


二、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也要承担责任的常见行为如下:


  1. 违规通行:如转弯或者变道或者斑马线未让行、逆行、压线行驶、违章掉头以及其他应当礼让但未礼让的行为等。

  2. 违法或者不正当驾驶:如超载超速行驶、追逐竞驶、非法改装车辆、故意遮挡号牌、套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导致他人生理或心理失控受损。

  3. 违法占道:如违章停车、堆放物品影响通行。

  4. 其他危险行为:如开车门的瞬间迫使他人紧急避让受损、突然变道、不保持安全距离、行人急停急退急转弯导致他人紧急避险受损。


三、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无接触也要承担责任”主要出现在交通事故和一般侵权案件中,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判断标准是: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即使双方没有物理接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一般侵权责任,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过错并非必要条件,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过错仍是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5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条界定的“交通事故”并未要求必须有物理接触。《民法典》第1165条也规定,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双方车辆或行人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只要一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司法价值取向


“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旨在强调在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即使双方没有发生物理接触,行为人仍可能因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背后体现了司法的一般和核心价值取向。


1、一般价值取向包含:一是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则成立。二是“弱者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很多损害并非物理接触引起,而是由危险行为所致,比如突然鸣笛导致受惊吓摔倒受伤,如果固化地将“物理上的形式接触”作为损害赔偿的条件,势必导致伤者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司法应当将评价标准从“物理上的形式接触”转向“实质上的损害赔偿”。这也体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宣言,传统的“机械司法”无异议鼓励危险驾驶行为,只有现代的“能动司法”才能向全社会宣告:“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非接触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2、“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核心价值取向旨在维护稳定有序的公共交通秩序。类似的裁判理念有助于确立清晰的行为边界,要求所有交通参与者对公共交通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即使未发生身体上的物理接触,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行为人抱有的侥幸心理,进而引导社会形成文明、安全的驾驶习惯,构建稳定有序、畅通便利的交通秩序,最终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并非“唯接触论”,“未接触”不是你的免责条件。如果你违章驾驶,并且违章驾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文明有序、畅通便利的公共交通秩序需要我们共同构建,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共同营造,让我们抛弃“不接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侥幸心理,争做一名新时代文明守纪的合格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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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卢成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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