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短视频质疑同业“官方合作伙伴”宣传的商业诋毁边界认定

发布时间:2026-04-03

头图1.gif

作者 | 李龙飞 郝年辉


案情速览


原告S公司是一家专注体育设施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综合型企业,合法取得“国家网球中心官方合作伙伴”授权及荣誉证书,可将该称号用于品牌推广宣传。被告龚某系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A、B公司与S公司为同业竞争者。


2024年4月30日,龚某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小红书等平台的关联账号发布“沽名钓誉”主题视频,截取S公司产品包装图,声称S公司标注“国家网球中心官方合作伙伴”属虚假宣传、欺骗客户,误导公众对S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质疑。


S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发布《严正声明》,澄清授权合法合规并告知荣誉证书依据后,龚某又于5月10日发布“严正声明”回应视频,使用“野鸡大学”“玩擦边球授权”等贬损性词汇,进一步否定S公司授权的合法性,要求S公司带证明文件到其公司直播核验,持续扩大负面影响。


S公司认为龚某及A、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导致其客户质疑、订单流失,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5万元;驳回S公司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龚某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针对原告产品包装上“国家网球中心官方合作伙伴”授权宣传的贬损性言论,是否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边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被告龚某以个人账号发布的侵权言论,能否认定为A公司、B公司的行为,从而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如何综合考量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核心代理策略






本案的核心在于精准界定“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并穿透“个人账号”的表象,认定关联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代理律师的策略是:紧扣法律规定,构建“无依据的误导性信息+商业信誉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通过证据链证明个人行为与企业经营的高度关联性,锁定共同侵权主体;充分举证侵权情节的严重性,为赔偿数额提供支撑。


针对焦点一:代理律师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主张经营者发表商业评论负有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即发布具有强烈贬损性和误导性的言论,其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当评论的范畴,已构成商业诋毁。


针对焦点二:代理律师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被告龚某系A、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账号主页明确标注A公司名称,并且使用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视频内容均围绕企业经营展开,且A公司在其官方渠道转发了相关视频等,证明个人行为与公司经营不可分割,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焦点三:代理律师详细举证了侵权视频的发布数量、播放量、点赞量、评论区的负面反馈,以及原告同期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具体订单流失证据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主张法院在法定赔偿限额内,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和侵权后果,以求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与裁判逻辑






一审法院判决龚某、A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即删除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平台上的“沽名钓誉”和“严正声明”的视频;在其运营的上述短视频平台账号首页连续3日发布道歉视频,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龚某、A公司在未对原告S公司的授权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带有明显贬损性和误导性的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被告龚某的行为系为公司经营目的,视频标题中标注了公司A公司的字号简称,故龚某和A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15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本案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涉短视频平台商业诋毁纠纷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要点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一,清晰界定了商业诋毁与正当评论的边界。法院明确指出,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表商业评论时,必须履行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对于没有事实依据、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语言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即使披上“揭露行业真相”的外衣,也不能豁免其侵权责任。这一裁判观点,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尺,有效遏制了借“舆论监督”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业乱象。


第二,在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上具有创新性。法院突破了“个人账号发布即个人行为”的形式主义判断,而是结合发布者身份、账号运营模式、言论内容与企业经营的关联性等实质要素,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关联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这一裁判思路,精准回应了当前市场主体利用个人社交账号进行商业活动的普遍现象,对于打击“个人账号、企业受益”的新型侵权模式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第三,赔偿数额酌定充分体现了“惩罚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在原告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上限内作出了相对较高数额的赔偿判决。这不仅有效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






案件启示






证据固定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内容易被删除和篡改。本案中,代理律师及时通过公证和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对侵权视频、账号信息、传播数据等进行了全面、有效的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穿透式思维认定责任主体:面对被告以“个人行为”为由的抗辩,律师应深入调查,通过梳理关联企业关系、法定代表人身份、品牌宣传内容等,挖掘个人行为与企业经营的内在联系,从而成功将责任主体锁定在企业层面,最大化保护当事人利益。






风险防范要点






经营者应恪守商业评论的边界在市场竞争中,发表对竞争对手的评价需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理性。切勿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发布带有贬损、误导性的言论,避免因一时口舌之快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企业社交媒体账号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社交媒体账号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个人账号与企业账号的界限。避免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以个人名义发布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不当言论,防止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本案的成功,是法律规则与商业实践的深度融合,也是律师专业价值在网络侵权治理中的充分体现。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封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