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7

作者 | 黄文华
系列介绍:
公司法诉讼38讲系列第十八讲: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公司法诉讼38讲系列:按照公司法诉讼的案由来讲,与公司法相关的常见案由24个,加上并购重组、破产清算一共38个案由。
案由涵盖公司设立、治理、股权、债权债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公司设立与登记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股东表决权、股东利润分配、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与撤销、公司盈余分配、公司解散与清算、股权转让与回购、股权质押与继承、公司债券发行与兑付、公司债务纠纷、公司合并分立与收购重组、公司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公司证照返还、印章管理、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清算组成员责任等,总计约38个案由,全面覆盖公司法律事务中的各类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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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01 什么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强制退出权”。当公司做出某些重大决策,严重影响到你的股东权益时,法律允许你“下车”,并要求公司出钱买回你手里的股份。 这个权利又叫“异议股东评估权”或“股权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评估权,又称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的公司交易中,法律赋予对该交易有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它的本质是在“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为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股东提供的一个法定退出通道。 这个权利和其他的股东权利有什么区别呢? 抽象股利分配之诉是“我想分钱但公司不分”,核心是财产分配权; 股东知情权是“我想知道公司到底在干什么”,核心是知情权; 而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是“你们这样搞,我不玩了,得让我体面离开”,核心是退出权。 问 02 股东为什么要用异议股东评估权? 当然是因为“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根据新《公司法》第89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下三种案由可以启动这个“逃生机制”: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是引发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核心诱因。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推行“暴政”,法律必须设置这个“安全阀“,防止出现“想走走不了“的投资僵局。 问 03 股东退出应该怎么谈? 这可不是你喊一句“我不玩了”就能拿钱走人的。法律程序相当讲究,一步走错可能就前功尽弃: 第一步:会上明确反对:留下“书面痕迹” 在股东会上对相关决议投出白纸黑字的反对票,这是所有后续动作的基石!最好能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你的反对意见和理由。 第二步:会后及时书面请求:把握“黄金时机” 在决议通过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公司,明确提出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一定要用可以留存证据的方式。 第三步:价格谈判:最关键的“博弈战” 这是最容易“扯皮”也是最考验智慧的地方。“合理价格”怎么定?是按净资产?还是考虑公司未来收益?谈不拢,纠纷就产生了。 对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公司法》第89条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不能达成”的情况,既可能是双方不能就收购协议的内容尤其是股价协商一致,也可能是公司方不愿或拒绝与异议股东协商。协商是首要且最优的路径,但如果协商陷入僵局,股东必须果断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这项宝贵的权利将“过期作废“。 建议 04 给股东的“防身术”和“退出指南” 想要在“退出”时掌握主动权,这几招你务必记牢: 第一,投资前“把章程读透”。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你最重要的“防身武器”。你完全可以在章程中事先约定更明确、更有利于小股东的回购触发条件和价格计算方法。比如,明确约定发生特定情形时,回购价格不得低于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计算,或者约定必须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二,开会时“把证据做足”。 只要涉及到可能损害你利益的决议,务必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你的反对意见,如果可能,最好能拿到你书面反对意见被接收的回执。会议通知、议案材料、投票记录等,一切书面材料都是你的“弹药”。 第三,谈判时“把专家请到位”。 一旦进入价格谈判,别自己硬扛,也不要完全相信公司找的评估机构。立即聘请独立的、专业的律师和财务顾问,准备专业的估值报告和谈判方案。专业的估值报告在法庭上是说服法官的有力武器。 第四,诉讼时“把时机掐精准”。 新《公司法》第89条明确给了你6个月的起诉期限,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这个期限非常关键,逾期不起诉,权利作废!所以,如果协商无望,务必果断出手。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就是法律在公司治理这部精密机器中设置的一个“应急逃生门”。它告诉你,投资必然有风险,但当你的基本权益受到系统性侵害时,你永远有一条依法、公平退出的道路。这既是对小股东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一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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