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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欧盟外观设计“修理免责条款”深度解析:从立法逻辑到商业应对

发布时间: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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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董红海


本文深入剖析了于2025年5月1日生效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第2024/2822号条例新增的“修理条款(Repair Clause)”。文章将该条款拆解为“免责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边界”三个维度进行解读,指出其核心在于打破原厂对售后维修市场的垄断,允许第三方在“修旧如旧”且“亮明身份”的前提下制造零部件,从而降低消费者维修成本。作者进一步分析了该条款对原厂外观设计专利价值的冲击,指出原厂需调整申请策略(如侧重非功能性设计),并探讨了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立法智慧


欧盟针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修改的第2024/2822号条例于2025年5月1日已经生效了。


该条例新增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修理条款(Repair clause)”并列为第20a条。


该条共有三款,层层递进又相互独立,具体翻译如下:


1.对于构成复杂产品零部件的欧盟外观设计,若该零部件的外观取决于该复杂产品的外观,且其使用符合第19条第(1)款的含义,即仅用于维修该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则不应给予保护。


2.若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制造商或销售商,未通过产品上的清晰可见标识或其他适当形式,向消费者适当告知拟用于维修该复杂产品的产品的商业来源及制造商身份,以便消费者能够在可用于维修的竞争性产品之间做出知情选择,则不得援引第1款之规定。


3.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制造商或销售商,无须保证其制造或销售的零部件最终由终端用户仅为修复该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之目的而使用。


    这个修理条款杀伤力很大,可能对汽车、手机等复杂产品(目前没有查到欧盟对其的定义)原厂的配件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价值,副厂零部件产品销售等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这意味着,在欧盟原厂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垄断汽车、手机等复杂产品的售后维修市场(“二次市场”)会被终结。这一条款将极大降低消费者的维修成本,同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先一步一步拆解、分析修理条款,然后再说说其影响力和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款最重要,说了什么不能保护:如果你的零部件(如汽车保险杠、手机屏幕玻璃)是为了必须匹配原产品的外观,且仅用于维修以恢复原状,那么该外观设计权不能用来阻止第三方制造和销售该配件。注意,这里是限制,不是说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权利不存在了。是说,你可以选择副厂的产品,即使副厂产品与专利产品一模一样,只要你用来“修旧如旧”,就一点事没有。不仅你一点事没有,满足其他条件,上游供应商也一点事没有。


    第二款是对副厂的限制或适用前提条件。欧盟非常警惕原厂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垄断售后市场。但同时也强调 “consumers are not mislead”(消费者不被误导)。所以,法律给副厂开了绿灯,但要求副厂必须“亮明身份”,在产品或包装上清晰标示商标和制造商,不能让消费者误以为买的是原厂件。如果不亮明身份,就不能享受免责。  


即,修理条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不是为了保护副厂的。副厂只是保护消费者的“工具”或“过程”而已。理解这一点极其重要。自然,副厂必须老老实实表明自己的身份,不能欺骗消费者。因此,如果虚标商标,侵权他人商标,应该是不能获得豁免的,可能面临两种处罚:同时侵犯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三款体现了欧盟立法的高明、精妙之处,也彰显了欧盟在司法成本控制方面清晰的头脑。


它在法律逻辑上玩了一个高难度的平衡——既没有把监管责任完全推给厂商,也没让他们彻底甩手不管。这其实是欧盟立法里典型的“尽职免责”思路:要求厂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也划清了红线,绝不强人所难。


这段话的核心在于区分了“过程义务”“结果义务”。刀切豆腐两面光,这种不打搅的做法预先排除了实务中千千万万的乱象。不能不鼓掌。


首先,厂商必须“做点什么”。比如,在卖给下游经销商(如下游用户)时,合同里必须写明“这批货只能用于维修,不能用于改装或新车组装”。这是为了防止厂商打着“维修”的旗号,实际上却在进行大规模的非法改装或新车生产。如果厂商连合同都不签,随意放任下游乱用,那就不能享受“维修免责”的保护。


其次,厂商不需要“算命”。一旦产品卖到了终端消费者手里,厂商是无法控制消费者到底是用它来修车,还是拿去搞艺术创作的。:这是对厂商的保护:不要求厂商对不可控的最终使用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一个好的立法,好的条例,可以预先化千万纠纷于无形。老钱的确老辣,不得不佩服。


下面说说修理条款的影响。


首先,对原厂的外观设计专利价值肯定是负面的,也极大缩减了原厂配件的市占率和利润。道理是肉眼可见的,引入了无数的竞争对手,蓝海可能变红海。


这是否说,原厂的外观设计就没有必要申请了?


答案肯定不是。


因为修理条款适用前提条件是“修旧如旧”,其他的改装、升级,非功能性的一一对应,仍然是受到保护的。


这在一定层面会改变原厂的外观设计申请策略:增加或优先考虑图案、色彩等非一一对应的设计特征,减少或忽视一一对应的设计特征。


其次,毕竟中国和美国两大市场立法层面还没有修理条款。


    一点思考:在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实则应该是竞争法)条件下,欧盟嵌入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而且据此予以限制。这种立法思路值得借鉴。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和美国将可持续性发展理念融入专利保护中(墨盒)的异曲同工之妙,与欧盟在立法中直接嵌入不谋而合。




董红海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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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家 

广和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

代理知识产权诉讼类案件愈300件,在《知识产权》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三篇在知网被引频次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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