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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 死因推定的现状及破局

发布时间: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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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案号

死因推定相关关键情节

案件走向

(20241282民初3669号

原告主动申请死因推定,被告医方未反对;鉴定机构受理并作出死因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医方承担40%责任。

(20241291民初1757号

患者死亡后未尸检,鉴定机构直接以病历为基础进行死因推定(临床推断为术后并发症),医方虽不认可死因推定结论,但未阻止鉴定程序。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医方承担35%责任。

(20250681民初514号

患者死亡后未尸检,原告未申请死因推定,仅以病历主张医方过错。

法院直接依据病历认定医方存在诊疗不当,结合原告诉请酌定医方承担5%责任。

(20240534民初1379号

患者死亡后未尸检,原告申请鉴定;鉴定机构明确要求「双方同意死因推定」方可受理,被告医方明确反对死因推定,鉴定终止。

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死因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驳回本诉。

(202517民终5409号

患者死亡后未尸检,原告申请鉴定;鉴定机构要求「双方同意以病历为基础推定死因」,被告医方明确拒绝死因推定,多家鉴定机构均以「鉴定条件不足」不予受理。

一审、二审均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死因推定规则的几个问题


1.
患者死亡是否必须进行尸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实践中,若未尸检,死因推定是替代性查明死因的方式,但是法院的处理方式却大相径庭。比如案例1、2、4、5即便医方反对死因推定,法院依然委托进行死因推定的司法鉴定,只是案例4、5中鉴定机构均明确要求「双方同意死因推定」,故退件。当然,也有部分法院,一旦医方不同意死因推定,即拒绝患者的死因推定鉴定申请。相反的,比如案例3中,法院在病历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裁判,绕开了死因推定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都建议在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先进行尸检,避免落入死因推定需以「双方合意」为前提的窘境。


2.
如果患者未进行尸检,医方不同意死因推定,法院是否必须按照医方的意见不同意死因推定?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患方已经申请司法鉴定,那么其在程序上已经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因为未尸检而鉴定机构退件,那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鉴定机构能够进行死因推定的鉴定,那么其举证责任达到,法院应予以支持。从上述1、2、4、5案例不难看出,法院均未以医方不同意进行死因推定而拒绝委托司法鉴定,只是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方式不同,而最终案件的走向不同。

首先,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规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依据本文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调解、仲裁需实施的鉴定,宜由具有相应处置权的机构或者单位委托,或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即患方与相应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可见,委托主体是法院而非当事人。

另外,根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不难看出,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法院一般都认为是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

由此可见,法院的委托不需要必须征得医患双方一致同意。



医方不同意「死因推定」,法院是否同意的考量因素及患方突破要点


考量因素

情形

患方突破方案

未尸检的原因


医方未进行尸检必要性、法律后果的告知(特别是患者濒死状态出院后极短时间内死亡)

可以根据患者出院状态明确死亡是必然结果。医方作为专业机构,针对诊疗结果为死亡的患者,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双方对死因存在争议的可能性也较大。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方有告知尸检的义务,以启动死因推定。


患者明确拒绝死因鉴定(尸检)

1. 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及中国人入土为安的习俗,来启动死因推定。

2. 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绕开鉴定机构以“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进行死因推定”为由退件的情况。

3. 同意医方作出的死因分析(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死亡证明记录的死因等)。

4. 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避开未尸检的不利因素。

现有证据能否替代死因推定

若病历、诊疗记录等直接证据足以证明死因及因果关系,无需死因推定,法院可直接裁判。

案例3中,法院通过「未确诊、未转科室、未监测」等病历记载,直接认定医方过错,未依赖死因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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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丘集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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