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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商标被抢注导致申请驳回?坚持6年,最高法院再审“起死回生”!

发布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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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龙飞 许佳洵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因他人恶意抢注的“引证商标”导致自身商标被驳回,是许多企业最头疼的问题。面对已经生效的驳回决定,是否还有翻盘机会?本文分享的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或许能给困境中的企业带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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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览


深圳某公司申请注册“**莱”商标(第28类),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原因是,东莞某公司早在2016年、2018年就抢注了相同的“**莱”商标,分别成为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

深圳某公司不服,一路从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法再审改判,撤销了原驳回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目前,该商标已初步审定公告。


02

程序困境:被抢注者为何屡战屡败?


本案的难点在于:深圳某公司的商标申请日(2019年4月4日)晚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2016年1月5日)和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2018年3月1日)。按照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只要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深圳某公司的商标就会被驳回。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在当时仍为有效商标,驳回决定并无不当。难道被抢注者只能坐等商标被他人霸占,自己被迫更名换姓?


03

破局之道:双轨并行 + 情势变更


本案代理律师没有坐以待毙,而是设计了一套“双轨并行、程序联动”的策略。

第一轨:清除障碍——对抢注商标发起“围剿”

针对引证商标一(2016年抢注),律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历经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成功宣告其无效。针对引证商标二(2018年抢注),律师提起商标异议,历经异议、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裁定不予注册。

第二轨:保住火种——对诉争商标持续申请

在清除障碍的同时,律师同步对深圳某公司的“**莱”商标提起驳回复审,并坚持走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虽然前两审均败诉,但律师并未放弃,而是耐心等待抢注商标被最终无效、不予注册的生效法律文书。

关键一击:情势变更,再审逆转

待两枚抢注商标的权利障碍被彻底清除后,律师立即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引证商标二不予注册,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变化,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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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支持了深圳某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目前,深圳某公司的“**莱”商标已初步审定公告,即将获得注册。


05

案件启示:被抢注者的“理性穷尽”之道


启示一:双轨并行,别等死

很多企业在商标被驳回后,只盯着驳回复审一条路,忽视了同时对抢注商标发起无效、异议等程序。本案的经验是:两条腿走路,一边清除障碍,一边推进自己的申请,才能为后续逆转创造条件。

启示二:善用“情势变更”,再审仍有机会

即使一审、二审败诉,只要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发生了根本变化(如被无效、不予注册),就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再审。本案正是抓住了这一节点,实现了“起死回生”。

启示三:理性穷尽程序,不盲目不放弃

律师在行政一审、二审败诉后,没有贸然申请再审,而是耐心等待抢注商标的最终结果。待障碍彻底清除、证据确凿后,再启动再审,一击即中。这种“理性穷尽”的思路,既避免了盲目上诉浪费成本,又不错失维权时机。


06

风险防范要点


- 对于商标权利人:一旦发现商标被抢注,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同时启动抢注商标的无效/异议程序和自己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切勿拖延。

- 对于企业经营者:核心商标应及时注册,并保留好使用证据。若遭遇抢注,不要轻易放弃,法律程序仍有救济空间。

- 对于代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具备“程序联动”思维,将各孤立程序串联成有机整体,精准把握“情势变更”的适用时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深圳某公司挽回了核心商标,也为无数遭遇恶意抢注的企业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法律不会纵容抢注者,关键是你是否懂得运用规则、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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