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9

入库编号2025-07-2-006-003 2023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邓某在某酒吧被人打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往某医院。到达后,医生对邓某进行初步清创并诊断。 急诊病历载明:“邓某主诉:被人打伤头部,胸部,刀刺伤腹部外伤30分钟;现病史:30分钟前病员自诉被人打伤头部,胸部,诉被刀刺伤上腹部伴疼痛;诊断:头部的损伤,上腹部-身体浅表擦伤,腹部损伤,胸部损伤……”根据上述情况,医生开具了头部、胸部、全腹部的CT检查单。 邓某在缴费后对诊疗费用提出质疑,医生劝说无效后,陪同邓某就诊的女友签署了《拒绝医疗同意书》。《拒绝医疗同意书》载明:“兹证明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授权,拒绝接受某医院急诊科的头胸全腹CT,本人理解此拒绝与医务人员的意见相悖。本人已经被告知拒绝此操作/治疗的危险、后果……”邓某女友签署上述《拒绝医疗同意书》有监控视频予以佐证。邓某合计支付人民币1435元(币种下同),因邓某拒绝检查,某医院退还了未实际产生的检查费用1265元,邓某与其女友自行离开医院。 2023年10月31日19时许,邓某使用昵称为“某东”的账号(拥有粉丝数十余万)在抖音平台发布第一则视频,内容包含“昨天晚上打架那个事情……最喜剧的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先来看一下我,这我当时是脚遭了,我躺在地下,走过来先看我肚子上,嘲笑我,就说这伤得不凶嘛,我就硬是要肠肠肚肚流一地,可能我们这边的医务人员才满意,然后拉到医院去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交费1400多,当时我把钱交了,我觉得不对,我就问他这为什么会这么贵。人家割个阑尾炎手术才几百元,我做个检查收我1400,然后问他们,他们说不出来,最后退了我1200多……”等言论。该视频点赞量493次,评论量265次,收藏量27次,转发量334次。2023年11月1日12时许,邓某发布第二则抖音视频,内容包含“医生从来不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先给你做一个临床检查,直接上设备,先去抽血再照CT,这门那门,那你坐在这爪子喃,你放只鹦鹉在那嘛,那鹦鹉也会说话”“派一群藏头露尾的人开小号来骂我”等言论。该视频点赞量1151次,评论量372次,收藏量31次,转发量319次。同日15时许,邓某发布第三则抖音视频,视频包含邀请网友连线吐槽医院“贵”等内容。该视频点赞量501次,评论量237次,收藏量22次,转发量106次。在上述视频评论区,有网友发表了“医院根本没有救死扶伤的想法,他们是想如何把钞票多搞点”“医院,人民有几个喜欢得嘛,假的很”“现在医院差差差哈,害人不少”等评论。 本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已删除案涉视频。 行为人通过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误导公众产生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乱收费等问题的认识,损害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赖,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邓某向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维权支出3500元。 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厘清网络言论边界、规范医疗机构名誉权维权提供了典型样本。 一、从名誉权视角拆解本案裁判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社会评价不受非法降低的权利,法人(如医院)、自认然(如医生、护士等)同样受名誉权保护。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核心看三点: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医院不存在过度医疗,是认定侵权的关键前提 法院查明:邓某因外伤就诊,自述“被刀刺伤头、胸、上腹部”,医院据此开具头、胸、全腹CT,符合急诊诊疗规范;退费是因邓某拒绝检查,而非医院承认收费违规。这意味着,邓某的指控缺乏事实基础。 (二)邓某的行为构成“捏造、歪曲事实” 模糊关键信息:只提“交费1400多、退1200多”,却隐瞒自身伤情、医院诊断过程、退费原因,误导公众形成“医院乱收费”的错误认知; 虚构对比数据:称“割阑尾炎才几百元,做检查要1400多”,但医院2023年阑尾切除术均费为4148.78元,对比完全失实; 无依据的贬损言论:声称医务人员“嘲笑”、医院“派小号骂我”,均无证据支持,属于典型的诽谤性表述。 (三)侵权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害 案涉视频累计获赞超2000次、转发超700次,评论区出现大量对医院的负面评价,甚至有患者以邓某的言论为依据要求退费,直接干扰医院正常运营。粉丝量较大的博主发布不实信息,扩散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更容易被认定为“足以降低社会评价”。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遭遇网暴,如何把握维权尺度? 实践中,不少医疗机构面对网络不实信息陷入“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困境。结合本案成功诉讼维权的经验来看。可按照“固定证据—评估性质—选择维权路径”的三步走方案来处理: (一)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如本案中,患者在诉讼过程中将网络信息删除,基于网络信息易删除、易篡改的特性,证据保全是维权的核心前提:对侵权内容(文字、视频、评论区)进行录屏+截图,记录发布时间、账号主体、阅读量/点赞量/转发量等数据; 通过公证处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化证据(本案中医院提交了公证书,最终获法院支持);同步收集“损害后果”证据:如患者投诉记录、门诊量下降数据、内部员工心理疏导记录等,证明名誉受损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二)第二步:区分“善意批评”与“恶意侵权”,避免滥用诉权 并非所有负面评价都构成侵权。法律保护公众对医疗机构的合理监督与善意批评(如对服务态度、排队时长的不满),只有符合以下情形才可能构成侵权: 情形 典型表现 维权可行性 客观评价 急诊等了2小时才看上病 不构成侵权,建议内部整改 善意批评 检查项目有点多,希望能优化流程” 不构成侵权,可回应沟通 诽谤 捏造“医生收红包”“治死人”等虚假事实 可起诉或报警 侮辱 使用“黑心医院”“杀人犯”等贬损性词汇 可起诉或报警 本案中,邓某的言论并非单纯质疑,而是通过选择性陈述+虚构对比+煽动性表述误导公众,已超出言论自由边界。 (三)第三步:根据情节轻重,选择“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1.一般情节不严重的,优先选择民事诉讼的情形(多数网暴适用) 侵权内容未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 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如患者流失、维权成本); 诉求可包括:停止侵害(删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证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 本案即典型:医院未主张高额赔偿,而是聚焦“消除影响+弥补维权成本”,法院判决更具可执行性。 2.可考虑刑事报案的情形(情节严重) 若符合以下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或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等。 注意:诽谤罪原则上为“告诉才处理”(需被害人自行起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应主动介入。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此给医疗机构的维权建议: 建立舆情响应机制:设置专人监测网络平台,对不实信息第一时间发布官方通报(如本案中医务人员可公开诊疗规范、退费流程),避免谣言扩散; 区分维权对象:针对普通患者的误解,优先通过沟通解释化解;针对恶意博主,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息事宁人”反而助长歪风; 注重人文关怀:若医务人员因网暴遭受心理创伤,及时提供心理疏导,避免“赢了官司、伤了人心”。 医疗行业关乎公共利益,既需要社会监督,也需要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明确“对医疗机构的批评不能脱离事实,更不能通过捏造、歪曲事实博取流量”。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无需“忍气吞声”,但也需理性维权——用证据说话,用法律兜底,才能在“舆论场”与“法治场”中守住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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