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6

作者 | 安学龙
2026年5月4日16时43分左右,湖南浏阳市官渡镇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爆炸。截至目前,爆炸事故已导致26人死亡,61人受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恶劣社会影响,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文作者多年来做为安监部门法律顾问,结合历年同类烟花安全事故判例,全面梳理各方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列明现行法律依据,剖析事故深层法治教训。
1、2019 年湖南浏阳碧溪烟花爆炸事故:13人死亡,企业负责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地方公职人员瞒报事故,企业主获刑7年,多名党政干部以玩忽职守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9名公职人员被党纪政务处分。 2、江西上饶烟花厂重大爆炸事故:企业违规混存烟火药剂,监管部门日常巡查缺位、验收走过场,监管人员均以渎职犯罪追责,行业全面停产整顿。同类案件共性:烟花爆竹禁忌物料混存、带病生产、监管宽松软、事后瞒报,均从严顶格追责,不适用缓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责任主体:车间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违法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操作规程,日常隐患不排查、不治理,违章指挥生产。量刑: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3—7年。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责任主体:烟火药保管员、药剂操作一线人员。违法事实:烟花爆竹烟火药、黑火药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储存、配比、堆放,违反危险品管理强制性规范引发爆炸。量刑:后果特别严重,3—7年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参与瞒报谎报人员。违法事实:事故后隐瞒伤亡人数、销毁证据、拖延上报、藏匿伤亡信息。量刑:情节特别严重,3—7年有期徒刑。 企业: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永久关停取缔、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顶格高额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38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终身不得担任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0条。 安全管理人员:撤职、高额罚款、5—10年行业从业禁入。 责任主体:涉事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连带赔偿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236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15条。 违法情形:重大隐患只处罚不停产、隐患整改验收走过场、日常监管缺位、放任企业长期违法生产。责任:党纪政务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致使公共利益、人民生命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3—7年有期徒刑。 违法情形:烟火药、黑火药流向管控不严、违禁药剂核查不到位、未联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责任:政务处分、履职渎职刑事追责。 违法情形:属地安全统筹不力、重大隐患督办悬空、纵容违法生产,参与瞒报事故、掩盖真相。加重从重处罚:既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又追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终身追责。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终身责任追究。 违法情形:出具虚假安全合格报告、虚假隐患整改验收结论。责任:高额行政处罚、连带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浏阳烟花爆炸悲剧并非偶然,而是同类安全事故反复上演、安全红线屡被践踏、责任链条层层失守的必然结果。从过往浏阳同类烟花事故到本次重大惨剧,反复印证:高危行业没有侥幸,安全生产没有例外。 企业逐利不能漠视生命,监管履职不能流于形式,执法问责不能宽松软。以罚代管、纸面整改、失职放水、瞒报漏报,终将触碰法律高压线,付出沉重刑事代价。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唯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属地党政责任、夯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隐患零容忍、违法必严惩、失职必追责、终身倒查到底,才能严守安全底线,杜绝同类悲剧重演,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敬畏规章。(一)刑事责任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违法事实:氧化剂与还原剂违规混存,已被查处处罚,仍虚假整改、不停产、强令高危生产作业,造成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量刑标准: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司法解释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10人以上即认定情节特别恶劣。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三)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1、应急管理部门(烟花爆竹行业主管)
2、公安机关(危爆物品治安流向监管)
3、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生产总责)
4、第三方安全评价、检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