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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英文商标差异较大?法院:字母替换型商标仍构成近似

发布时间: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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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龙飞 许佳洵


在商标注册中,有些申请人会采用一种看似“巧妙”的规避手法:把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母逐个替换成相似的字母,改头换面后申请注册。这种字母替换型商标,能否通过近似性审查?本文分享的这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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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览

某医疗集团公司(下称“原告”)拥有“Xeniyzula”商标(第10类医疗器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以自身的“Xenivzula”作为引证商标对第三人的“Xaulyzvie”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同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却被裁定“不近似”而予以维持。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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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绝大部分的字母都不同,就能绕过近似审查?


原告的引证商标是“Xeniyzula”,第三人的诉争商标是“Xaulyzvie”。如果逐字母比对,两者确实存在多处不同。从呼叫上看,两者也有差异。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是基于这种“字母不同、呼叫不同”的逻辑,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裁定维持诉争商标。

但原告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第三人并非随机选择了这些字母,而是采用了一套有规律的替换手法——把引证商标中相同排序的多个字母,替换成形状相近、字体相同的字母。这种手法在商标审查中被称为“字母替换型规避”,其目的不是为了创造新的品牌,而是为了在视觉上尽可能接近引证商标,从而搭便车、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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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之道:揭示“替换手法”,还原混淆真相


本案代理律师没有被“字母不同”的表象迷惑,而是从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论证体系。

第一维:提炼“替换手法”,打破静态比对思维

代理律师创造性地提出“替换手法”这一概念,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从“不同的字母”重新定义为“相同的替换规律”。替换手法为:将“e”替换为形状相近的“a”,将“n”颠倒成“u”,将“i”拉长为“l”,将“u”变形为“v”,将“l”缩短为“i”,将“a”替换为“e”。同时,两商标的字母大小写方式一致(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使用字体一致,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

代理律师还检索了过往类似案例,证明这种替换手法已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近似的常见规避手段,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实践支撑。

第二维:引入“侵权背景”,揭示恶意申请意图

代理律师并未止步于商标本身的比对,而是将视野扩展到第三人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第三人生产、销售的“Xaulyzvie”美容仪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就是说,第三人申请“Xaulyzvie”商标,本质上是为了给其仿冒原告“Xeniyzula”产品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意图说服法院认定,第三人同为美容仪器生产厂家,有高度可能性知晓原告的“Xeniyzula”商标,理应对其负担合理、必要的避让义务。但第三人非但没有避让,反而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维:展示“使用场景”,证明实际混淆

代理律师还提交了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仿冒美容仪器产品的投诉情况,及其针对第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其侵权产品上,将“Xaulyzvie”商标标注在与原告“Xeniyzula”商标完全相同的位置(如显示屏下方、产品下端、开机页面等),使用效果高度模仿。众多消费者因混淆而误购产品,进而向全国45个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已有9个市监局对第三人无证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意图说服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尤其是在医疗器械领域,消费者对品牌的误认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风险,更应从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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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主张,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区分;第三人明知原告商标,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易造成混淆。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被诉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无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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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字母替换型商标的“照妖镜”


启示一:跳出“逐字母比对”的思维定式

商标近似判断,不能只看字母是否相同、呼叫是否相近,更要看是否采用了有规律的替换手法。本案中,代理律师创造性提出“替换手法”分析路径,将静态的字母差异转化为动态的规避规律,成功说服法院突破形式审查。

启示二:侵权诉讼、行政处罚等维权行动可为商标恶意申请提供有力佐证

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不应孤立看待。本案中,专利侵权判决、消费者投诉记录、行政处罚决定等,共同构成了第三人恶意申请商标的完整证据链。权利人通过多维度维权行动积累的证据,能够有力证明对方“明知+避让义务违反”的主观恶意。

启示三:实际使用场景是检验近似的“试金石”

商标是否近似,最终要看在市场中使用时是否会造成混淆。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全国各地市监局的投诉情况和行政处罚文书,直观展示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产品上的相同标注位置、相同使用效果,以及消费者实际混淆的后果,让法官“眼见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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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要点


对于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采用字母替换手法申请近似商标时,不要被“字母不同”的表象迷惑,应深入分析替换规律,检索类似案例,同时收集对方侵权产品、消费者混淆等证据,形成多维度打击。

对于企业经营者:切勿试图通过“改字母、调顺序”的方式傍名牌。本案表明,这种规避手法终将被司法审查识破,且可能面临商标无效、侵权赔偿、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

对于代理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避免陷入逐个字母比对的误区,要善于从替换手法、申请意图、使用场景等角度综合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原告扫清了商标侵权诉讼的近似性认定障碍,也为其他遭遇类似字母替换型商标抢注的企业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任何试图“打擦边球”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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