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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专利无效程序中抖音视频公开性举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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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龙飞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利用抖音视频举证,核心在于将‘孤立的视频链接’转化为‘具有明确营销目的的公开展示行为证明’。”


目  录

一、抖音平台视频机制的法律定性

二、公开性认定的“高度盖然性”审查规则

三、支持认定公开性的具体考量因素

四、专利权人质疑、反证的处理规则

五、举证的注意事项



抖音平台视频机制的法律定性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抖音视频作为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的证据日益常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在众多无效决定中,对抖音平台的技术机制形成了统一认定,此为后续公开性判断的事实基础。

1.内容的客观不可篡改性

作品一经上传,发布者不能对其视频内容本身进行编辑,仅可删除作品或在发布后30天内修改标题;系统自动生成的发布时间保持不变。由此可确定,视频所示内容于上传日即已客观存在。

2.权限的可逆性与时间的不变性

抖音提供“公开·所有人可见”、“好友可见”、“私密·仅自己可见”等多种权限设置,发布者可随时更改且不留痕迹,但发布时间不因权限修改而改变。

3.上传时间与视频内容的客观对应性

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抖音视频的上传时间与视频内容具有对应性,上传时间的真实性可予确认。


公开性认定的“高度盖然性”审查规则

由于抖音权限设置的可逆性,无法从视频的当前状态直接反推发布时的公开属性。因此,国知局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综合判断标准,即判断视频内容是否自发布之日起即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这一审查规则的核心内涵是:抖音作品发布时间的可确认性,与视频内容公开性的判断分属两个层次;公开性的判断须综合考虑发布者、作品内容、发布意图、评论、历史作品等因素,得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结论。


支持认定公开性的具体考量因素

基于上述审查规则,国知局在系列决定中形成了以下四重考量维度,满足其一或多重的组合,可认定公开性成立:

1. 账号属性:具有营销推广性质的账号

若该抖音号为企业推广账号,或历史发布内容主要用于产品营销推广,则其上传视频时选择“对所有人可见”具有高度盖然性。例如,第565184号决定认定涉案账号为“企业推广账号”,具有较多粉丝和关注数量;第46976号决定中,涉案账号持续发布手工艺品销售内容,拥有12万粉丝、96万获赞,该账号发布视频内容大部分关于产品本身,且部分视频标题包含宣传出售意图的文字,其上传视频选择“对所有人可见”模式的盖然性较大。

2. 视频文案:包含明确的产品销售或宣传用语

视频标题、画面文字或文字说明中含有明显广告销售用语、推广宣传意图,可据此认定发布目的为公开传播。例如,第56730号决定中视频截图明确写明“欢迎各位老总下单”;第58137号决定中视频显示“谢谢老板支持”文字;第46801号决定中视频标题含有#标签且标题名称中具有推广宣传意图;第567663号决定认定视频内容及文字说明均明显带有广告宣传用语。

3. 互动数据:具有公开传播的客观痕迹

视频页面的点赞、评论、转发、收藏等互动数据可作为有力佐证。例如,第610769号决定明确依据“视频右下角显示该视频有被点赞、评论和转发”推定账号为宣传推广性质;第568298号决定根据“视频有众多关注、评论、收藏、转发的情况”推定发布时处于公开状态;第580117号决定采信“发布的视频当天就有用户评论”的事实。

4. 拍摄场景:拍摄于公开商业场所

视频定位或拍摄环境表明处于卖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可结合客观环境认定构成使用公开,不以发布者身份、拍摄目的为转移。例如,第53308号决定指出,视频定位为“环球购物广场”的卖场公共区域,无论视频发布者真实身份如何、拍摄目的如何,均不影响视频客观反映的产品内容的公开性;第53233号决定认定视频所示自动售货机摆放于商场或超市类公开场所,在其视频发布时间之前即已处于公开状态。


专利权人质疑、反证的处理规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通常从以下角度提出质疑,国知局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处理规则:

1. 权限修改抗辩的处理

专利权人当庭演示抖音权限可自由切换且发布日不变,主张无法确定发布时即为公开。对此,国知局的一贯立场为:该权限设置仅限于发布视频者本人行使,不能直接否定综合其他因素推定的公开盖然性。例如,第567699号决定明确指出,“一方面,这种权限设置仅限于发布视频者本人行使;另一方面,请求人提交的抖音视频的文字说明及视频内容均明显带有广告销售用语。因此,其发布是为广告销售之用,可以推定该视频发布时处于公开状态”。

2. 证人证言反证的处理

专利权人请视频发布者出庭作证,主张视频为仅对特定人员可见的测试视频或内部视频。对此,在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推翻综合因素推定的公开性。第601012号决定即为典型:专利权人主张视频为申请日前仅对特定人员可见的测试视频,并安排视频发布人员到庭作证;但综合视频用途、评论内容、账号宣传推广特征等因素,合议组最终认定该抖音视频自上传之日起即处于公众可浏览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不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

3. 发布者身份质疑的处理

专利权人质疑发布者的商户身份,或主张拍摄目的为自我欣赏而非公开宣传。对此,国知局明确区分主观意图与客观状态:客观上视频反映了公共场所的公开展示,公开性不依赖于发布者身份或拍摄目的的认定。例如,第53308号决定精辟阐述:“该视频作为一种记录载体,客观反映了在当地的商业性购物广场中向不特定公众展示的一款产品设计;无论视频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如何,行程轨迹、拍摄目的如何,均不影响视频中客观反映的产品内容的公开性”。


举证的注意事项

基于上述公开性认定规则及专利权人常见质疑方向,代理人在举证抖音视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确保证据形式要件完备,杜绝程序瑕疵

证据本身须符合形式要件要求:提交公证书原件,保证视频提取过程的完整性和可回溯性;避免仅提交截图或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始视频,以免因真实性无法确认而影响,例如第54225号案决定中,请求人仅提交公证书复印件未提交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第582983号案决定中,证据仅存在视频截图但原视频已灭失,不足认定公开状态。

2. 完整截取账号“画像”,锁定营销属性

不应仅提交单一视频页面,应将抖音账号主页进行完整公证保全,重点截取:账号粉丝数、获赞数、账号简介、历史发布内容概览。若账号简介包含“合作+V”、“厂家直销”、“源头工厂”等字样,或历史作品均为同类产品展示,能有效佐证其“营销推广账号”属性,使公开性的认定依据更加充分。

3. 公证锁定互动痕迹,彰显公开传播

在对视频页面进行录屏或公证时,务必清晰展示该视频的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收藏量及具体评论内容。若评论中出现询问价格、购买渠道、发货时间等与销售相关的互动内容,属于“带有销售推广意愿”的有力佐证。

4. 挖掘有利文案与标签,固化推广意图

切勿忽视视频标题、评论区置顶文字及视频画面中的贴纸文字。带有“#工厂实拍”、“#源头厂家”、“#招代理”、“#欢迎订购”、“#现货”等字样的话题标签或文字,可被认定为具有明确推广意图的直接证据。代理人应着重截取此类文案,并将其作为公证书的核心内容固定。

5. 深入挖掘视频场景,开辟多途径公开论证

若抖音账号属性不够典型,或内容较为模糊,需深入挖掘视频拍摄场景的客观环境。视频画面中出现的货架、促销展台、价签、店铺招牌等公开场所特征,或视频定位信息显示的具体商场/市场/工厂地址,均可作为独立的公开性论证依据。依据第53308号决定确立的裁判逻辑,即使不宜仅以权限设置论证公开性,仍可主张该视频通过拍摄环境构成使用公开,拓展证据的证明方向。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利用抖音视频举证,核心在于将“孤立的视频链接”转化为“具有明确营销目的的公开展示行为证明”。代理人需通过多维度的公证取证,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合议组形成“该视频发布时即处于公开状态”的内心确信。

(原标题:专利无效程序中抖音视频公开性举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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