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3

作者 | 胡琨 丁春霞 知识产权争议领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向来被视为司法实践中棘手、难啃的“硬骨头”——两种合法取得的权利正面碰撞,法律边界模糊不清,裁判尺度千差万别。而当案件历经二审败诉,当事人几乎被逼入绝境,是否还有机会能扭转乾坤?广和律师事务所丁春霞律师、胡琨律师代理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倍轻松科技公司”)与倍轻松智能科技(汕头市)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正是在这样一片看似无法逾越的泥沼中,撕开了一道光。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通过率极低;更何况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企业字号攀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回溯效力、以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制度边界划分——每一个争议点单独拎出来,都足以让资深法官反复斟酌。而代理律师面对的正是一个“二审已定论”的极其不利的困局。
破局最高院再审:当“倍轻松”遭遇“倍轻松”——一场知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巅峰对决 绝境:二审失利,品牌方陷入困局 作为国内智能按摩器具行业的领军企业,“倍轻松”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知名度,其“倍轻松”“BREO”等商标经多年经营,早已成为消费者心中的品质象征。然而,被告倍轻松智能科技(汕头市)有限公司不仅在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了“倍轻松”字号,更在扫地机器人等产品及宣传中打出“倍轻松BEIQINGSONG”标识。这种“搭便车”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严重稀释了原告的品牌商誉。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法院的部分认定并未完全支持原告观点。面对不利的裁判结果,倍轻松科技公司走到了命运的十字路口——是就此认输,还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突围:精准锁定“新证据”,撬动最高院再审大门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难度众所周知。最高院对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通过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绝大多数申请在形式审查阶段即被驳回。想要翻过这座大山,必须有足以从根本上推翻原审裁判的“杀手锏”。 代理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并未机械地重复原有诉讼理由,而是对全案进行了彻底的复盘与重构。他们敏锐地捕捉到一个极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程序变化:在二审结束后,被告名下的第27149064号“倍轻松BEIQINGSONG”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这一“新证据”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案件的法律格局。原审法院在判断侵权时,部分观点建立在“双方均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基础之上;而一旦被告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整个案件的定性便从“两个注册商标的冲突”转变为“原告商标是否需要跨类保护”的核心问题。代理律师果断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系统论证了这一新证据对原审裁判基础的根本性冲击。 精湛:重构法律关系,厘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边界 如果说“新证据”是打开再审大门的钥匙,那么对法律关系的精准重构,则是律师专业功力的集中体现。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团队深刻指出:原审法院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适用偏差——将被告使用“倍轻松”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简单当作商标权冲突问题合并处理。实际上,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虽同属商业标识权益,但二者的权利来源、保护条件及法律边界完全不同。企业名称登记绝不意味着经营者当然取得对字号的绝对使用权。当他人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后成立企业仍在相同或关联领域使用相同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攀附商誉,这理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规制范围。 这一观点精准击中了原审裁判的逻辑盲区。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即使部分商标权基础发生变化,关于企业字号攀附及市场混淆的问题,仍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独立审查。这种对不同法律制度边界的清晰切割,展现了极高的法律素养和诉讼策略水平。 结局:最高院裁定再审,品牌保护迎来转折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明确指出:对于侵害商标权部分,因被诉侵权标识对应的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原审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重新审查;对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注册商标制度与企业名称权益保护制度的权利来源及保护条件不同,对侵权行为的审查判断具有独立性,原审法院将企业字号使用问题简单作为商标权冲突问题合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启示:专业,是在绝境中开辟通途的唯一力量 本案的胜利,绝非偶然。它深刻揭示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规律:真正的突破口,往往不在庭审现场的唇枪舌剑,而在于律师对整体法律关系的重新定义与重构。从精准锁定“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一新证据,到系统论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独立审查边界,再到成功说服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每一步都体现了代理律师团队超凡的洞察力、严谨的法律逻辑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本案更是一堂生动的品牌保护课:商标布局要尽早,字号使用需审慎,而一旦遭遇侵权且诉讼不利,绝不意味着穷途末路。选择真正专业的律师,能够在看似无解的困局中,找到那条通往公正的窄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