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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跨境电商公司将商品“刷”出来用于“产品推广、直播样品”的走私刑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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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国雄


近日,上海某跨境电商企业——W公司因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用于产品推广、直播样品等非个人消费用途,被海关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遭追缴等值价款409万余元。据悉,该案此前已被检察机关刑事立案。


这一案例给跨境电商行业敲响了警钟:即便商品本身并非违禁品,即便商品最终用于企业经营而非个人倒卖牟利,只要违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规则,依然可能面临走私刑事责任。



一、案情回顾:精心设计的“刷单”行为

2022年3月至2025年4月,W公司在经营跨境电商零售业务过程中,为在直播等平台展示本公司的化妆品、护肤品,采取以下手法:

  • 改低平台商品价格:人为降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品标价;

  • 组织员工刷单:使用员工本人及亲友的个人身份信息,从平台上下单购买进口商品;

  • 集中收货:将订单商品集中邮寄到公司地址;

  • 资金回流:员工先行支付货款后,通过“仅退款”或公司报销等方式返还资金;

  • 用途转化:最终将进口商品用于公司产品推广、直播样品等非个人消费行为。

W公司被某海关缉私局刑事立案。经海关计核,W公司以此方式走私进口化妆品、护肤品等共418个品名,总计78224件,对应计税价格409万余元,偷逃税款58.4万余元。


二、为什么会被刑事立案?——违法本质分析

很多从业者可能会困惑:W公司并没有将商品加价倒卖牟利,只是用于“产品推广、直播样品”等企业经营所需,为什么仍然构成走私犯罪?

1. 核心违法点:伪报贸易方式

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规定,该贸易方式仅适用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且需满足“三单对碰”(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真实性要求。

W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以个人消费的名义申报,实际以企业经营的用途收货。这属于典型的贸易方式伪报,即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缴纳相应税款的商品,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入境。

2. 一般贸易进口与跨境电商进口之间存在“税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打七折)。W公司通过伪报贸易方式,实际享受了不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构成了偷逃应缴税款,这正是走私罪的本质特征之一。

3. “刷单”制造虚假“三单”信息

W公司组织员工使用个人身份信息下单、集中收货、资金回流的操作,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这种行为违反了跨境电商监管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三、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红线

本案对跨境电商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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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是以“个人自用”为前提的。一旦商品脱离个人消费者、进入企业端用途,就必须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提供许可证件并缴纳相应税款。


四、法律建议

1、给跨境电商行业的建议

W公司的案例表明,即便商品用于“产品推广、直播样品”等看似正当的企业经营用途,只要通过伪造“三单”信息、伪报贸易方式的方式进口,依然构成走私行为,面临刑事追责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跨境电商行业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必须严守合规底线。“刷单”不只是平台治理问题,更是海关监管红线。 任何试图绕过监管规则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2、给海关等监管部门的建议

应当充分关注企业的“守法困境”。实际上,W公司主要目的可能并非偷逃税款,而是因为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需要获得“批文”,如特殊化妆品(防晒、祛斑美白等)必须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经过技术审评后方可进口,这个流程下来需要1~2年时间,而跨境电商则可以豁免这注册批文(两种贸易方式对比见下表)。因为没注册批文,所以W公司不能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商业用途的样品,这正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笔者建议海关等监管部门考虑给予跨境电商企业一定量的样品(豁免批文),可以有效化解企业的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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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贸易方式在化妆品监管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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