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0

作者 | 丘集青
由于我国的风俗习惯,除非涉及刑事案件公安部门介入强制尸检,大部分民事纠纷涉及的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损害、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它意外损害等人身损害案件,存在未能尸检(死因鉴定)的情况。
一旦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死因推断(实质上也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范畴),或者双方中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死因推断,就需要把损害结果提前到患者(伤者)出院的状态。
那么,就会面临一个问题。能否以病历资料进行伤残分析,根据该分析作出的伤残判断(非伤残鉴定)来确定损害结果,作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笔者结合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内容,进行分析后认为部分可行。
1.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的活动。 3.2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2.2 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X线、CT、MRI片)等; 3.3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应当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符合性、充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3.1 鉴定资料的符合性,是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3.3.2 鉴定资料的充分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满足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3.3.3 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的联系。 3.3.4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但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性声明。 对已故人员的生前伤残进行文证审查在法律实务中是可行的,但其适用范围和证明力存在严格限制。 文证审查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被鉴定人生前的病历、影像资料、手术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意见,这种审查方式主要适用于生前存在明确器质性损伤的案件。对于高度依赖活体检查的神经或精神功能障碍,单纯的文证审查难以得出准确结论。 实务中已有山东、吉林等地的司法鉴定执业指引明确允许对死者生前损伤进行此类审查,但法院在采信时会重点考量损伤类型的客观性与材料的完整性。广东省并未明确禁止该类审查,但亦强调需结合临床诊疗规范与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从严把握。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完整、连续、可追溯的原始病历资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出具书面说明,论证文证审查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并非所有类型的伤残都适合通过文证审查来认定,根据损伤性质的不同,其可靠性存在显著差异: 器质性损伤可靠性高 对于器官切除、肢体截肢、眼球摘除、假体置换等客观存在的物理性损伤,文证审查具有很高的准确性。这类损伤在手术记录和影像资料中有明确记载,不依赖被鉴定人的主观配合,其鉴定意见通常能被法院采信。 功能性损伤可靠性中等 涉及关节活动度、肌力等级等需要现场测量的项目,由于缺乏活体数据,审查主要依赖病历中的出院小结或康复记录。鉴定人只能根据一般临床经验进行推断,存在一定的误差风险。 精神与感官障碍可靠性极低 对于智力障碍、精神伤残、视力下降、听力受损等项目,必须依赖与被鉴定人的直接互动和仪器测试。若生前未做过系统的专科检查,死后仅凭病历几乎无法评定,强行鉴定极易被法院认定为依据不足而否定。因此,笔者建议如有维权打算,应尽可能对精神类的专科检查进行完善。 影响鉴定成功的关键因素 即使法律上允许进行文证审查,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多重门槛,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素: 医疗终结时机 伤残鉴定通常要求在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如果被鉴定人受伤后极短时间内死亡,损伤尚未达到骨性愈合或定型状态,鉴定机构往往会以未达鉴定时机为由拒绝受理或退案。 病历资料的完整性 文证审查完全建立在书面材料之上。如果病历缺失、影像片子遗失或记录前后矛盾,鉴定人将缺乏判断基础。尤其是涉及陈旧伤与新鲜伤的区分时,完整的影像学对比资料至关重要。 地域司法实践差异 目前各地鉴定机构对死后评残的接受度不一。部分地区如山东、吉林有明确的执业指引支持受理,而部分地区的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可能仍坚持只做活体鉴定。建议优先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具有法医临床资质的机构咨询。 鉴于文证审查存在不被受理或证明力弱的风险,建议同步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赔偿权益: 利用程序规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若无法取得正式的鉴定意见,可以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可以依据病历资料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法官理解伤情的严重程度,这在江苏、徐州等地已被视为确定伤残等级的替代方式。 退而求其次,主张已发生的实际损失 无论最终能否评定伤残等级,受害者生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均有明确票据和证据支持。应优先确保这部分确定性损失的足额索赔。 始终建议,明确死因与损伤的因果关系——尤其在死亡原因存疑或损伤与死亡间隔较短时,避免因因果链条断裂导致全部赔偿主张被驳回。 如果死亡与事故损伤存在关联,应及时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或尸检。明确因果关系有助于将死亡赔偿金与事故挂钩,从而绕开生前伤残等级认定的复杂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