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0


甲诉乙1、第三人乙2民间借贷纠纷案
姚力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乙1与甲原系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乙2系乙1胞姐、关联企业财务人员。2014年甲分三笔出借资金并由乙1出具借条:2014年5月出借500万元、11月出借800万元,2015年1月另行出借35万元,合计本金1335万元;其中乙1此前通过乙2账户返还100万元,双方对账确认剩余1200万元。
2017年3月13日,乙1与甲签订《XX股东权益计算》与股权转让配套协议,核算乙1所持25%股权对价3751.79万元,结算时直接扣除前述1200万元预支借款、利息等款项后,约定甲仅需另行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后续甲已分期足额付清该500万元并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
时隔8年后,甲持原《借条》起诉,主张乙1全额归还1395万元(含另行主张的60万元往来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否认了借贷与股权转让的关联,认定案涉1200万元无法抵作股权分红,判令乙1全额偿还1335万元。乙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代理人姚力律师接受乙1委托后,提出1200万元借款已通过股权转让结算抵销等主张,在多位律师、财务专家和审计专家的多番努力下,终获得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约1200万元损失:
1、撤销XX人民法院(20XX)桂 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乙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甲返还借款117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 案涉1335万元借条对应的款项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股权转让项下预支款项;
2. 《XX股东权益计算》中列明的“1200(甲转)”是否为案涉借条项下1200万元,双方是否达成债务抵销合意;
3. 乙1主张的100万元还款、A代为偿还的18万元能否在借款本金中抵扣;
4. 甲起诉是否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二、代理意见
(一)借条仅为资金过账凭证,案涉真实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应从商事交易逻辑分析,不能仅凭书面《借条》单一证据机械认定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发生于双方合作经营房地产项目期间,资金均转入财务乙2账户,案涉款项最初以借条方式来固定金额,是股东之间预支资金的商事惯例,并非单纯自然人资金拆借。一审错误将股权转让价款结算认定为公司分红,混淆了股权转让对价的约定与公司法项下对利润分配程序的规定。公司对利润分配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审计核算,而《XX股东权益计算》仅甲、乙1二人签字,无第三方股东丙确认,也无需第三方股东进行确认。该证据内容围绕乙1的25%股权价值核算、股权转让扣减款项展开,本质是股权转让价款结算文件。据此,商事主体出具借条,不能一概认定借贷,要结合资金用途、后续合作协议、款项结算方式综合判定基础法律关系。
(二)1200万元已合意抵销,甲无法举证存在两笔1200万元系独立资金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甲主张《XX股东权益计算》记载的1200万元是《借条》外另行支付的款项,应由其举证两笔1200万元完整资金流水。而甲举证的多笔转账,要么收付主体为案外人丁、戊,要么款项备注为公司增资走账、项目购楼款,且相关资金事后已原路退回,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存在第二笔1200万元的出借事实。结合历年财务邮件对账记录,从2015年至2017年历次对账表格连续载明,1200万元为甲预支给乙1的款项,最终股权转让结算直接在3751.79万元股权对价中扣减该笔资金,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协商一致抵销。货币作为种类物,同一金额款项在前后多份商事文件重复出现时,原告却主张两笔资金为独立资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三)18万元还款应予抵扣本金,100万元已实际归还
乙1举证案外人A出具书面说明,证实2015年6月转账18万元系代乙1偿还35万元借款,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甲,甲无法举证该笔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该18万元依法抵扣本金。
至于100万元往来款,乙1按甲要求还100万元,2014年11月11日乙2转入公司所用8170账户100万元,2014年11月7日甲从8170户转出100万元,该账户的其他进出资金在公司财务均有记账,但只有这两笔款项未在公司的财务账中计账,说明这笔100万元预支款是实际退还给了甲,而不是还给了公司。这实质上就已扣减了1300万预支款中的100万元。法律后果即甲实际出借的款项金额应扣减100万元,实际为1200万元。从乙1一审提交的《各股东占用公司利息应计利息》表中可知,乙1的1200万的计息时间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为什么是2014年12月起计息?正是因为截止2014年11月这笔归还100万被甲认可了,双方才约定从2014年12月起按1200万开始计息。
(四)甲涉嫌虚假诉讼、滥用司法资源
双方2017年3月完成股权结算,甲自当日若对抵销有异议,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时隔8年起诉违背常理。商事结算文件签署后,当事人明知债权已抵销,长期搁置不主张债权,事后仅凭原始借条重复索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三、案例评析
本案难点集中在民商事交叉法律关系识别、合意抵销事实认定两大核心,是民间借贷与股权转让交织纠纷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大量商事合作伴随股东临时资金拆借并出具借条,后续通过股权结算抵扣欠款,极易出现事后一方持原始借条单独起诉的情形。
本案典型意义为,一是明确答辩思路,打破“有借条即成立借贷”的惯性裁判思维,以全案资金流向、前后多份协议、多年连续对账记录综合认定基础法律关系;二是细化证据及证明目的,对于原告主张同一金额存在两笔独立出借资金的情形,严格审查其提交的各项证据内容,存在多处漏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逻辑,达不到其合法合理的证明目的。
商事合作中股东资金往来,尽量在协议中备注款项性质,区分个人借款与股权预支款,债务抵销尽量在书面结算文件中明确备注原债权消灭。
四、结语和建议
本案二审改判,成功纠正了一审割裂法律关系的裁判瑕疵,对同类商事纠纷处理具备参考价值。对商事主体提出实务中的如下建议:第一,股东之间资金往来,借条、转账备注、结算协议三项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明确款项是个人借贷还是股权预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多年纠纷;第二,达成债务抵销时,在结算文书中写明原借条对应的债权消灭,或回收销毁原始债权凭证,留存书面抵销记录。
商事交易不同于日常私人借贷,不能机械凭借条主张权利,签署各类结算文件前应仔细核对扣款项目,留存全部交易凭证,防范多年后被反向起诉的法律风险。
五、案例索引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桂04民终3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