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2

作者 | 李龙飞 许佳洵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往往会选择多个被告共同起诉,其中不乏以个体工商户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但如果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后,这个个体工商户突然注销了,法院还能继续审理吗?本文分享的这起管辖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能。
原告Z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主营油漆笔产品。原告发现,被告连某、郑某等多人以家庭为单位,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开设了多家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油漆笔产品。原告遂以连某、汕头某公司、郑某、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连某戊以及佛山市禅城区某贸易商行(经营者连某叶)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万元。 程序困境:被告在诉前调解期间注销,法院要移送? 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将本案编立“诉前调”字号,委派调解。然而,在调解期间,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贸易商行于2025年1月17日注销。调解不成后,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正式立案。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已注销的该贸易商行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随后,禅城法院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内”为由,于2025年3月25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禅城法院的移送裁定是错误的,核心理由在于管辖恒定原则。 第一,起诉时被告存续,法院已经取得管辖权。 原告向禅城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时,佛山市禅城区某贸易商行处于正常存续状态,其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禅城法院在立案时已经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第二,诉前调解与正式立案在管辖确定上效力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编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于2024年9月30日编立“诉前调”字号,禅城法院即为最先立案的法院,其管辖权不因后续调解不成转正式立案而改变。 第三,被告注销发生在调解期间,不影响已成立的管辖权。 管辖恒定原则的核心要义是: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注销发生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并非恶意选择已注销的被告作为管辖连接点。即使原告在正式立案后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禅城法院在立案时已取得的管辖权也不应丧失。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撤销禅城法院的移送裁定,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启示:警惕被告通过注销规避管辖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利用个体工商户易于注销的特点,通过注销“马甲”店铺来制造管辖障碍,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策略。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这种规避手段将不被司法支持。权利人可以放心选择以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只要起诉时主体存续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