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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专利被抢注后转让他人,如何快速夺回?——跨国专利权属纠纷的“中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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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龙飞


01
案件速览



韩国公民崔某系“手机壳”技术的真正发明人。案外人许某利用合作便利,将崔某的技术方案以自己的名义在韩国和中国分别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崔某在韩国启动法律程序,历经韩国专利审判院、专利法院、大法院三级审理,于2021年12月获得终审胜诉判决,确认崔某为发明人及专利权人。

然而,在韩国后续的专利侵权诉讼期间,许某于2023年6月去世。涉案中国同族发明专利经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人由许某变更为中国居民邱某。2024年,崔某委托代理律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中国发明专利的权属。代理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坐实了“许某死亡后仍以其名义办理转让”的虚假事实,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邱某同意将涉案专利权返还崔某,崔某向其支付象征性补偿。本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5个月,与韩国耗时4年形成鲜明对比。

02
困境:专利权已被转让他人,如何破局?



本案的难点在于: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已不是原始抢注人许某,而是变更为了中国居民邱某。邱某并非直接抢注者,其是否构成恶意持有?如果邱某主张“善意取得”,崔某能否夺回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只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并公告,即具有公示效力。邱某作为登记在册的专利权人,享有法律上的推定权利。如果要推翻这一登记状态,崔某必须证明:一是自己是真正的发明人;二是许某的抢注行为违法;三是许某死后向邱某的转让行为存在瑕疵甚至虚假。

此外,许某已经去世,其继承人是韩国籍。如果必须追加继承人为当事人,将面临跨国送达、韩国继承法查明与适用等程序难题,案件可能旷日持久,严重影响崔某每年数亿韩元从中国进口专利产品的商业活动。

03
破局之道:域外确权为基,境内调查取证为桥



本案代理律师设计了一套“域外确权为基,境内诉讼为桥,以打促调速赢”的策略。

第一,系统梳理域外证据,构建权利基石。 代理律师提交了韩国专利审判院无效审决、专利法院一审判决、大法院终审判决等三级司法文书,并全部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同时整理崔某在韩国诉讼中提交的原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记录、往来沟通邮件等核心证据。这组“全景式、链条化”的域外证据,向中国法官清晰展示了争议事实在域外已被穷尽司法程序审查并最终定性的全过程,为本案快速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坐实“死亡后转让”的恶意事实。 代理律师核查发现,涉案专利转让给邱某的时间(2023年12月5日)晚于许某死亡时间(2023年6月20日)。这一时间差是重大程序漏洞。代理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专利转让著录项目变更的原始文件。经查证,该转让行为发生在许某死亡之后,系他人以其名义办理的虚假转让。邱某关于“善意取得”的抗辩不攻自破。

第三,积极推动法院调解,避免域外法律查明难题。 在查明恶意转让后,代理律师向合议庭和邱某释明法律风险:邱某无法保有专利权,且可能因恶意串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法官说明,若不调解而迳行判决,需追加许某的韩国籍继承人,涉及韩国继承法查明与适用,程序复杂耗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邱某将涉案专利权转回崔某,崔某支付象征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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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被告邱某将涉案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原告崔某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崔某向被告邱某支付象征性补偿。

05
案件启示:跨境专利权属纠纷的“中国方案”



启示一:域外生效判决不是“废纸”,关键在证据组织。 韩国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的真正发明人身份,不能直接作为中国法院确认专利权属的依据,但通过系统化的证据组织——将域外三级司法文书与原始权属证据打包呈现,可以极大增强证据采信度,实现权利认定的“跨境传导”。

启示二:细节决定成败,程序性信息中藏着突破口。 本案的成功源于对专利转让时间这一细节的极致追求——转让发生在死亡后,这是一个明显的程序性破绽。律师应培养对程序性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从中寻找案件突破口。

启示三:调解不是“认输”,而是为当事人创造最大价值。 诉讼是手段,实现商业目的才是终点。当判决可能面临执行难或耗时过长时,勇于并善于运用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为当事人创造最大价值的体现。本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5个月,与韩国耗时4年形成鲜明对比,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化解跨国纠纷中的高效性。

启示四:为“一带一路”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范本。 本案成功对于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保护外国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它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能够依法采信域外司法文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通过灵活高效的调解机制快速、低成本解决复杂的跨国知识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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