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4

有一天,我在某市会见一名在押的走私嫌疑人,办理会见手续时,与一位来自南宁的律师闲聊,谈到各自的业务,我说我只做走私刑事辩护。这位同行感叹:“只做走私案件?深圳的律师已经专业化到这种程度了吗?” 她的惊讶让我意识到,即使在法律行业内,“极致专业化”仍然是一个让人意外的选择。掐指一算,我在这条路上已经走了十七年。 经常有不相识的律师带着他们的客户来委托我办理走私刑事辩护案件。他们告诉我,在“尽职调查”时,通常会在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或北大法宝等检索我办过的案例。检索结果呈现:我的案件全是走私案件或与海关相关的行政争议案件[1]。他们由此确信:吴律师在走私刑事辩护方面确实专业。这也算是一种“同行评议”——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不懂海关业务,是不可能真正办好复杂的走私案件的。 如果你不懂得何谓正常(海关正面监管),又怎么知道何谓异常(违法犯罪)呢?走私刑事辩护的门槛,恰恰在于它需要两套知识体系——刑事法律与海关监管知识,缺一不可。 我大学读的是国际贸易专业,同时拥有报关员资格,这是我的知识背景。从踏入律师行业、进入海关法专业律师团队的第一天起,我就开始把《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众多海关部门规章、公告,一部一部地学习、在司法中实践,经过十余年积累,逐步构建起完整的海关业务知识体系。 以海关商品归类为例,它被誉为“世界性难题”,连作为监管部门的海关都不能保证归类绝对准确。我办理的一起“伪报商品编码走私案”,经过调查发现涉案货物,在同一关区的三个口岸,海关给出的商品归类竟然各不相同。这个案件,经过两年的艰苦辩护,我们最后拿到了无罪结果。看到这位谈“梅林色变[2]”的香港老伯“终于了结了”的眼神,我心多么宽慰! 偷逃税额的核定,则涉及价格认定、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已缴税款扣减等多重专业判断,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这个领域要求辩护律师不仅懂刑法,更要懂海关法、懂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和跨境贸易实务。我有时会接到不相识的海关缉私民警或法官的电话,请我就案件中涉及的海关专业问题提供参考意见——这种来自执法者和裁判者的专业认可,恰恰说明深耕一个领域的价值。 常有朋友问:为何将自己业务“局限”到走私刑事辩护这么小众的领域?我想起茨威格在《象棋的故事》所写“一个人局限自己的领域愈狭小,他在一定意义上就愈接近于无限” 十七年前,当时我三十岁,我选择扎根海关法律服务这一“利基市场”时,周围不乏质疑之声。彼时律师业务以“全能型”模式为主流,不少同行执业范围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但我看到了另一条路——走私刑事辩护不是一条窄巷,而是一片等待深耕的沃土,更是一个充满迷人问题的“无人区”。我时常想起日本电影《编舟记》竹婆对主角马缔光也说的那句话:“年纪轻轻就找到了毕生的事业,仅此一点,小光就很幸福了。接下来,只要一个劲儿向前走就好。”对,就是一个劲儿向前走! 这个领域足够复杂、足够深邃。走私案件往往横跨境内外,涉及国际贸易规则、海关监管制度、刑事证据规则的多重叠加。更重要的是,这个领域有太多尚未被解答的问题:特殊关系企业的“低报价格走私案”中,“违规”与“走私”的边界究竟如何划定?跨境电商“推单走私”中,构罪还是不构罪?加工贸易渠道“一日游”已缴税款,能否在走私数额中扣减?等等。每一个问题都是一道未解的方程式,等待深耕者给出答案。窄,不是局限,而是深度。 前些天,一位客户说了一句我很认同的话:“如果你把事业当生意来做,那是做不好的,越做越难做,直到做不下去;如果你把生意当事业来做,那就会越做越好,越做越顺。” 巴菲特有一个“简单”的成功哲学——长期主义加复利效应,慢慢地变富。这种理念契合我的心性,我是可以坐冷板凳的人,我愿意慢慢地成功。 茨威格从雕塑家罗丹那里得到的启示[3]是:“从此,我知道凡人类的工作必须怎样做,假如那是好而又值得的。一个人一定要能够把他自己完全沉浸在他的工作里。”一件工作做得好,必定是出于真心喜欢,沉浸其中,获得心流——这本身就是极好的回报。 提及回报,于物质财富,这些年我虽然没有赚到很多钱,但我认为市场也没有亏待我,我的心是安定的。于精神财富,能得到相当数量客户、律师同行、检察官和法官的认可,于我而言,足矣。 这些年,我们团队在全国各地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年度全国十大走私案件,也创造了全国首例扣减一日游税款的先例。每当核减百万级、千万级的偷逃税额,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时,那种“在无人区中开辟路径”的愉悦感便油然而生。 走私刑事辩护于我,不仅是职业规划的选择,更是一种价值观的坚守。在喧嚣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做一个沉下心来的“手艺人”,在利基市场中寻找无限可能——这便是我眼中法律人最迷人的姿态。 尾注: 1.2014年因无法拒绝一位朋友之邀,作者曾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 2.深圳的市级看守所设在福田区梅林。当时该案的香港老板关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3.见茨威格《从罗丹得到的启示》,入选小学语文教材改名为《全神贯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