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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违规拆封病历需承担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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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2013年7月17日入住某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7月25日某医院医师为患者进行“Miles术+乙状结肠癌根治术”。

7月28日出现手术部位引流管脱落,某医院为此减免医药5800元。2013年8月24日患者出院。

2013年9月21日患者因腹痛、腹胀伴恶心、呕吐第二次入住某医院,诊断为直肠癌术后改变,小肠梗阻,11月9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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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情况



此次住院期间,患者及家属对某医院的诊疗提出质疑,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患者第一次住院的全部病历进行了封存。后患者到外院就诊,2013年12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12月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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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情况



患者死亡后,双方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期间,家属得知某医院单方面对封存病历进行了启封。家属对此向市医学会提出了质疑,但该会不顾家属的反对,2014年2月20日仍然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某医院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启封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启封后的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市医学会将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资料,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不可能具有真实性,不能依此认定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不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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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由于某医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启封封存病历,按照《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进行修改)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患者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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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情况



法院释明:虽然本案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家属可以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作出认定。但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家属并未提出申请。 

法院认为:1.医方在接到市医学会通知后并未尽到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启封病历的义务,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医方提供的病历系完整的一套病案,家属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该病案经过医方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故不影响该病案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医方具有过错。2.在法院已经向家属释明的情况下,家属并未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申请鉴定,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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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可以反映出医患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对其封存具有保证原始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伪造、篡改、销毁等不当行为的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质疑,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本案中:医院在接到市医学会通知后并未尽到通知家属到场共同见证启封病历的义务,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使得封存病历的意义丧失,也使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医方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定。因医院在从事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故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亦考虑到本案患者患有乙状结肠恶性肿瘤、乙状结肠恶性肿瘤,病情严重、凶险,患者死亡的结果主要是因为该严重、凶险的疾病本身导致。尽管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在综合考虑医方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关联度的基础上酌情判处医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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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前提!

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无论是封存原件还是复印件,无论是封存还是解封,均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见证,否则证据的保全措施将失去法律意义。以下为具体分析医方的风险防范以及患方的维权策略问题:

一、医疗机构违规拆封/管理病历的核心风险

本案中,如果患方因医方违规拆封,致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若鉴定机构常以"鉴定材料存在争议"退案。法院通常认定医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酌定医方承担责任。

另外,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条及第47条: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的,卫健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患方针对违规拆封的维权策略

首先,在质证阶段,明确指出封存封条被单方启封,要求医方说明拆封理由及在场人员,无法合理解释则主张病历真实性存疑。另外,如果是电子病历封存件被单方拆封,同样可提出异议。

其次,尽可能同意法院释明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避免像本案一样患者反而把自身置于程序问题之中。因为目前的司法鉴定指南规定,如因鉴定材料争议,鉴定机构是大概率拒绝受案的。如因病历问题退案,患方可主张因医方原因致使无法鉴定,应由医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判令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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