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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在实务中的甄别与界定

发布时间: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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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在实务中的甄别与界定——张某某与谢某某、甲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程艺

一、案情简介

(一)事实部分

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原由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持股56.14%、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持股43.86%,张某某为上述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向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丁企业”)融资,乙公司及关联公司将丙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丁企业名下作为风险保障措施。

后因张某某等违约,丁企业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张某某、乙公司与甲公司、谢某某等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甲公司股权正式由谢某某等持有,并由甲公司筹资回购登记在丁企业名下的丙公司99%股权,张某某和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完成回购后12个月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该99%股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筹资回购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张某某主张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交易安排系股权让与担保,请求确认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的丙公司99%股权为让与担保措施,并确认其中43.86%股权归其所有,乙公司另案起诉请求确认相关交易安排系让与担保并确认丙公司55.14%的股权归其所有。

(二)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丙公司99%股权交易性质为民间借贷及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若为让与担保,43.86%股权是否应归张某某所有?

二、代理意见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股权交易性质的认定,围绕该关键争议,代理律师主张案涉股权交易性质为股权转让,而非民间借贷及让与担保。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代理意见:

从交易背景看,案涉协议签订具有明确的股权收购目的。签订协议时,丁企业因乙公司等无力清偿债务,已计划处置丙公司股权,第三方企业已支付收购款并拟完成收购。在此紧急情况下,张某某等为避免股权被处置,联系谢某某,由谢某某出资并利用其优先收购权共同回购丙公司股权,谢某某的合同目的是收购丙公司股权并享有相应权益,而非提供借款及接受股权让与担保。

从协议条款来看,无任何让与担保的约定及主从性特征。《股权回购协议》通篇未提及“借款”“让与担保”等内容,未约定张某某、乙公司需偿还所谓“借款”,也未明确股权作为担保物的相关安排,不符合让与担保“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从合同属性。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股权由谢某某方“正式持有”,体现了股权归属实质性转移的意思表示。

从协议履行来看,谢某某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筹资支付股权回购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谢某某成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更换了公司董监高人员,全面接管公司经营管理,包括办理土地手续、处理闲置土地问题、收取租金等,符合股权转让后受让方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的特征。而让与担保中,受让方在主债务清偿前通常不得行使股东权利或处分担保物,这与本案实际履行情况有本质区别。

关于《股权回购协议》中“多退少补”条款的性质认定。该条款并非让与担保的特征体现,而是针对收购期内张某某指定第三方行使股权购买权的特别约定。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款隶属于“股权购买权”章节,适用范围仅限于12个月收购期内;从内容来看,“丙方应得款项”引用收购期内浮动的股权购买总价,而非固定借款金额,进一步印证其是股权交易中的商业安排,而非借款担保中的结算条款。张某某将其曲解为具有让与担保特征,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案例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主要应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特征来判断。案涉协议没有张某某、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的约定,也没有就以丙公司99%股权向甲公司进行让与担保进行约定,未体现让与担保的从属性特征。案涉协议有关张某某、乙公司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公司购买丙公司99%股权的约定系相关各方达成的一种商业安排,不同于让与担保中采用的转让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且根据案涉协议,甲公司对丙公司的经营权仅在回购期内受到一定限制,并未约定对回购期满后甲公司的股东权利进行任何限制,亦不同于股权让与担保常见的对受让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即便张某某原为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未曾直接持有丙公司股权,张某某主张丙公司股权归其所有欠缺请求权基础。综上,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一)案件重点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股权让与担保与有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的区分,二者在形式上均涉及股权转移及后续回购约定,容易产生混淆。本案中,案涉协议条款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且存在多份关联协议,张某某方通过刻意曲解合同条款、混淆交易背景,进一步增加了交易性质认定的难度。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价值。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股权交易形式日益复杂,本案明确了“合同目的+主从性特征+权利行使情况”的三维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有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清晰指引。

该案的处理既尊重了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通过准确认定股权交易性质,否定了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在交易中明确合同约定,规范交易行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商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三)可借鉴经验

1.精准梳理交易背景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复杂商事案件中,交易背景往往决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通过还原丁企业处置股权、第三方收购等紧急情况,清晰呈现了《股权回购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股权收购而非借款担保,为案件胜诉奠定了事实基础。

2.深度解析合同条款是界定法律关系的关键。律师应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全面梳理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把握“正式持有”“实际享有”等核心表述的法律含义,区分股权交易与担保安排的本质差异,避免被当事人片面主张误导。

3.充分举证合同履行情况是印证法律关系的重要支撑。股权转让与让与担保在履行环节存在明显区别,律师应重点收集工商变更登记、董监高变更、经营管理凭证等证据,证明受让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驳对方的虚假主张。

4.严格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是保障案件结果的核心。准确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让与担保、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司法人独立性、合同相对性等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典型案例,涉及复杂的商事交易安排和疑难法律问题,其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商事交易本质的精准把握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程艺律师凭借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通过深入剖析合同条款、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在复杂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

对于类似复杂商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案件处理层面

1.全面排查关联案件及协议。复杂商事交易往往涉及多起诉讼、多份关联协议,律师应全面梳理案件脉络,厘清各协议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不同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避免因遗漏关键信息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2.聚焦核心争议焦点精准突破。针对案件核心争议,如交易性质、主体资格等,集中精力收集证据、组织论证,突出重点问题,避免在无关细节上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同时,要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前准备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到攻防兼备。

3.注重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定的结合。商事案件的处理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尊重商业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商业安排。律师应具备商业思维,理解交易背后的商业目的,结合商业逻辑分析法律关系,使代理意见更具说服力,获得法院认可。

(二)风险防范层面

1.完善合同条款设计。签订股权相关协议时,应明确交易性质、股权归属、回购条件、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若为股权转让,应明确“正式持有”“权利转移”等表述;若为让与担保,需明确主债务、担保范围、清偿后财产返还等关键条款,同时注明“代持”“担保”等性质,减少后续争议。

2.规范交易履行流程。股权变更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经营管理权限的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董监高变更、印鉴交接、财务资料移交等,确保交易履行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同时,要妥善保管付款凭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3.加强法律风险预判。在商事交易前期,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全面排查法律风险,包括主体资格、股权权属、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复杂交易,应制定专项法律方案,明确交易模式、风险点及应对措施,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4.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通过反复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恶意缠诉等方式拖延诉讼。律师应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合理诉求,避免因滥用诉讼权利导致不利后果。

本案的审理和代理实践,为处理类似股权交易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有序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六、案件索引

一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5号(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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