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4


挂名监事涤除工商登记(备案)之司法救济路径全解析——张某与广州A投资有限公司、广州B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王倩
一、案情简介
(一)事实部分
张某应案外人用人单位要求,于2020年配合挂名登记为其用人单位关联公司广州A投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监事。2021年,张某从其用人单位处离职,离职时明确表示同时解除在A公司的监事职务,用人单位与A公司均口头承诺办理监事变更,但一直未予办理。广州B投资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A公司唯一股东。
张某希望涤除自己在A公司的监事登记,但与A公司、B公司均沟通无果。
(二)争议焦点
张某可否通过诉讼要求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A公司监事的备案登记事项?
二、代理意见
王倩律师作为张某代理律师,本案的代理思路和代理意见如下:
(一)代理思路
1.诉前先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指导张某向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B公司发出书面函件,声明辞任监事职务,要求A公司、B公司限期改选监事并办理监事变更登记。A公司、B公司对前述书面通知均不予回应,张某又进行登报声明,催告A公司、B公司限期办理监事变更、涤除张某监事身份。
2.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后,A公司仍不予办理,则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主张涤除监事的工商登记。
(二)代理意见
1.张某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关联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应当由股东或员工代表组成,否则很难对公司实施监督之行为,这就要求监事与其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本案中,A公司系张某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张某登记为A公司的背景原因,系应其用人单位要求进行挂名,现张某早已从其用人单位处离职。张某自始既非A公司的员工,也非A公司股东,未参与A公司经营活动,未被安排履行任何监事职务,未收取任何报酬,与A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不具有担任A公司监事的事实基础。
2.张某明确表示辞任监事职务,不予变更有违自愿原则。
从法理上讲,公司与监事之间对内应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与监事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A公司对于变更监事一事久拖不决的根本原因,系没有选出新的监事。虽然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该条规定的过渡期间应当是合理期间,不能排除监事对委任关系的单方解除权,否则有违自愿原则。张某已向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监事职务,A公司迟迟不办理监事的改选和变更登记,也未对张某的通知作出任何回应,违背张某的意愿,有损张某的合法权益。A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改选监事,不足以成为其拒绝为张某办理监事涤除手续的合法理由。
3.张某已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报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从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来看,虽然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但当监事通过内部途径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时,司法具有介入必要性。
本案中,张某客观无法在A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自行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监事变更或涤除,故张某先后于2023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向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B公司邮寄书面函件,声明辞任监事职务,要求限期改选监事并办理监事变更登记;于2023年X月X日登报声明,催告A公司、B公司限期办理监事变更、涤除张某监事身份。张某已从A公司的关联公司用人单位处离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张某提出辞去A公司监事职务,亦应予准许,但A公司及其股东B公司至今仍怠于变更。张某已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
4.涤除张某监事的工商登记,并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监事的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直接涉及外部的公司债权人,因此监事的变更登记主要系公司的内部事务,一般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张某要求解除监事身份的情况下,对其监事的工商登记予以涤除,亦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张某诉请A公司办理涤除其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A公司的《章程》约定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A公司的唯一股东B公司有义务予以协助。
三、案例结果
一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4日判决如下:
广州A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涤除张某作为广州A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的备案登记事项,广州B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A公司与B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重难点如下:
(一)诉讼请求是变更还是涤除
本案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由于本案中没有确定的变更后的相关人员,故诉讼请求为涤除类。
(二)法院支持监事涤除登记的几个核心要点
1.双方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监事无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无履行职责的实际;2.监事向公司提出有效辞任;3.公司怠于变更;4.监事已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
本案中,代理人围绕上述核心要点进行充分举证。鉴于法院对于司法介入持谨慎态度,庭审围绕监事是否已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调查:一、张某不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辞任A公司监事职务,还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要求A公司变更、涤除监事备案登记事项;二、张某书面通知A公司的唯一股东B公司限期作出变更、涤除A公司监事的决定;三、在A公司、B公司于合理期限内均未给予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张某就要求限期改选监事并办理监事变更或涤除登记事项进行登报声明以补强证据;四、承办法官问及有否尝试先去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或涤除登记,我方回复已咨询过,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回复,称企业监事涤除事项及相关救济途径非该局职能范畴,得到的建议是咨询相关司法部门寻求法律途径。至此,法院确信张某已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
(三)监事涤除之诉的关键程序
实践中,挂名监事往往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拟退出时,如果公司配合办理变更自然不存在争议,而一旦不予配合,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挂名监事可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监事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对该项诉请法院一般不宜径行判决处理,故内部救济前置程序尤为重要,即在起诉前,务必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并固定相关证据。
(四)监事涤除判决可执行
涤除登记生效判决的执行已实际不存在障碍。监事涤除判决生效后,如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监事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监事请求变更或涤除工商登记纠纷的处理方式提供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在监事涤除纠纷中,司法介入会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当内部治理机制失灵,监事穷尽一切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时,才会进行干预解决。而对于判定公司是否应为监事办理涤除职务的登记手续这一争议焦点,法院会综合考虑监事与公司的关系、监事登记的原因、监事辞任的动机、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监事而言。应充分认识到担任监事的责任和潜在隐患,慎重挂名监事;如已挂名为监事,建议及时辞任、解绑自救,积极采取一切内部救济措施,如无果,则尽快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
对于公司而言。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及时回应监事辞任职务的相关诉求,保障监事合法权益;被判决涤除监事工商登记后,如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登记事项空缺,相应后果也是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3民初14588号(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