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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 外观设计专利:精细化设计呼唤精细化无效标准

发布时间: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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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先看看下面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左边的是在先设计,右边的是在后设计。两个设计的产品都是鼠标,就是行业俗称的“立式鼠标”。

建议各位看官这样看:

  • 第一种看法:搭一眼,就继续往下看,看看左边再看看右边,对比着看,总体观察时间不要超过30秒。然后移开视线,不再继续看。这种看法,姑且称之为“猛一看”

  • 第二种看法:在前面“猛一看”至少三分钟以后,再仔细端详这两个设计,把每个设计至少看一分钟以上,然后再仔细对比这两个设计,看看在先的再仔细看看在后的对应部分。这种看法,姑且称之为“仔细看”

在先设计

在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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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请十位不是设计人士的鼠标消费者,请他们先后用第一种“猛一看”和第二种“仔细看”方式,观察这两个设计的鼠标实物,然后询问他们:这两个鼠标是否一样?在开展这种随机访谈前,事先没有做任何交代、要求或说明,仅告诉大家需要对两款鼠标长得是否相同进行判断。当然,这些被访谈者日常工作中几乎天天使用鼠标。

随机访谈得出的结论很有意思:

  • 猛一看:几乎所有的人都很肯定的说,这两个鼠标长的一样,是两个相同或几乎相同的鼠标

  • 仔细看:几乎所有的人都表示,这两个鼠标长得几乎一样,区别非常小,但在后的精致一些。问长得是否一样时,绝大多数人认为一样,但个别人认为不一样,但又表示实际上一样

  • 追加问题,如果你要买的话,在价格和功能相同的情况下,你会买哪个鼠标?几乎所有的人都回答说:买在后的鼠标。问:为什么?答:在后的精致些,或在后的精致多了

由于我国外观设计申请实务明确要求提交的是线条图或照片,线条图缺乏阴影线或表示阴影的点阵,照片的拍摄手法、光线和质量通常不专业、不尽如人意。这些不足,导致我国的外观设计视图缺乏层次感,将一个非常立体、充满美学的设计分拆为六个平面视图。为了避免平面视图造成的立体感缺失而提交的立体图,也往往因为前面的不足,导致其效果堪忧。

下面是在后设计的3D动画截屏。这个动画截屏就可以非常清晰地展示出该设计的所有精细之处,将该设计的所有精致之处体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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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在先设计的视图(申请用的是照片)对应予以展示,是否精致,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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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述随机访谈的结论,可以管中窥豹:

  • 猛一看,看到的都是轮廓,外形,是产品“粗”的一方面,以及与普通观察者使用时的功能部件等。这些“粗”的内容造成了普通观察者的第一审美印象,先入为主。这种观察顺序和印象是人的观察本性所致——由远及近,由表及里

  • 仔细看,看到了在后设计很多不一样的设计特征:“分割”右边视线的“肋条”,无大拇指凹陷区域,整个大拇指区域是光滑的大面积曲面,面向观察者的尾部区域也独具匠心的设计成渐变线“收尾”。当然,在整体比例方面,在后设计显然也比在先设计精致不少,没有在先设计粗犷、不讲究的观感。而且,尽管在后设计底座面积明显大于在先设计,但由于设计比例运用得当,其他设计特征配合精细,不仅不显得傻大粗犷,反而稳重中尽显精致

  • 随机访谈中的观察者,几乎都选择购买在后设计。这一事实无疑证明,普通观察者是完全可以将两者区分开的,并在价格、性能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用外观、用美感、用装饰性做出了自己的最后选择。这也证明,即使普通观察者在对设计特征等局部细微差别的比对中,可能认为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或无足轻重;但是,一涉及整体视觉印象,整体观感,消费者似乎就马上清醒无比,锐利无比,并且得出的结论几乎完全一致。这一现象也说明,“猛一看”“仔细看”都不是真正的整体印象、视觉印象,真正的整体视觉印象是要掏钱买东西时的“决定基础”——在后设计更精致,说不上来的区别。这一现象也说明,即使普通观察者省略了其观察时的细微差别,或者说,消费者不认为这些细微差别有多么重要,但这种“省略”“不认为”“无实质性区别”等都会在后面的整体印象中顽强的冒出来,并支配着自己的整体视觉印象,以自己真正的整体视觉印象(买在后鼠标的决定)对抗、覆盖自己的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判断

上面这个小小的实例说明:

  • 猛一看,仔细看,都是客观存在的行为或现象;同时,整体视觉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其依据是消费者最后的购买决定

  • “猛一看”对应的是整体轮廓,是大致形状和大致的印象;“仔细看”对应的是细致的、微小区别设计特征。两种之间的区别仅是“颗粒度”不同而已

  • 整体视觉印象的确是可以与猛一看、仔细看区别开来的,不能简单的用两种看法代替整体视觉印象,也不能用简单的两种看法的结果等效替代整体视觉印象。两种看法观察、比对的是具体的设计特征,不是整体,更不是审美印象,将两种看法等效、覆盖整体视觉印象显然是概念错误。即,不能用分解后的设计特征的组合代替整体设计,设计特征组合≠整体设计,或者,(猛一看、仔细看)≠整体视觉印象。否则,这种惊险的一跃十有八九会带来错误,至少是逻辑错误

上面罗里吧嗦说了这么多,各位看官肯定会有一个疑问:

  • 你说的再好,再正确,不可能每个外观设计无效、侵权案件,都做社会调查。没有代表整体视觉特征的社会调查结论,你上面罗里吧嗦说的这些不都是空话,不都是没用的东西?

这个质疑非常正确,直指核心。

的确,不可能每个无效、侵权案件都做社会调查,在赔偿额不高的情况下,权利人更不愿意去做这种费时、费力、费钱,还不一定被采纳的社会调查。

哪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去体现普通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

毫无疑问,在我国,体现普通消费者整体视觉印象的是裁判者。同样毫无疑问,裁判者是个体,具有自己的审美印象和知识背景,不可能真正代表成千上万的普通消费者,或精准捕捉到普通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

在这种拟制的情况下,为了更精准的代表普通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增加一个安全阀,使得最后的判断结论最大限度趋近于普通观察者的整体视觉印象,具体如下:

  • 当无效请求人认为区别设计特征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注意时,该无效请求人应提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否则,不能仅凭其一面之词的主张,就省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用一句轻飘飘的细微差异,不容易注意等之类的说辞,排除掉这些区别设计特征,用裁剪后的设计特征组合代替真实的整体视觉印象

  • 如果复审委依职权认定区别设计特征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给出自己的证据或给出充分的说理,不能在不给出任何证据或充分说理的情况下,直接跳过,惊险一跃,用裁剪后的设计特征组合直接代替真实的整体视觉印象

再回到上面鼠标这个例子,其实质就是,在后设计是在先设计的精细版,升级版:整体轮廓基本一致,但细微处差别较大、较多,给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差异明显。

面对这种精细化的外观设计,如果判断标准过于粗放,将各种神来之笔都称之为细微差别,不容易注意到的,或不会引起注意的,但又不给出证据,不给出充分的说理。这种粗放的判断标准和做法,无异于带着游标卡尺去看美术作品。这和外观设计的立法初衷显然背道而驰了。

粗放的无效标准错失了精细化的设计,也给出了不好的示范效应。

上面的鼠标例子涉及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图是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外观设计审查指南(§5.7.2.1)关于无新颖性的两个图示;上面的是审查指南自带的案例,下面的是审委会自己的决定(R 2300/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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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可知,上面的案例,在后设计与在先设计的唯一区别就是省略了壶中间的标签(label),整体轮廓、线条和比例等完全一致;下面的案例,完全一致,如果非要说有区别,也是微不足道的(immaterial detail)。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知识产权局才认为在后设计无新颖性。

相比较上面我们自己的鼠标案例,可知我们的新颖性无效标准显然尺度过大,标准过于粗放。

另外,AI给出的结论是:两个鼠标之间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同。

综上,在精细化设计的今天,外观设计无效标准也应相应精细化,过于粗放的无效标准会阻碍设计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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