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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图形有价,规则无情: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启示

发布时间: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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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1,030万元的消息传开后,“国际大牌欺负国货”“四叶草是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图案,凭什么被一家外国公司独占”的声音迅速刷屏。这起案件之所以能从一起普通的知识产权纠纷,演变成一场全民围观的公共讨论,恰恰说明公众对“文化归属”与“商标权利”这两个概念存在普遍的认知模糊。本文由广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的三位律师——刘莉、胡琨、丁春霞——从法律专业角度,逐一拆解这起案件背后真正的争议焦点:四叶草图案该不该被独占、显著性从何而来、无效商标是否就能全身而退、诉讼策略里的门道,以及“一审败诉”是否真的等于“输了”。


作者 | 刘莉  胡琨  丁春霞(广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


近期,国际奢侈品牌LV起诉国产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案一审落槌,判决茉莉奶白及其加盟店赔偿LV共计1,030万元。判决一出,舆论迅速分化:一部分网友翻出博物馆藏品、传统纹样图册,指出四叶草纹样与唐代宝相花、四蒂纹一脉相承,认为这是“抢注我们自己的文化元素”;另一部分人则关注案件本身罕见的高额判赔,戏称这是“史上最贵的一杯奶茶”。

争议的核心,其实源于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把“这个图案是不是传统文化元素、该不该被一家企业独占”这个问题,和“这个商标在具体案件中有没有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混为一谈了。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也是理解整个案件的起点。

01
文化归属还是商标合规?先厘清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



网友的困惑本质上是一个商标“该不该被注册”的问题,这属于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程序范畴,救济渠道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进而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LV起诉茉莉奶白的这起案件,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法院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个商标有没有构成侵权”,而不是“这个商标应不应该被注册”。

这两个问题看似相关,实际上分属两条轨道,互不替代。LV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经历过续展、争议,能够一直存续注册到今天,这本身就说明它已经在行政程序中经受住了考验——只要商标没有被依法宣告无效,它就是一件有效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法庭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审查“权利状态”,不会去审查这个图案的“文化渊源”。这并不是在偏袒LV,而是知识产权游戏规则本身如此:文化归属是一个情怀问题,可以用来推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但不能反过来,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把它当作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被告如果认为这个商标不应该被独占,正确的路径是另行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而不是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这是传统文化元素所以我可以用”。

02
“四叶草”凭什么能在餐饮类目上被独占:显著性的两种取得路径



第二个常见疑问是:既然很多博物馆藏品上都能看到类似四叶草的传统纹样,这个图案本身是不是就缺乏显著性、不应该被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条规定划出了“公共元素”和“可被垄断的商标”之间的边界,其中就包括了那些在特定行业里已经通用、不具有显著性的图形。

四叶草图案如果被用在珠宝首饰、服饰这类商品上,确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通用、传统的装饰纹样,其他商家在这些品类上正常作为商标使用,不应被独家垄断。但本案的关键在于:LV主张权利的商标是注册在第43类——也就是餐饮服务类目上,而不是服饰、文创或珠宝类目。四叶草图案对于餐饮服务、尤其是奶茶这类业态而言,并不是一个传统、常用的元素,因此在这个具体服务上,它反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就好比苹果图案:如果把苹果图案注册在水果销售类目上,必然会影响其他水果商家的正常经营;但如果把苹果图案用在电子产品、手机上,它就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不会因为苹果本身是一种常见水果,就被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业垄断。

除了这种“固有显著性”之外,显著性还有第二条取得路径——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四叶草图案本身未必具有天然的强显著性,但经过LV这家公司多年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持续使用,这个图案已经和LV这家公司之间形成了特定、稳定的对应关系:消费者一看到四叶草图案,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到LV。这种通过长期、大量使用而形成的显著性,同样受商标法保护,并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是说,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可以来自注册时的固有属性,也可以通过后天的持续使用而形成——这正是本案中LV的四叶草商标能够获得较强保护力度的核心原因。

03
就算无效一件商标,风险敞口也未必消失:在先商标群的防御效应



不少网友设想:如果茉莉奶白能够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成功把LV涉案的商标宣告无效,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LV在诉讼中主张的并非一件商标,而是7件图形注册商标,而且除LV之外,还有其它多个在先商标权利人。即便茉莉奶白能够成功无效掉其中LV公司的7件商标,剩下的其它公司的6件在先商标依然合法有效,这些商标的权利人同样有权就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行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只是“要不要起诉”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而已。换句话说,无效掉LV公司的商标,并不意味着使用风险就此消失,只要还有其他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就依然存在。

更进一步说,即便真的把全部含有四叶草元素的在先商标都成功宣告无效,而且都是因为“缺乏显著性”这个理由被无效掉,那也不代表茉莉奶白就可以高枕无忧地继续使用这个图案。因为这恰恰说明,这个标识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可能确实很低,属于大家都可以用的公共元素——但这样一来,任何一家企业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去经营、推广这个标识,最终换来的却是“人人都可以用”,根本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无法起到任何防御性阻挡竞争对手仿冒的作用。对于品牌方而言,一个连自己都无法独占使用、随时可能被他人仿冒的标识,作为商标继续使用的商业意义已经非常有限了。这也是企业在商标布局策略中容易忽略的一层逻辑:无效宣告不是万能药,无效的“理由”本身也会反过来影响这个标识作为商标继续使用的价值。

04
诉讼策略拆解:管辖选择与“改色不改形”的法律含义



案件里还有两个细节,反映出诉讼实务中的策略考量,值得企业法务留意。

第一个细节是管辖地的选择。茉莉奶白的总部在深圳,但LV并没有选择在深圳起诉,而是把管辖地放在了苏州。这背后其实是一个典型的诉讼策略问题:LV在被告名单中加入了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加盟店作为被告之一,通过这个被告所在地建立起苏州法院的管辖连接点,从而合法地把案件“拉”到苏州审理。之所以这样安排,与近年来江苏、尤其是苏州地区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判赔力度普遍较高有关。虽然最终1,030万元的赔偿主要由茉莉奶白品牌方承担,但苏州这家加盟店在管辖策略上所起到的作用,是理解整个诉讼布局的一把钥匙——权利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往往会综合考虑不同法院的审判尺度和判赔倾向,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地。

第二个细节是茉莉奶白在一审判决后的应对动作:迅速把小程序上的黑色四叶草图标换成了彩色。这一举动一度被部分网友解读为“品牌在整改、配合诉讼”,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改动其实没有太大意义。LV注册的涉案商标是黑白配色的四叶草图案,图形本身的形状和构图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仅仅是更换了颜色。在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规则体系里——无论是在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程序中,还是在刑事案件的商标犯罪认定中——单纯改变颜色而不改变图形的显著特征,通常仍然会被认定为“相同商标”。换言之,改色和不改色,在法律评价上基本没有实质区别。

05
“赢了流量却输了官司”?舆论效应与法律结果的分野



从判决书的文字结果来看,茉莉奶白确实是败诉了,一审需要承担1,03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从商业效果的角度看,这场诉讼给茉莉奶白带来的关注度和讨论热度,甚至连人民日报都下场参与讨论,其传播效果可能是投入几个亿的广告预算都难以达到的。大量自媒体持续跟进报道,甚至普通消费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都在讨论这起案件,这种全民级别的话题热度,客观上确实为茉莉奶白带来了远超诉讼赔偿金额的品牌曝光。这也是为什么会有“这是史上最值钱的一杯奶茶”这种调侃——法律层面的输赢,和商业层面的传播效果,完全是两套评价体系,不能简单画等号。

需要提醒的是,这种“意外的营销效果”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不能成为企业在商标合规问题上心存侥幸的理由。目前案件仍未终结,最终结果尚待法院裁定。对于正在成长期、品牌辨识度尚未稳固的新锐消费品牌而言,本案至少可以带来以下几点实务启示:

第一,在设计和使用品牌视觉元素、尤其是图形类标识之前,应当在拟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做全面的商标检索和风险排查,而不能仅凭“这是传统文化元素、大家都能用”的直觉判断就直接投入使用——显著性的认定是分类目、分场景的,同一个图案在不同类目上的可用性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企业在自身品牌的商标布局上,也应当参考本案中LV“一件核心图案、多件关联商标”的防御性注册思路,围绕核心视觉元素进行多角度、多类别的组合注册,提升商标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存在商标侵权风险,简单的表面调整(如改变颜色而不改变核心图形特征)通常无法起到规避法律风险的实际效果,企业应当从图形设计本身、使用类别、使用场景等实质层面重新评估,必要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评估是否需要启动商标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或者调整品牌视觉体系。

第四,诉讼管辖地的选择往往暗含权利人的策略考量,企业在面对跨区域诉讼时,应当关注管辖连接点是否成立、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差异,并据此调整应诉策略。

本案二审结果尚未落地,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特别声明:本文基于广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刘莉、胡琨、丁春霞三位律师访谈内容整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法律分析和判断,请以生效裁判文书及专业律师的个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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