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1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1,030万元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茉莉奶白一边,“外国大牌欺负国货”的声音持续刷屏。但如果把镜头从LV身上移开,转向茉莉奶白自己的商标申请记录,会看到故事的另一面:这家公司围绕“MOLLY TEA”反复提交商标申请,又反复被驳回,却在商标局已经明确指出权利障碍的情况下,一边高速融资扩张、大举招募加盟商,一边在海外市场对自己的商标权利寸步不让。本文结合公开报道和商标局公开文书,从商标驳回史、扩张节奏、商标性使用认定、双重标准四个角度,还原一个更完整的茉莉奶白,并提醒真正可能为此买单的群体——那些交了加盟费的经营者,该如何做好风险排查。
作者 | 胡琨
在此前一篇文章中,我们从LV涉案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认定和诉讼策略角度,分析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赔偿LV共计1,030万元的法律逻辑[1]。文章发出后,不少读者留言:既然法律逻辑站得住脚,为什么网络舆论几乎全部站在茉莉奶白一边?答案或许并不在LV这一侧,而在茉莉奶白自己身上。
公开信息显示,茉莉奶白围绕“MOLLY TEA”及相关四叶花卉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长期处于屡战屡败的状态;与此同时,公司的融资规模和门店数量却在同一时间段内快速攀升,持续对外招募加盟商。把这两条时间线放在一起看,会得到一个和“文化受害者”叙事完全不同的画面。本文即围绕这一画面展开,重点回答四个问题:茉莉奶白自己的商标到底被驳回过多少次、为什么;在商标存在明确权利障碍的情况下为何仍然大举扩张;“MOLLY TEA”能不能被解释为一种不侵权的描述性使用;以及茉莉奶白对待自身商标权利的真实态度究竟是什么。
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起,围绕“茉莉奶白”“MOLLY TEA”及相关四叶花卉图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密集提交了多件商标注册申请,覆盖第30类(茶饮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第43类(餐饮住宿)等核心经营类别,但绝大多数申请都被商标局驳回或宣告无效[2]。
其中一件较有代表性的申请是第81049590号“茉莉奶白MOLLY TEA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第43类)。该商标经历初审驳回后,申请人提出复审,商标局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文书号TMZC81049590BHTZ01)显示:申请商标与十件引证商标中的五件(引证商标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茉莉奶白为证明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提交了企业官网图片、媒体及视频平台宣传截图、宣传合作合同、所获荣誉、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但商标局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最终决定驳回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3]。
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十件引证商标中的引证商标六(第61812517A号),编号与LV在此前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其中一件注册商标完全一致[3]。也就是说,早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已经通过正式的行政文书,明确提示过茉莉奶白:这个图形与LV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存在权利障碍。这份文书本身,就是对“四叶花图形可以随意使用”这种说法的一次官方否定。
与商标屡屡受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茉莉奶白在资本和市场端的高歌猛进。2024年10月,公司完成A轮融资,由阿里本地生活领投,融资金额约1亿元[4]。此后,门店数量开始快速扩张:到2025年三季度,茉莉奶白门店数量已突破2000家,此后仍在持续增长[5]。与门店扩张同步的,是持续、大规模地面向社会招收加盟商、收取加盟费用。
把这条时间线和第一部分的商标驳回史对照来看,问题就变得清楚了:在商标局已经通过正式文书明确指出商标存在近似障碍、企业自身理应清楚这一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茉莉奶白并没有选择先解决权利瑕疵,而是持续加快扩张节奏,把带有争议的品牌视觉形象大规模铺向线下门店和加盟商。对于一家掌握充分信息的企业而言,这已经不是“不知者不怪”的问题,而是一种主动选择承担风险、并让加盟商共同承担这一风险的商业决策。
茉莉奶白把“MOLLY TEA”放在门头招牌等最显著的位置进行展示,这在外观上显然是一种商标性使用。有人可能会问:MOLLY TEA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茉莉茶”,只是一种对商品本身的描述性使用?如果确实如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这种正当描述性使用是不受商标专用权禁止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判断一个标识究竟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关键要看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和实际的使用方式,而不是单看字面含义是否“像”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一,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己已经就“MOLLY TEA”及相关组合图形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个动作本身就说明公司是把“MOLLY TEA”作为区分自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品牌标识在使用,而不是把它当作“茉莉花茶”这一商品品类的客观描述——如果真的只是描述商品品类,企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一个通用描述性词汇反复申请注册为专属商标。第二,从茉莉奶白官方对外的品牌形象介绍来看,“MOLLY”被塑造成一个拟人化的品牌IP形象,这进一步说明“MOLLY”在企业自己的品牌定位体系中,承载的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功能,而不是对茶饮品类的客观描述。
这也意味着,一旦“MOLLY TEA”相关在先商标权利人未来对茉莉奶白提出主张,茉莉奶白恐怕很难简单地用“这只是一种描述性使用”来进行抗辩——毕竟企业自己的商标申请记录和品牌宣传材料,已经在事实层面否定了这种说法。
一个值得玩味的对比是:就在国内舆论为茉莉奶白摇旗呐喊、批评LV“文化霸凌”、指责其试图垄断“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同时,茉莉奶白在海外市场对待自身商标权利的态度却截然相反。据财经媒体公开报道,茉莉奶白位于纽约的4家门店及洛杉矶的1家门店,因与当地加盟方在股权比例、租约转让、控制权和员工管理权等问题上产生争议,被品牌方终止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相关加盟方一度公开表示,遭遇品牌方索赔超过500万美元[6]。
也就是说,当自身商标权益在海外市场受到(或被品牌方认为受到)侵犯时,茉莉奶白同样会毫不犹豫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终止授权、主张高额赔偿。这和它在国内舆论场上用“传统文化不应被独占”来回避自身商标合规问题、争取公众同情的姿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一家企业对待知识产权规则的态度,理应保持内外一致:它可以选择做知识产权规则的坚定捍卫者,也可以选择更谦抑地处理和他人权利的边界,但不应当在对自己有利时高举维权大旗,在对自己不利时又转而否定规则本身的正当性。
把以上四点放在一起看,这场围绕四叶花图形的舆论战里,恐怕没有一个可以简单成立的“受害者”叙事。相反,最值得关注、也最容易被忽视的群体,其实是那些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缴纳加盟费、投入资金开店的加盟商——他们未必了解品牌方自身商标注册屡遭驳回的记录,也未必清楚品牌方的核心视觉资产已经因为与他人商标近似而被判赔千万元。一旦品牌方的核心商标持续处于法律不确定状态,首当其冲承担经营风险和商誉风险的,正是这些已经支付加盟费、把门店开出来的经营者。
结合前述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实务建议:
第一,对于品牌方而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且驳回理由明确指向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应当被视为正式的法律风险警示,而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序性障碍。收到这类驳回决定后,企业应当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视觉设计、暂缓大规模商用,而不是在已经知晓风险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使用规模、加速开店和招募加盟商。
第二,对于正在考虑加盟、或已经与某个新锐品牌签约合作的经营者而言,除了门店密度、融资规模和营销声量之外,也应当把品牌方核心商标的注册和确权状态,纳入加盟前的尽职调查范围: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专业商标检索工具,查询品牌核心标识是否已经获准注册、是否存在正在进行中的驳回复审或异议、无效程序,以及是否存在与在先权利人的诉讼纠纷。
第三,如果发现品牌方的核心商标尚处于申请、复审或诉讼等不确定状态,加盟商应当在加盟合同中明确要求品牌方就商标权利瑕疵可能给加盟门店造成的经营中断、更换品牌形象等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而不是让加盟商单方面承担品牌方自身商标合规不到位的后果。
第四,对企业自身而言,商标合规应当保持内外一致的标准:既然愿意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坚决维权,也应当同等重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尊重和排查,避免陷入“对内讲情怀、对外讲规则”的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一旦被公开还原,对品牌长期信誉的损害,可能远大于一次诉讼失利。
本案目前仍在二审程序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注]
[1] 参见《图形有价,规则无情: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启示》,广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2026年。
[2] 据公开报道整理:茉莉奶白关联公司自2024年3月起密集申请多件四叶花卉图形及“MOLLY TEA”相关商标,覆盖第30、35、43类,多数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81049590号“茉莉奶白MOLLY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文书号TMZC81049590BHTZ01,落款日期2025年11月3日(据媒体报道转引商标局官网公开信息)。
[4] 据多家财经媒体报道: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A轮融资,阿里本地生活领投,融资金额约1亿元。
[5] 据行业媒体报道:茉莉奶白门店数量于2025年三季度突破2000家,此后持续增长。
[6] 据财经媒体报道:茉莉奶白终止其纽约4家门店及洛杉矶1家门店的商标及知识产权授权,相关加盟方公开表示遭遇品牌方索赔超过500万美元,双方存在合作纠纷。
特别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公开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文书及企业公开信息研究撰写,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法律分析和判断,请以生效裁判文书及专业律师的个案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