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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穿透 CRS:从"报什么"到"不报什么"

发布时间: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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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禹锋 童静静 


CRS(共同申报准则)自实施以来,一直是跨境财税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相关讨论亦不在少数。然而,讨论虽多,关于CRS究竟报送什么,又有哪些信息并不报送的问题却未必得到充分说明。笔者曾在金融机构从事合规工作,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报送是当时的一线经办事务之一,本文拟以实务视角,就 CRS 的基本机制、报送内容及其边界作一些梳理。


01
CRS 的基本机制



CRS 全称"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于2014年发布,因其架构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相近,常被称为"全球版 FATCA"。我国向 G20 承诺实施该标准,并于2017年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完成首次对外信息交换。其运作机制可概括为:一国金融机构识别出属于"非居民"的账户,收集账户相关信息,报送本国税务机关,再由各国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

理解这一机制,关键在于"非居民"一词。所谓非居民,指本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就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而言,应予报送的,是税收居民身份归属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账户持有人。举例而言,一位新加坡税收居民在境内开立的账户,将由我国金融机构报送,并最终交换至新加坡;而一位普通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内开立的账户,则并不属于我国 CRS 项下对外报送的对象。

02
信息交换的方向



实务中,当事人最为关切的,往往并非境内账户是否对外报送,而是相反的方向,即其在境外持有的账户信息,是否会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答案是肯定的,其依据正是前述机制的对称运行。CRS 是一套双向、多边的自动交换安排: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的同时,境外金融机构亦按同一逻辑,识别其本地的非居民账户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进而交换至相应国家(地区)。就一名中国税收居民而言,只要其账户所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已建立信息交换关系,境外金融机构即会将其识别为非居民、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并最终交换回中国。自2018年首次交换以来,我国税务机关每年均接收来自参与辖区的境外账户信息。

判断的关键是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境外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同样依据自我声明与非居民标识。有两点需作补充。其一,是否交换,取决于账户所在地与我国之间是否已建立并激活交换关系。目前,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等在内的上百个国家(地区)已实施该标准并与我国交换信息,但仍有少数已加入 CRS 的辖区尚未与我国建立交换关系。其二,美国并未加入 CRS,而是通过 FATCA 单向获取信息,故中国税收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一般不经由 CRS 机制交换回中国。

需要强调的是,信息是否交换,与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我国税收居民本就其境外所得负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此项义务并不因信息是否被交换而改变。而CRS 的作用,正是在于使相关信息更易为税务机关所掌握。

03
账户识别机制:自我声明与非居民标识



关于 CRS,一种常见的想象是:金融机构在暗中监控账户流水,发现异常即行上报。但实际上的识别机制其实并没有这么夸张。

普遍来说,各大金融机构在CRS数据的识别、采集、报送等领域大都已实现了电子化处理。在账户开立之时,系统即结合开户信息,采集判断所需的各项要素,并据以确定该账户是否纳入报送范围。触发报送的核心,是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持有人声明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且其他开户资料与之不存在明显矛盾,该账户通常不会进入非居民报送流程。至于 2017年7月以前既已存在的存量账户,则通过检索"非居民标识"予以筛查,相关标识包括境外身份证件、境外地址、境外电话、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等。

由此可见,该机制建立在"自我声明与标识检索"的基础之上,而非无时无刻的监控。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可规避的漏洞。账户持有人对声明文件本身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对声明负有合理性审核义务,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系统亦将重新识别。

就笔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亲身感受而言,报送工作本身近年所受的监管关注亦在变化。自《管理办法》发布后的头几年,金融机构完成相关报送工作后,主管部门往往并无更多关注动作。而至近年来,则开始有主管部门主动询问报送情况以及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细节,重视程度明显提升。此为个人体感,但也表明,报送义务虽始终存在,监管对其落实的关注却在逐步加强。

04
报送内容:一份报告所涵盖的信息



报送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既有讨论中着墨较少的部分。依据现行报送规范,一份非居民账户报告大体包含以下几类信息。

第一,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个人为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及出生日期;机构为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账户持有人拥有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须就每一税收居民国(地区)分别报送。

第二,账户号码,以及该账户于公历年度末当日的余额或净值。

第三,账户当年度的收入。依账户类型而有不同:存款账户报送年度利息总额;托管账户(即证券类账户)报送利息、股息、其他收入的总额,以及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收入总额。

除上述信息项目外,报送规范与《管理办法》中另有几处细节值得留意。

一是CRS 所涵盖的账户,远不止银行存款。除存款账户、证券托管账户外,还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以及投资机构(如基金、信托等)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均属金融账户范畴,其现金价值、退保价值或相应权益价值,同样在报送之列。换言之,人身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基金与信托的份额或受益权,都可能进入 CRS 的视野,而不限于常人直觉中的"存款"。

二是账户注销并不意味着信息就此消失。账户于报送年度内注销的,当年仍需报送,余额按零列示并注明已注销。仅在制度施行之初,即2017年6月30日以前已经销户的存量账户,方无需报送。

三是对于"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通俗而言即指由非居民自然人实际控制、主要从事被动投资的机构(例如部分离岸持股公司),其报送并不止于机构本身,还须穿透至其非居民控制人,报送该自然人的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及出生信息。借由公司架构持有账户,并不能使背后的自然人免于识别。

05
报送范围的边界:哪些并不报送



聊完了报送报告所包含的主要信息,接下来就是厘清到底哪些信息并不需要报送。

首先,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内账户不对外报送。普通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内银行、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不属于 CRS 报送对象;就境内账户而言,真正需予关注的,是同时构成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双重身份者。

其次,无论OECD的CRS文本,还是我国《管理办法》,均明确将一类账户排除于报送之外。CRS文本在其术语定义中专门列有"非申报账户"(Excluded Account),《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作了本土化列举,二者内容大体一致,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享受税收优惠、取款与特定目的(如医疗)相挂钩的社会保障类账户;满足特定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为法院裁判、不动产交易、税款支付等特定目的而设立的账户;因信用卡超额还款形成且款项不立即返还的存款账户;以及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小额休眠账户等。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还结合国内情况作了补充,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持有的账户,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等,一并列为无需报送。此外,存量机构账户尚设有加总余额二十五万美元的起报门槛,门槛以下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最后需要厘清的是,被报送并不等同于应予补税,更不意味着存在违法。CRS 属信息交换机制,其功能在于使相关税务机关得以掌握信息。至于掌握之后如何认定、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则属另一层面的规则。持有海外账户本身合法,如实申报、依法纳税即可。

06
CRS 2.0:修订的主要方向



2023年,OECD对CRS进行了自2014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业内多称"CRS 2.0",并于2025年发布合并文本。多数采纳该标准的辖区自2026年起进入首个申报年度,并将于2027年首次交换。本轮修订大致涉及三个方向。

一是报送范围的扩展。修订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与央行数字货币(CBDC)纳入范围,并调整相关定义,使间接持有的加密资产(如与加密货币挂钩的基金份额、衍生品等)一并进入报告范围,与专门规制加密资产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相互衔接。

二是尽职调查的强化。修订后的自我声明须回答更多用于检验居民身份可信度的问题;拥有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账户持有人,须申报其全部税收居民地,不得再沿用以往"择一申报"的做法。

三是报送字段的增加。新增"是否取得有效自我声明""控制人的具体角色""是否联名账户及联名人数""账户类型""存量抑或新开账户"等信息。

07
结语



本文并非主张 CRS 无足轻重,而在于说明:该制度值得认真对待,却不必因之惶惑。对多数账户持有人而言,厘清"报送什么、不报送什么",疑虑便已消解大半。当然,如同时构成多个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或持有较为复杂的跨境架构等情形,仍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尚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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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锋


律师

liuyufeng@ghlawyer.net

业务领域:跨境争议解决、金融市场诉讼、仲裁与合规业务

刘律师专注于跨境争议解决、金融市场诉讼、 仲裁与合规业务, 具有丰富的跨境法律实务经验, 熟悉中国、美国、加拿大三个司法辖区跨境争议解决、 跨境交易及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加入本所前,其曾在国内某大型金融机构从事合规管理工作,对证券期货交易、私募基金及券商资管计划“募投管退”全流程、场外衍生品交易、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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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静静



律师

tongjingjing@ghlawyer.net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和危机处理、建设工程

特别声明:本文系作者个人就相关问题所作的一般性分析与实务观察,仅供交流参考,不代表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立场,亦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税务意见或正式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可能随时调整,读者不应仅凭本文内容作出决策或采取行动;如涉及具体事项,宜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咨询专业人士。作者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对任何依据本文内容而作出的行为或决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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