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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 余华打假网售“亲笔签名书”,想维权需要留存哪些证据?——法治日报特聘专家尹玉律师发表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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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作家余华更新社交平台,打假网售亲笔签名书,引发关注。余华晒出一张标注售价168元,售卖所谓“余华亲笔签名《活着》书籍”的商品页面截图,并配上两个醒目红字:假的。

作家本人在社交媒体发布打假声明,想要维权需要留存哪些证据?售卖假签名书的商家有何法律后果?《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尹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证据属性上看,作家本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打假声明为电子数据类证据;若其作为权利人提起维权诉讼,该声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具有主观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商品实物、笔迹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最终认定售假事实。

作家等权利人如果想要依法维权,需重点留存四类核心证据:一是本人真实签名样本,作为比对或进行司法鉴定的基础检材;二是侵权行为完整存证,对涉案商品宣传页面、下单、支付、收货、拆封全流程进行公证或时间戳存证,固定商家所谓“亲笔签名”的虚假承诺与交易主体身份;三是损失与获利的举证,收集自身姓名权、著作权相关商业利益受损或商家违法销量、获利的证据,用以支撑赔偿主张;四是权利声明原始载体,妥善保管社交平台打假声明的发布记录,以佐证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与维权态度。

对于售卖假签名书的商家,首先,其虚构“作家亲笔签名”事实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其次,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伪造他人姓名用于商业牟利,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商家售卖的书籍为非法复制的盗版出版物,将同时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商家除需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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