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4

作者 | 李龙飞 莫天虹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行政裁决是权利人的重要维权途径之一。但如果行政裁决认定不构成侵权,一审行政诉讼又维持了该裁决,还有翻盘的可能吗?本文分享的这起外观设计专利行政裁决二审逆转案,或许能给遭遇类似困境的权利人带来启发。
01 · intellectual property B公司系名称为“便携式制氧机(水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2月,B公司发现J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便携式制氧机产品,遂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2025年5月,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请求。 B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裁决。B公司继续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代理律师重新围绕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核心逻辑展开论证。最终,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主动变更了原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B公司撤回起诉。 02 ·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行政裁决认为,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装饰条纹、网格分布、散热孔位置、充电口等细节上存在差异,据此认定两者不近似。一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 然而,代理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后认为,上述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不应作为判断近似的决定性因素。外观设计近似判断的核心,应当首先确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设计特征是什么,再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采用了这些核心特征。 但如果只看差异点,就会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误区。 03 ·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本案代理律师重新梳理了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核心逻辑,设计了一套以“区别设计特征”为核心的论证策略。 (一)厘清法律标准: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其中,“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也就是说,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不能仅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差异,而应首先确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设计特征是什么,然后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采用了这些核心设计特征。 (二)精准界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代理律师通过对现有设计的大量检索和分析,论证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设计特征在于两点: 特征一:“主机圆角过渡的长方体造型、长宽高比例关系及视觉效果” ——主机整体呈圆角过渡的长方体造型,长宽高比例约为3:2:10,整体呈现瘦长型的规则长方体视觉感受。 特征二:“主机顶部两个圆形盖体设计、大小比例关系及视觉效果” ——主机顶部设置一大一小圆形盖体,较大的为出氧量调节旋钮,较小的为出氧口密封盖,与主机配合形成“水杯”出水口的视觉效果,让整体产品表现为水杯及其旋盖的视觉感受。 而中下部的装饰条纹、网格图案、散热孔位置等局部细节,在现有设计中已有公开,并非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相对较小。 (三)整体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近似 代理律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逐一比对,指出两者在整体瘦长型长方体造型、长宽高比例(约3:2:10)、圆角过渡、顶部双圆形盖体设计、水杯状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一致。虽然两者在装饰条纹、网格纹路、散热孔位置等局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需要施加较高注意力才能发现的细微区别,不足以改变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四)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在二审审理期间,代理律师不仅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法律论证,还积极推动当事人与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沟通,阐明外观设计近似判断的正确法律标准,最终促使行政机关认识到原裁决存在的问题,主动作出了变更行政裁决。 04 · intellectual property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变更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准许B公司撤回起诉。 05 · intellectual property 启示一:外观设计近似判断应聚焦“区别设计特征”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代理律师不应将精力平均分配在所有设计特征上,而应首先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准确识别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设计特征。只有抓住了“区别设计特征”这一关键,才能在近似判断中占据主动。 启示二:行政诉讼中可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在专利行政裁决诉讼中,律师不应仅局限于在法庭上说服法官,还可以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沟通,阐明法律适用的正确标准,推动其在诉讼中主动变更裁决。本案中,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主动变更裁决,既为客户节省了诉讼时间,也避免了发回重审或重新行政裁决的漫长等待。 启示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近似的核心原则 在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不应过分关注局部细节差异,而应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代理律师始终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成功说服行政机关和法院纠正了此前过分关注局部细节的偏差。 风险防范要点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提起行政处理请求前,应充分评估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并在行政程序中清晰阐明。若行政裁决不利,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在诉讼中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重新审视案件。 对于被控侵权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应准确识别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核心特征,避免将防御重点放在局部细节差异上。若试图以细节差异主张不近似,需证明该细节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B公司赢得了专利侵权认定的实体结果,也避免了漫长的重新行政裁决等待。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是并行的两条维权路径。本案表明,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纠错,同样可以实现维权目标。案件速览
困境:行政裁决与一审均败诉,如何破局?
破局之道:聚焦“区别设计特征”,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裁判结果:行政机关主动变更裁决,二审撤诉逆转
案件启示: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逆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