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8


作者 | 吴冠辰
让这份条款失效的,不是伦敦。
是它下面那一行。
01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2026 年 5 月 26 日,圣保罗州法院(Tribunal de Justiça de São Paulo,简称 TJ-SP,相当于中国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商事法第二专庭。 摆在合议庭面前的,是国际商事合同里再常规不过的一条安排:争议提交设在伦敦的仲裁机构,以英语进行,适用英国法。 一审已经据此把案子关掉了,理由有两条:本案不存在紧急情形;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仲裁员自己决定。依据是《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 485 条第 7 项,案件不经实体审理而终结。 这两条理由,都不算说错。 二审重新把它打开。 判决执笔人 Fábio Tabosa 法官先看连接点。 三家原告公司设立于巴西。被告也设立于巴西,判决在括号里补了一句,它是那家跨国主机厂的代表。合同在巴西签订,在巴西履行,义务在巴西境内完成。 在这样的事实上约定去伦敦、讲英语、适用英国法,判决的表述是:结合本案的连接点,此类约定初步看来即缺乏意义。同一段里他加了一句限定,态度相当克制:并非不了解此类安排在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属于常规做法。 再看这一条是怎么进合同的。它不在合同的最初版本里,是在经销关系已经运行、经销商已经作出「重大投资」之后,由厂商以单方强加的补充协议(aditamento imposto pela montadora)在后续追加进去的。 判决写道,这些投资不可能说放弃就放弃。 再看原告到底要什么。 合同已经终止,厂商应当回购经销商手上的机器和零件,价格谈不拢,原告提起的是证据提前调取之诉(produção antecipada de provas),请法院指定技术专家做一次估价。 这是一项证据性程序,判决的原话是它甚至不落在真正的争讼语境中,也不需要用法律手段消除某个冲突,鉴定人自然也该在巴西境内。 把这样一项任务交给外国仲裁庭,判决的用词是:其不当性或缺乏逻辑意义显而易见。 到这里为止,都还只是铺垫。 然后法官翻到合同第 24 条。 第 24.1 项,仲裁条款,厂商强加的那一条。 第 24.2 项,紧挨着它:厂商在其愿意时,仍可就其权利向巴西国家法院起诉经销商。 判决称,这是最后一个细节,也是最令合议庭印象深刻的一点。定性词是 abusividade(滥用性),理由是这一规定只朝一方倾斜。 论证只有一句话的分量。仲裁协议在性质上必然是双边的,前提是双方合意把争议排除出国家司法管辖之外;如果合同本身允许一方放弃这条,那么不仅该条款的拘束力被掏空,而且必然要承认对方享有对等的权利。 结论:条款存在病理(patologia da cláusula compromissória,判决要旨用语;该概念在国际仲裁法上通常指因内容自相矛盾或不可执行而无法产生预期效力的仲裁条款)。撤销一审裁定,案件回到巴西法院继续审理。 还有一句话,中资法务需要读两遍。判决明确写道:即使把「企业间合同最小干预原则」和「不存在弱势当事人」这两个通常不利于司法介入的因素都考虑进去,本案条款的缺陷依然严重到需要法院提前介入。 这不是大公司欺负小公司的故事。双方都是有规模的商事主体,法院照样把条款拆开了。 案号 AC 1008970-38.2025.8.26.0602,一审在坎皮纳斯第一商事与仲裁关联争议专门法庭。判决 7 月 6 日在电子案卷系统公布,Consultor Jurídico 于 7 月 27 日报道。 当事人不需要猜。 上诉人是 Automec 集团三家公司:Automec Comércio de Veículos Novos e Usados Ltda.、Automec Comércio de Veículos Ltda.、Automec Concorde Comércio de Máquinas Agrícolas e Industriais Ltda.,一家巴西车辆与工程机械经销集团。 被上诉人是 JCB do Brasil Ltda.,英国工程机械与农业机械制造商 JCB 集团的巴西子公司。 判决主文记载结果一致(V. U.),同时记载庭长 Ricardo Negrão 为 vencido,即其意见未获采纳,判决改由第三位法官 Fábio Tabosa 以 relator designado(被指定报告法官)身份执笔,另一名参审法官为 Sérgio Shimura。判决被标注 Indicado à jurisprudência,列入判例参考。 至于《Ferrari 法》,法院选择了回避。经销商主张双方关系受该法规制,JCB 否认。判决称这一争议的实质在本程序中不必深究:即使不适用,仅凭仲裁条款自身的缺陷也足以得出同一结论;如果适用,该法具有强制性质(caráter cogente)的规制条款只会加重上述扭曲。 Ferrari 法在本案里是加分项,不是决定项。 那么,巴西不是一个仲裁友好的法域吗?法院凭什么在仲裁还没开始的时候就把条款拆开看? 02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先给结论:巴西是可靠的仲裁地。这条判决不改变这个结论,但它标出了边界在哪里。 现行《仲裁法》是 1996 年 9 月 23 日第 9.307 号法,2015 年由第 13.129 号法作过一次较大修正。 有缔约能力的人可以就可处分的财产权利提交仲裁(第 1 条);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第 2 条第 1 款);仲裁员是事实与法律的法官,所作裁决不受司法上诉或司法确认约束(第 18 条)。 外国裁决这一侧,巴西 2002 年 7 月 23 日以第 4.311 号总统令国内化了 1958 年《纽约公约》。 《仲裁法》第 34 条规定外国裁决依有效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第 35 条经 2015 年修法后把承认权从联邦最高法院改归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简称 STJ,相当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序列); 第 38 条列举由被申请人举证的六项拒绝理由;第 39 条则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查明的两项,其中第 2 项是裁决违反国家公共秩序。 再看实际数字。 Consultor Jurídico 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发布了一项统计,由该刊记者会同一名执业律师兼仲裁员完成:2021 年 5 月 13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圣保罗、米纳斯吉拉斯、里约热内卢、南里奥格兰德、巴拉那五个州法院及最高司法法院,共检出 154 份涉及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其中 122 份进入实体审理,裁决被维持 90 份,被全部撤销 22 份,被部分撤销 10 份。 以全部 154 份为分母,后两项分别是 14.3% 与 6.5%,合计 20.8%。这就是那篇报道标题的来历:每五份里有一份被改或被撤。而以进入实体审理的 122 份为分母,撤销率是 26.2%。两个数字都对,分母不同而已。 进入实体审理的 122 份里维持了 90 份,73.8%。 撤销理由的分布同样有信息量。发生撤销的 32 份裁判中,至少 9 份的理由是违反对审、充分辩护或正当程序,7 份是仲裁庭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裁决。 还有 6 份,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本身无效。 这 6 份很容易被误读,我自己第一遍就读错了。按该统计的说明,它们主要出现在法院认定属于消费关系、合同为格式合同、且消费者未明示同意提交仲裁的情形。本案与之正相反:双方都是商事主体,法院明确排除了弱势当事人这一因素。 更要紧的是另一层。这 154 份样本全部是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也就是仲裁跑完之后的事后审查。本案发生在仲裁开始之前,仲裁庭尚未组成,裁决尚未存在。 它不在这张统计表上。这正是它值得单独拿出来讲的原因。 制度上的空间在哪里。 《仲裁法》第 8 条规定仲裁条款独立于其所在合同,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该条单独一款规定,关于仲裁协议以及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存在、效力与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依职权或应当事人请求决定。 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仲裁员无管辖权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在仲裁庭组成后第一次有机会陈述时提出。 这就是 competência-competência(管辖权自裁原则,源自德文 Kompetenz-Kompetenz,指仲裁庭有权先行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正面赋予仲裁员判断自身管辖权的权力,反面限制法院在仲裁启动前介入。 反面这一层,巴西立法留了白。 文本既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在仲裁启动前只能作表面审查后即须移送,也没有明文禁止法院先行审查。留白之处由判例填补。 有一条成文的例外通道: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在格式合同(contrato de adesão)中,仲裁条款只有在加入方主动提起仲裁、或明确书面同意时才生效,且该同意须体现于附件文件,或以粗体标示并就该条款单独签名或签注。Automec 在上诉中援引的正是这一条,主张系争条款未以粗体书写、未单独签名。 这里必须说清楚:二审并没有采纳这条主张作为裁判理由。 它走的是另一条路,即条款本身的病理。法院甚至反过来强调本案不存在弱势当事人,等于把格式合同那套逻辑挡在门外,然后仍然介入了。对起草人来说,这个差别很关键:把仲裁条款加粗、让对方单独签字,在本案的判决逻辑下并不能救活一个单边条款。 还有一条通道常被忽略:第 22-A 条规定,仲裁启动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或紧急措施,但若未在措施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提起仲裁,该措施失效。一审认定「不存在紧急情形」,正是把这条门也关上了。 本案二审走得比上述任何一条都远。判决的表述是:管辖权自裁原则需要相对化(relativizar),它虽然原则上把审查权交给仲裁庭,但并不绝对排除国家司法权的介入,事后可以通过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进行,例外情形下也可以事前进行。 条款的病理,就是事前审查的入口。 03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理解这份判决,先要清掉一个误解。巴西法院否定的不是外国仲裁,是单边的外国仲裁。 要证明这一点,看同一时期另一份判决就够了。 2026 年 6 月 21 日,Consultor Jurídico 报道最高司法法院在 AREsp 2.587.853-SP 中的裁判,报告法官 Raul Araújo。 该案涉及一批自中国运往巴西的钢卷,国际海运合同约定排他性外国法院管辖。保险公司代位赔付后仍在巴西起诉外国船东,主张该管辖条款对自己不可对抗。 最高司法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代位取得的不只是债权,还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负担与限制,进而认定巴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案件不经实体审理而终结。 据 ConJur 报道,参与该案的一名代理律师称,这是其所知最高司法法院首次把同一逻辑明确扩展到外国法院管辖条款,此前同类先例都只涉及仲裁条款。 这个「首次」的分量,看四年前的对照就清楚了。2022 年 3 月 22 日,最高司法法院第三庭在 REsp 1.962.113-RJ 中一致判决,报告法官 Nancy Andrighi:代位仅移转实体权利,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之间约定的管辖选择条款(该案约定美国洛杉矶郡)对代位保险人不可对抗。 四年之间,同一个法律问题,最高司法法院两份判决得出了相反结论。两个案例还不足以称为确立的判例,但至少从目前公开的裁判看,思路发生了变化。 在 JCB 案里,让条款失效的是两个因素的叠加。 追加时机制造了既成事实压力。 经销商已经投入重大资金之后才被追加外国仲裁条款,此时拒绝签字意味着前期投资可能连同合同一起悬空。这种「先投资、后加条款」的操作,在效果上等于用对方的沉没成本换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安排。 单边管辖选择权直接摧毁双边性。 第 24.2 项让厂商两条路都能走:觉得仲裁有利就去伦敦,觉得法院有利就在巴西起诉。经销商则被第 24.1 项锁死,只能去伦敦。「我可选、你不能选」,与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双边合意正面冲突。 两者叠加,法院的结论是:这份条款不是对等协商的产物,管辖权自裁原则在此让位于司法审查。 把 JCB 案和今年 6 月那份摆在一起,可以看出巴西法院真正在看的,不是争议解决安排落在境内还是境外,而是这个安排有没有把双方放在同一个位置上。 04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如果说这份判决是从程序侧打开了一个口子,《Ferrari 法》就是从实体侧把厂商与经销商的关系锁住的那把锁。 它诞生在什么年代 第 6.729 号法颁布于 1979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人是时任总统 João Figueiredo。这个时间点本身就是理解这部法律的钥匙。 1979 年的巴西处在军政府时期末段,经济政策主线是国家主导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汽车工业是这条主线上的样板:外资主机厂被允许进来设厂,条件是本地化生产、本地化采购、把分销网络铺到这个国土面积等同于一个大洲的国家的各个角落。 铺网络的钱不是主机厂出的。是几千家本地经销商出的。他们买地、盖展厅、建维修车间、备库存、雇技师。主机厂提供的是品牌、产品和一纸合同。 这就产生了一个结构性问题:一方是少数几家跨国制造商,另一方是几千家彼此不相往来的本地经销商。前者随时可以换掉后者,后者换不掉前者,而后者的钱已经浇进水泥里了。 第 6.729 号法就是为这个结构写的。它没有试图让市场更自由,它试图给这个不对称的关系划一条底线。这部法律的通称来自该法案的推动者、前联邦众议员 Renato Ferrari,联邦立法数据库 LexML 在该法词条下同时收录了 Lei Ferrari 与 Lei Renato Ferrari 两个通称。 近半个世纪后,这一立法逻辑被联邦最高法院完整重申。 报告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Edson Fachin 在 2026 年 4 月的意见中指出:该法具有明显的规制属性,属于一项早于 1988 年宪法的规范传统,与现行宪法并不冲突;汽车市场具寡头结构,经销商相对主机厂长期处于不利地位;该法正是为缓和这种不对称而设,以保障合同平衡、分销网络覆盖与服务标准化,这对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的消费者可及性有直接意义。 立法理由没有变,因为结构没有变。变的只是主机厂的国籍。 它经历过什么 这部法律并非一成不变。1990 年,第 8.132 号法对它作了迄今唯一一次修正,修改第 2、5、6、8、13、28 条,废止第 14 条。方向是松绑。 第 13 条原本规定经销商必须按主机厂定的价格销售,修正后改为经销商对消费者的售价自由,主机厂只保留对分销网络出厂价的定价权,且须对全网统一。 第 14 条关于经销商销售毛利率的规定被整体废止。 第 8 条原本允许经销商向其他供应商采购至多四分之一的零部件,修正后改为由品牌公约约定强制采购比例。第 2 条新增了「授权服务点」(serviço autorizado)这一类主体,第 28 条相应改写。 有两条修正值得单独点出。 第 5 条把「划定区域」(área demarcada)改为「经营责任区域」,并明确消费者有权在任何一家经销商处购买。 但该条第 2 款至今仍保留 fora de sua área demarcada 的措辞,区域限制并未被完全取消。同条新增的第 4 款方向相反,要求品牌公约规定保修服务的报销标准,且不得设置任何限制上述自由选择的条款,这一款站在经销商与授权服务点一侧。 第 6 条的变化更彻底。 1979 年版规定,主机厂要在同一区域新设经销权时,区域内既有经销商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自通知之日起 180 日不行使才消灭。1990 年修正后,既有经销商只是「与其他有意者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1990 年前后正值巴西经济开放改革的初期。这次修正把价格管制拿掉了,把关系保护留下了。这个取舍决定了此后的格局:Ferrari 法管的不是市场行为,是合同关系。 此后,这部法律再没有被修改过。 2023 年有人想动它 2023 年 12 月,总检察长办公室(Procuradoria-Geral da República,简称 PGR,相当于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 ADPF 1.106(Arguição de Descumprimento de Preceito Fundamental,违反基本准则之诉,巴西的一种宪法诉讼形式,用于主张某项规范违反宪法基本准则)。 诉求是釜底抽薪式的:主张品牌排他性条款、地域划分、库存维持等规定构成国家对经济的不当干预,违反自由竞争、消费者保护与禁止滥用经济权力等宪法原则。 这场诉讼的走向出人意料。 PGR 在一份由总检察长 Paulo Gonet 签署的意见中彻底转变立场,认为诉讼请求不应成立。 理由不是「这部法律该由国会去改」,而是更根本的一层:该法并未施加强制性义务,排他性、配额与忠诚度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自由的范围内自行协商,因此不构成不当干预。 总统府、联邦总检察院与联邦参议院此前也已表示请求不成立。全国汽车制造商协会(Anfavea)与全国汽车分销联合会(Fenabrave)均以法庭之友身份参加了诉讼。 需要说清楚的是,PGR 没有撤诉。它改变的是意见,法院最终作出的是驳回请求的实体判决。这个区别决定了这次合宪认定具有约束力,而不是程序性终结。 审理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开始,当日完成报告宣读与法庭之友口头陈述后休庭;4 月 23 日审结,一致认定该法合宪。 两条边界一并说清楚。合宪认定不妨碍国会日后修法,Fachin 的意见明确指向模式若要改变应由国会讨论。判决也不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 CADE 继续对本行业的滥用行为行使职权。 司法推翻的路径已经关闭。改变只能等国会。 它管不管 JCB,管不管“比亚迪”们 适用范围是本案的争点,也是最容易被中文报道写漏的地方。 按第 2 条第 3 项,「陆上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卡车、客车、拖拉机、摩托车及类似产品。 第 1 款 b 项对「拖拉机」作了限定:指用于农业、同时也可服务于其他用途的拖拉机,明确排除履带式拖拉机、平地机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道路机械。第 2 款进一步把并非由该条第 1 项所定义之生产者制造的农业机械与农具排除在外。 这是支持排除适用的一侧。反过来的一侧也在法条里:第 5 条第 2 款明确把「机动车辆、挂接机具、零部件与农业机械」一并写进经销商的经营义务,农业机械并没有被赶出这套体系。 所以这不是一个可以一眼看穿的问题,双方在本案中各执一词,法院选择不判。 JCB 主产挖掘装载机、挖掘机、伸缩臂叉装车。 对中国企业,这里有一个直接的推论:做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的,几乎必然落在射程内;做工程机械、道路机械的,边界模糊,而模糊本身就是风险,因为一旦被认定适用,第 30 条会把不合规的条款直接判死 05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第21 条,期限。商业特许合同为不定期,仅得依本法规定终止。可以约定初始固定期限,但不得少于五年;期限届满前 180 日内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并有据可查方式表示不予续期的,自动转为不定期。用「一年一签」保留随时终止的灵活性,这条路在巴西走不通。 第22 条,解除。三种情形:双方合意或不可抗力;固定期限届满且未续期;无过错方因对方违反本法、本法项下的公约或合同本身而解除,缔约方停止经营活动亦视为违约。第 1 款:依第三种情形解除的,必须先行适用递进式处罚(penalidades gradativas)。第 2 款:任何解除情形下,双方均享有不少于 120 日的清算期。 第 1 款不是程序建议。据最高司法法院 2020 年 11 月 23 日的官方通报,该院第三庭在一起案件中确认,递进式处罚是因违约解除特许合同的必要条件。该案中经销商的违约被认定严重到足以解除合同,但因主机厂未遵守递进式处罚制度,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两边的法定赔偿全部免除。 另需注意,按第 19 条第 15 项,递进式处罚制度属于应当由品牌公约(convenção da marca)规定的事项。这不是主机厂单方文件可以覆盖的层级。同条第 16 项把第 24 条第 4 项所称的「其他赔偿」也归入品牌公约。 第23 条,厂商不续期时的义务。其一,按回购之日对分销网络的销售价,回购库存车辆与原包装新零部件。其二,按设备现状对应的市场价,购买经销商用于经销业务的设备、机器、工具与设施,限于厂商指定或书面知悉而未立即以书面提出异议者,不动产除外。若不予续期由经销商提出,经销商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 第24 条,厂商致不定期合同解除时的赔偿。四项:按解除之日的消费者销售价回购新车、挂接机具与新零部件库存,注意与第 23 条按对分销网络销售价的口径差异;按第 23 条第 2 项购买设备;支付损失赔偿,金额为预测营业额的 4%,预测期为固定 18 个月加上特许每满五年增加 3 个月,预测以解除前两年经货币更正的营业额为基础;履行厂商与分销网络另行约定的其他赔偿。 第25 条。固定期限合同因厂商违约解除的,适用第 24 条标准,损失赔偿以至合同期满的预测营业额计算;特许存续未满两年的,以已实现营业额为基础。 第26 条。经销商致合同解除的,向厂商支付其在合同最后四个月内自厂商采购商品总值 5% 的赔偿。 两边的标准不对称。厂商违约赔的是营业额的 4% 乘以按年限累加的期间,经销商违约赔的是采购额的 5%。立法的偏向写在数字里。 第27 条。上述款项应在特许关系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逾期适用货币更正与法定利息。 第16 条。禁止三类做法:使经销商处于经济、法律或行政上的从属地位,或干预其经营管理;要求承担未以书面确立的义务,或提供超出义务价值与期限的担保;在可等同的财务负担与义务期限上作差别处理。 第30 条。本法适用于既存关系,现行合同中与本法相抵触的条款视为无效。 需要坦白一处分歧。 PGR 在 ADPF 1.106 中的意见恰恰认为该法不施加强制性义务。但本案 TJ-SP 判决明确使用了「具有强制性质的规制条款」这一表述,第 30 条的文本也在那里。Fachin 的多数意见强调的是该法的规制属性,并未采纳 PGR 那条论证路径。在这个分歧被最高法院正面回答之前,按强制性质对待仍是目前最稳妥的合同起草立场。 06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先看汽车这一侧的规模。 据 Bloomberg Línea 2026 年 7 月 2 日报道,巴西全国汽车分销联合会主席 Arcelio Junior 当日在新闻发布会表示,目前全国有 1,360 家经销商代理中国品牌,占经销商总数的 16.2%。 同一场发布会上,Fenabrave 把 2026 年轻型车上牌量增幅预测从 3% 上调至 8.8%,理由是中国品牌的推动;比亚迪以 7.2% 的市场份额结束上半年,位列轿车与轻型商用车销量第四,前三名为菲亚特、大众、通用。 品牌数量还在增加。 据 CNN Brasil 2026 年 1 月报道,目前在巴西销售的中国品牌包括比亚迪、长城、奇瑞、江淮、广汽、零跑、吉利、长安(Caoa Changan)、腾势与 Omoda & Jaecoo,该报道并注明这只是其中一部分。 其中 Omoda & Jaecoo 2025 年 4 月才进入巴西,当年上牌 7,219 辆,2026 年目标 5 万辆,同时在圣保罗州 Cajamar 扩建配件中心,计划把库存件数提到 10 万件以上、面积从现有的 1,600 平方米翻倍。 每六家巴西经销商里就有一家在代理中国品牌。 这些经销合同绝大多数是最近两三年签的,很多还在加密网点、追加投资的阶段。 而这正是本案那种情形最容易发生的阶段。 但如果读到这里认为这是一篇只写给车企的文章,那就漏掉了这份判决真正的射程。 被诉的 JCB 是工程机械与农业机械制造商,不是汽车主机厂。Ferrari 法管不管它,正是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法院明确拒绝回答,并且说明:即使不适用,仅凭仲裁条款自身的缺陷也足以得出同一结论。 也就是说,让第 24.2 项倒下的那条理由,不来自 Ferrari 法,来自仲裁协议必须双边这一更一般的要求。 它适用于任何一份在巴西签订、在巴西履行的分销合同,不分行业。 工程机械、农机、电梯与自动扶梯、光伏组件与逆变器、储能系统、输配电设备、医疗器械、家电、通信设备,这些中国企业在巴西的落地方式高度相似:找一家或数家本地伙伴做分销与售后,要求对方按品牌标准建仓库、配服务车、备件、培训技师、拿认证,然后签一份母公司模板改出来的合同。 模板里通常有两样东西。一是境外仲裁加境外准据法,二是一句「本公司保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一样在巴西不是问题。第二样,就是这份判决里的第 24.2 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行业目前尚无公开的中国企业判例,以上是依据本案裁判逻辑作出的风险提示,不是已经发生的司法结论。 落不进 Ferrari 法射程的分销关系也不是没有规矩。《巴西民法典》第 710 条至第 721 条规范代理与分销合同,其中第 710 条把「分销」界定为代理人为他人利益促成交易、而对待售之物享有支配的情形,第 720 条规定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但须提前 90 日通知,且须已经过与所要求投资的性质和规模(natureza e vulto)相称的期间;双方有争议的,由法官裁断该期间是否合理以及应付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意义上的「分销」是代理的子类,指代理人为他人利益促成交易,而当其对待售之物享有支配时即构成分销。买断转售型的经销通常被认为属于无名合同,是否直接适用第 720 条,巴西实务上存在分歧。 但该条所体现的原则,即解除期限须与对方投资的性质和规模相称,在类案裁判中被反复援引。 对设备商,这才是重点。投得越重,90 日越可能被认定不够。 06 · Overseas Expansion into Brazil 前两处对所有在巴西设分销网络的中国企业成立,不分行业。第三处只对落入 Ferrari 法射程的关系成立。 第一处,不在对方沉没成本形成后单方追加境外仲裁地与外国准据法条款。 判决反复强调的不是条款内容,是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和时点。原始版本没有,商业关系运行之后以强加的补充协议追加,而此时对方已经完成无法说放弃就放弃的投资。法院会把追加时机与条款的不公平性联系起来评价。 做法是: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初始版本中就定下来,签约时对等协商。确需在履行过程中变更的,要有充分对价与真实的协商过程,并保留完整的协商记录。 同时记住法院设的门槛。本案不存在弱势当事人,法院照样审查了。用「对方也是有规模的商事主体、企业间合同应当最小干预」做防御,在这份判决面前不成立。加粗和单独签字也救不了它,因为二审根本没走《仲裁法》第 4 条第 2 款那条路。 第二处,删除「己方可另择巴西法院」这类单边管辖选择权。 这是本案的致命伤。处理方式只有二选一:要么双方一律走仲裁,谁都不保留司法管辖的选择权;要么双方一律走巴西法院。不要在同一份合同里同时保留两条通道,并且只让自己一方享有切换权。 法院给这种结构的后果是双向的:要么条款失去拘束力,要么对方取得同等权利。两个结果对品牌方都不利。 第三处,逐项核对终止、回购与补偿条款。 合同期限是否符合第 21 条:固定期限不少于五年,届满自动转不定期,180 日通知窗口。 解除程序是否符合第 22 条:违约解除前设置递进式处罚,且该制度按第 19 条第 15 项落在品牌公约层面,不是单方文件;清算期不少于 120 日。 不续期时的回购义务是否符合第 23 条:库存加设备,计价标准法定,不动产除外。 厂商违约赔偿是否符合第 24 条:消费者销售价回购、设备回购、4% 公式、其他约定赔偿,四项齐备。 付款是否符合第 27 条:终止后 60 日内付清。 与本法强制性质规定相抵触的约定,依第 30 条不发生效力。与其在合同里留一个无效条款当把柄,不如直接按法定标准写。 不确定自己是否落在 Ferrari 法射程内的,按上面第四节那两侧法条先做一次定性判断。判断不了的,就按落在射程内起草,成本远低于事后被认定适用。 最后是一个本案判决未触及、但在结构上为所有品牌方埋下的风险。 《仲裁法》第 1 条把仲裁范围限定于可处分的财产权利(direitos patrimoniais disponíveis)。 当一份经销合同的争议核心恰是 Ferrari 法第 24 条项下的法定赔偿时,这部分具强制性质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可处分」,本案没有回答。 而 Ferrari 法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留了线索,线索在层级里。 该法第 18 条第 3 项确实设了仲裁通道,但设在集体层面:由经济类别公约(convenções das categorias econômicas)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产商与分销网络代表实体之间提交的问题。第 30 条的矛头却直接落在个别合同上,现行合同中与本法相抵触的条款视为无效。 需要说清楚,该法并没有禁止个别经销合同约定仲裁。至少从现行条文的结构看,立法者明确设置仲裁机制的位置是集体公约层面,而不是单份经销合同层面。这是对条文结构的解释,不是法条的明文结论。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就出来了。它极有可能成为一方用来挑战仲裁庭管辖权的武器。 这个问题迟早要有人问。问的场合,大概率是某一次回购谈判破裂之后。 在巴西做分销体系,争议解决条款不是风险出口,合规的实体条款才是。 条款写在哪里,决定的只是争议在哪里发生。条款写得对不对,决定的是争议会不会发生,以及发生之后要付多少钱。 投进去的钱是真的。 第 24 条第 3 项算出来的赔偿,也是真的。 而真正昂贵的,从来不是仲裁地,是合同本身。 本文作者 吴冠辰 律师 guanchen.wu@ghlawyer.net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中企出海(拉美)、争议解决法官翻到第 24.2 项


巴西的仲裁环境,以及管辖权自裁原则的边界

不是外国仲裁的问题,是单边性的问题

Ferrari 法:一部 1979 年的法律,为什么现在还管着“比亚迪”们

终止、回购、补偿:合同绕不开的强制条款
以下条文均出自第 6.729/1979 号法现行文本。这条判决管的不只是汽车

必须改的三处


